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农村婚约彩礼法律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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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菏泽市农村婚约彩礼法律问题研究摘 要 婚约和彩礼是人们通向婚姻殿堂的不可或缺的两个问题,而近年来农村有关婚约、彩礼的矛盾纠纷不断上涨,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解决婚约彩礼有关的矛盾纠纷,我们必须对其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关键词 婚约 彩礼 纠纷 彩礼返还 作者简介:王亚丽,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09-02 一、研究的背景 在现代农村彩礼居高不下而且还有继续上涨的趋势下展开对本论题的研究是为了让老姓了解彩礼的由来,彩礼不断高涨的原因,彩礼功能,彩礼的变迁,深入分析

2、彩礼的性质及在司法实务中的有关问题,为我们在处理彩礼纠纷的过程中提供理论依据。 二、研究的对象及方法 本文以菏泽市牡丹区都司镇的 D 村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择这个村庄,是因为 D 村是笔者土生土长的地方,对这里的地理、经济、环境及历史人文都比较了解,D 村距离菏泽城区 20 公里,2013 年上半年菏泽市的经济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全市完成地区生产总值 1010.10 亿元,可比增长 12.3%,增速高于全国 4.7 个百分点,高于全省 2.7 个百分点,居山东省第一位。农林牧渔业增值 134.57 亿元,全市工业增加值可比增长15.0%,服务业增加值 323.12 亿无,增长 11.8%,投资总

3、量持续增加,完成规模以上固定资产返岗资 370.58 亿元,同比增长 23.1%,民生得到改善,物价总水平稳中趋降。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10480 元,增长 11.7%,增速比全国高 2.6 个百分点;农民人均现金收入 5149 元,增速比全国高2.1 个百分点。 D 村地处华北平原,在苏鲁豫皖四省交界地带,有 220 国道从 D 村南北向穿插而过,有东西走向的珠赵新河从村南头流过,D 村现有村民2200 多人,20 多个姓氏,汉族与回族杂居,以汉族为主。耕地 1400 多亩,农作物主要是玉米,小麦。在村南部国道两侧大大小小的店铺,小型公司一家挨着一家。镇镇医院一处,信用社一处,邮政储蓄一处,

4、中学一所,小学一所,从各方面条件来说 D 村地理位置优越,各种设施齐全,村民生活安乐。山东是孔孟思想的发源地,所以 D 村也受其深远的影响。同时,山东地处东部沿海,人们受教育程度也普遍较高,受传统思想及现代文化的交叉影响,人们的思想行为方式也体现了现代性。 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实地调研法和文献研究法。实地调研法以深入 D 村的实际生活,与调研对象面对面的直接交流来获得第一手材料,同时在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吸收他人的研究所果来完成本文的写作。 三、婚约及彩礼 (一)婚约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事先约定,成立婚约的行为即是我们所说的订婚或定婚。婚约成立后,男女双方即称为未婚夫妻,在实际生

5、活中,订婚并不是男女结婚的必经程序,但是很多人都会依习俗而在婚前订立婚约。在 D 村,每人结婚之前都会先举行订婚仪式,之是双方父母对男女双方任可的一个契机,也是双方父母商量结婚的一个时机。D 村的老百姓对订婚的重视程度也是相当大的。 (二)彩礼 彩礼是指男女在订婚时或是结婚前,由男方给付给女方或女方家长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实物,作为婚约成立的标志,彩礼在我国的西周时期就已经存在,在那时称为“纳征” 。西周的”六礼”是当时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 “六礼”是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征”即彩礼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个程序,男方拿着聘财到女方家,如果女方接收了聘财,说明女方答应了求婚,愿意

6、与男方在将来缔结婚姻,反之如果没有接收,说明不同意与男方将来结婚。它标志着婚约或婚姻的成立。社会发展到今天,彩礼的内涵也在不断的演变。 四、彩礼的性质 对于彩礼的性质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 (一)所有权转移说(又称赠与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婚约是一种缔约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达成的约定,一方当事人在明知道自己不负有向男一方当事人给付彩礼的义务时,仍愿意主动支付,在法律上认为这种赠与行为具有法律效力。在另一方接受彩礼时,彩礼的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支付彩礼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以婚约的解除而向接收一方索回支付彩礼的一方不能以彼此间的婚约被解除作为理由而向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索回自己已

7、给付出的彩礼。这种学说的法律根据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在1951 年共同发布的第 9577 号的指示。根据该指示,只要是具备民法中赠与属性的彩礼,对于赠与的彩礼,给付彩礼的一方原则上都不能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彩礼。在 D 村老百姓看来,只要是不是在婚约订立的仪式上男方给予女方的金钱与实物,都采用这种赠与说。 (二)证约定金说 证约定金说是指把彩礼界定为是民法中担保方式的一种。男方为了使婚姻缔结在将来能够顺利完成,而支付给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与实物作为担保, 。也就是说,想形成婚姻关系的两方当事人先达成一个婚约,支付彩礼的当事人把金钱或实物交给对方,作为违约责任的承担界限。如果支付彩礼的一方当事

8、人违反婚约,那么他将不能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反之,如接受彩礼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婚约,那他应按民法中规定的定金规则承担双倍归还所接受的彩礼。 (三)目的赠与说 目的赠与说认为,一方当事人为了实现某一目的而给予对方一定财物的行为。这种学说把彩礼的给付看成是普通的民事行为活动,彩礼涉及的当事人为了形成婚姻关系,订立婚约来约束双方。如果订立婚约的目的最终没有实现,这将导致支付彩礼的原因不再存在,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便可要求对方返还彩礼。这种赠与跟一般合同的赠与的区别在于此赠与的目的是赠与的一方期望能与受赠方形成婚姻关系。如果这种期望不能实现,那么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归还彩礼。 (四)附解除条件的赠与

9、 彩礼的法律性质普遍认为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认为彩礼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便是婚约的解除。此观点可见于我国著名法学家杨大文、龙翼飞、杨遂全、余延满等关于婚姻家庭及亲属的专论中。 五、彩礼的功能 对于彩礼的功能,从 D 村老百姓的实例中我们可能得出结论: Z,女,24 岁,2012 年结婚,当时订婚时男方向女方家长支付 11000元定婚礼金, (后礼一部分交由女方保存) ,这部分聘礼就称为彩礼。在双方决定结婚之前要有一个“开名”礼,在此男方向女方支付 10000 元的开名钱,而在结婚时男方提供房屋,女方提供嫁妆,女方的嫁妆是大部分是由男方支付的开明钱来支付,不足部分由女方父母补足。

10、由此可以看出,男方支付的彩礼的功能是: (一)构成女家嫁妆 男方的彩礼一部分以嫁妆的形式返还新婚家庭,女方家收到男方的彩礼,在女儿出嫁时会将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购置嫁妆,如家电、生活用品、交通工具等,另一部分彩礼钱用作女儿的”压箱钱“。 (二)代际财产转移 阎云翔对下岬村彩礼的研究发现新娘和新郎成为婚姻交换中新的能动者。男方不再跟父母站在一条战线上尽量地压低彩礼,而是鼓动女方向他的父母索要高彩礼。婚后分家单过愿望是促使新婚夫妇索要高额彩礼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婚后的新家谋求更好的物质基础。在此女方向男方家长索要的彩礼越多,最后女方带回新家庭的越多,这也是财产转移的表现。 (三)补偿功能 在古代女方

11、家庭为了养育女儿而支出不少的金钱与实物,虽然女子不能算是一个完整的劳动力,但也算是半个劳动力,也能为家庭做出一定的贡献,女子的出嫁,多多少少会给女方家庭人力上带来的损失,而且女方家庭还要为女方准备一份嫁妆。所以为了补偿女方家庭的损失而给女方家长一定的经济补偿。从上例中女方父母象征性的保留一点彩礼礼金也体现了这方面的意思。 六、法律对彩礼的规定及与现实的冲突 现行的婚姻法对婚约彩礼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是 2003 年 12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以下简称为婚姻法解释(二) )第 10 条第 1 款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

12、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第 2 款规定:“适用前款第(二) 、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对于婚姻法解释(二) 第 10 条第一款中的“彩礼”的理解如下:(1)给付彩礼,并不是男方自愿给付的。而是因风俗习惯的或是迫于社会压力和当地的彩礼行情而给付的。一般情况下,碍于面子,不得不给付彩礼,也不得不高于他人的给付数额。 (2)彩礼尽管在实际上不是属于买卖婚姻索取财物或是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但有的时候也有交叉,很难分辨。(3)因风俗习惯而给付的彩

13、礼应当返还,这个彩礼的特点是不因男方的意愿给付或是不给付,而是男方必须给付的,但是男方为了讨好女方或是获得女方及女方家庭的喜好而赠送的礼物则不属于因风俗习惯给付的彩礼。 D 村对于最后没有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彩礼处理办法跟法律的规定有着很大的不同。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又解除婚约的,双方都没有过错,如果是男方首先提出解除,不管什么原因男方都不得向女方要求返还其所支付的彩礼;即使男方向女方提出返还彩礼,也要看女方的意思,女方同意返还或是同意返还多少,完全由女方来决定。如果女方首先提出解除婚约,女方就必须全额退还其所收受的彩礼。 如果男女双方订婚以后同居的,由于多种原因,最后没实现婚约的目的而成立

14、婚姻关系,不管是男方提出解除或者是女方提出解除,对于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女方都不负有返还的义务。 如果男女双方在定婚以后,最终缔结了婚姻关系,无论其有没有其共同生活(排除其故意造成不能共同生活的情况) ,男方都不得提出请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要求,当然女方也没有义务返还男方所支付的彩礼。因为女方已经实现了婚约的目的。 七、结论 现代社会,婚约、彩礼的等相关风俗习惯大肆盛行及其有关的矛盾纠纷不断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法律的缺失和彩礼的不断上涨是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为了解决这些不断上涨的矛盾纠纷,我们不仅要进一步完善有关彩礼的法律制度,而且作为二十一世纪的大好青年,我们也要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及法律意识

15、。要筑就自己独立自主,自强不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而且要尊重妇女,爱护妇女的的高贵品质,做一个有知识、有文化、有道德、有修养。新时期的良好青年。 注释: 黄娟.彩礼返还的基础及规则探究.工会论坛.2006(5).第 162 页. 龙翼飞,婚姻家庭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年版.第 109 页;杨立新.亲属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 年版.第90-91 页;王洪.婚姻家庭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72-73 页;余延满.亲属法原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年版.第 157 页;杨遂全,等.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年版.第 58 页. 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年版.第 10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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