莫让“开发平台”成为“盗版平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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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莫让“开发平台”成为“盗版平台”开发平台缘何成为盗版平台? 2012 年 2 月,骄阳公司以侵犯其倩女幽魂的著作权为由,一纸诉状将捷报互动公司告上法庭。 6 月,海淀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捷报互动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经营的网站播放涉案影片,侵犯了骄阳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捷报互动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2万元。 虽然对法院判决本身并无异议,但捷报互动公司并未就此作罢。明明是在开放平台的游戏规则之下,为何一不小心成为侵权责任的承担者?2013 年 1 月,捷报互动公司将某开放平台运营商告上了法庭。在诉状中,捷报互动公司称,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视频开放平台服务内容及流程,注册成为其视频开放

2、平台的用户,并下载安装被告官方网站公示的 SDK 软件包,在原告运营的网络平台开通了对被告视频的搜索导航和链接服务,并且该种合作模式也被被告认为是开放平台的成功案例在被告网站上加以推广介绍。双方基于合作关系,被告应承担知识产权担保责任,保证原告使用开放平台提供视频链接时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但依据已生效的判决书,被告没有获得通过合作、链接等方式传播涉案作品的权利,导致原告对权利人进行赔偿,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 3 万余元。 开放平台运营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的认定 一般认为,开放平台是指平台运营商通过开放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得以通过运用和组装该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

3、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得新应用可以在这一平台上运行的服务。开放平台运营商与第三方的法律关系的认定需要结合开放平台提供服务的性质以及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本案中,被告是开放平台的运营商,向其用户提供一系列开放的接口并向用户以视频头条、视频榜和整频道输出等形式将视频内容输出,用户可以通过获取的模块代码,以整频道形式建立新视频频道。原告正是按照上述模式,通过注册为被告的用户的形式,采取整频道输出模式,建立了视频频道,向公众提供涉案的影视作品。 据此,海淀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视频频道中设立开放平台,原告按照上述平台的说明及提示成为用户后建立了自己的影视频道,可以向公众提供由被告输出的影视资源,原告与

4、被告之间存在着包括涉案作品在内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被告是上述作品的许可使用方,而原告是被许可使用方。 开发平台运营商违约责任的认定 本案的关键证据是一份采购协议,其中载明骄阳公司将其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涉案的影视作品授权给被告在其平台上以视频点播或者下载服务方式使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转授权。该协议对可以播放涉案影片的网站做了限定并约定被授权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权第三方使用。 对开放平台运营商是否违约,海淀法院认为: 首先,从原、被告的合作模式来看,原告在该开放平台上申请了“影视整频道数据输出”业务,在被告网站上对该项业务的定义为:该工具包将影视内容数据页面样式打包整体输出,无

5、需任何修改直接为您搭建影视频道,用户根据网站点击开发语言,选择不同的 SDK 工具包部署到站点服务器上,即可直接访问。之后通过数据请求的步骤可以获得搜狐视频的资源。对于上述合作模式,双方没有争议。从以上过程可以看出,用户可以获得开放平台运营商的哪些视频资源,是应用户请求,由开放平台运营商提供的。开放平台运营商对于其提供的内容享有相应的权利是其授权他人使用的基本合同义务和基础,开放平台运营商在知晓涉案影片不应向原告提供的情况下,仍在开放平台上提供,构成违约;其次,虽然被告辩称其提供的影视资源在返回数据中都标识了享有权利的方式是独家还是非独家,但是一部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由开放平台运营商独家享

6、有还是非独家享有不同于是否能够授权第三方使用。具体到本案,即使开放平台运营商对涉案作品仅享有非独家的权利,如若骄阳公司并没有禁止其以合作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则基于原被告的合作关系,原告无需向骄阳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对于被告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其三,作为内容接收方的原告并不知晓开放平台运营商获取涉案影视作品授权的范围,且被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对骄阳公司授权的范围是知晓的。原告在使用涉案影片中并无主观过错。综上,开放平台运营商在与捷报互动公司的著作权授权使用的合作中,提供了其无权授权他人播放的涉案作品,给捷报互动公司造成了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开放平台注意义务 本案是因一起侵权纠纷而引

7、发的合同纠纷。由于开放平台工具性比较强,一般其所负的注意义务比较低,在侵权法领域,往往可以适用避风港原则,但这并非意味着开放平台运营商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案中,涉案视频来源于被告,捷报互动公司基于同开放平台运营商的合作关系建立自己的视频频道,通过链接到搜狐网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的在线播放服务。被告对于涉案视频的权利是非独家的,无权授权他人播放。出现本案原告因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而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因,在于被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而该义务应当属于原被告双方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关系中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故被告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除本案涉及的违约责任外,开放平台运营商涉及侵权责任的情形更为

8、典型。由于开放平台提供的主要是网络服务,而非直接提供内容。故在法律上,开放平台一般可定性为网络服务提供者(ISP) ,而非网络内容提供者(ICP) 。但这一定性并非绝对的。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为王。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告提供了内容,就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如果不认可,认为其仅提供网络服务,则应当有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在中国大百科全书有限公司诉苹果公司 App Store 侵犯著作权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苹果公司未提交相关协议以及开发商信息,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涉案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 ”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开发并在“App Store”上提

9、供涉案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为开放平台运营商并非 ISP,故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还需要注意到的是,开发平台承担较高注意义务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如果其从第三方提供内容信息的行为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如针对特定内容投放广告并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了其他特定的经济利益。同意在另一起涉及“App Store”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苹果公司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该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苹果公司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上传涉案侵权应用程序构成应知,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风险无处不在。作为开放平台运营商,应当认真尽到注意义务,以防不小心成了盗版平台。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五庭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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