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的调查与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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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的调查与研究摘 要 本文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关系着手,采用实地调研的方法,初步探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的现状,并从调研数据中发现衔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该问题的相关建议。希望可借此使得参与社区矫正的各个职能部门能够加强联系,从而使社区矫正更好地发挥作用,使未成年犯更好地接受矫正,继而更好的回归到家庭、学校及社会生活中去。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非监禁刑 社区矫正 衔接 作者简介:吴琳,青海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

2、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99-02 未成年犯罪问题,现已变成全世界需要共同去面对的严重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的好坏不仅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甚至会影响到整个民族或国家的未来。现今,未成年人犯罪已经赴毒品、环境污染的后尘,成为了世界第三大公害。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未成年犯罪持续增长的势头丝毫不减,并且该方面的问题已变得尤为突出。 一、基本情况 西宁是青海省的省会城市,在青海省也是最大的城市,城东区位于其东部,被称作是西宁市的东大门,城东区生活着二十一万多人,其是以汉族为主,以 27 种民族共同聚居的区域,其民族构成及民族问题十分突出,其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也亟待

3、解决。 未成年人因其特殊的年龄、心理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刑法将其列为一类特殊人群予以保护,对未成年人适用非监禁刑有很多优点,首先体现出人道主义和人文关怀精神,其次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树立起重新做人和重新生活的信念。特别是在西宁市城东区这样一个民族聚居地区对未成年犯罪问题更需要小心谨慎地处理,不然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各民族的团结。 近些年来,自从 2010 年底开始,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犯罪处遇方式在全国 31 个省、市、区广泛开展以来,全国多数法院为了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对其大量适用非监禁刑。 二、调查目的与方式 为了使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有所下降、发现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存在的问题,

4、并找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式,因此笔者对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用查档及个别访问的形式对未成年人非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衔接现状进行调研。在调研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宗教、文化、风俗习惯、生存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对该区域的未成年人犯罪会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三、调查数据汇总 西宁市城东区 2013 年 1 月初至 2013 年 10 月底共有 41 起案件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共涉及未成年犯罪人 67 人。其中最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共有 41 人,占到总人数的 61.19%。高发案件的案由依次为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七种。其中抢劫案 20 件,占案件总数的 48.78%,盗窃案 9 件,占总

5、数的 21.95%,故意伤害案 7 起,占总数的 17%,抢劫案 2 起,占总数的 4.87%,贩卖毒品、抢夺及非法拘禁案各 1 件,占总数的 2.43%。 在这 41 起案件中,有共同犯罪案件 27 起,占总额的 65.85%。在此其中涉及汉族人数 22 人,占被判处非监禁刑总人口的 2.4%,涉及回族人数 15 人,占总人数的 36.58%,涉及藏族人数 3 人,占总人数的 7.31%,涉及回族人数 1 人,占总人数的 2.4%。 对上述调研数据中的 67 个需要进行社区服刑的未成年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发现其中不存在文盲的情况。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人员有 8人,占到总人数的 11.94%,

6、其中无职业 7 人,占总人数的 10.45%,有职业的为 1 人,具体职业为农民,占到总人数的 1.49%。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人员有 32 人,占总人数的 47.76%,其中无职业 17 人,占总人数的25.37%,还有 15 人为在读初中生,占总人数的 22.39%。高中在读生或中专生共 6 人,占总人数的 8.96%。 四、调查结果分析 (一)从上述调研得出的数据可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其一,具有初中文化的未成年人占据犯罪主体的大多数,占到总人数 67 人的 47.76%,可见初中阶段对于未成年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其二,暴力型犯罪在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犯罪中占多数,比例为57.14%; 其

7、三,西宁市城东区对未成年人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为 61.19%,与欧美等国家非监禁刑的使用率达到 70%以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该适用率还有待提高; 其四,西宁市城东区适用非监禁刑的刑种过于单一,主要都是以被判处缓刑为主,对其它种类的非监刑的适用率较少,呈现出缓刑一边倒的态势。在上述调研的 41 起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案件中,只有 1 件是判处管制的,其它的全部适用缓刑,缓刑使用率达到了 97.56%。 (二)从西宁市城东区未成年人被判处非监禁刑后到未成年被告人到其户籍地或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矫正的这一段过程来看,存在着以下三点问题 1.审前社会调查衔接存在的问题 审前社会调查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

8、后,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经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地的社区矫正机关对个人、家庭等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建议对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的意见,并提交相关社会调查报告的活动。 但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有关时间的冲突问题。即审前社会调查的时间与审结案件的时间相冲突。在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刑事案件后一周内,向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住所地的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发出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社区矫正机关的全部审前社会调查事项必须在三周内完成。在实地调研中发现,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对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被告人都能够做到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人户籍地或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关送达审前社会调查函并附起诉书副本,但问题就在于社区矫正机关经常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其工作并及时将结果反馈给人民法院,因此就会影响人民法院按时开庭,使案件无法在审理期限内及时结案。有时关于有可能被判处非监禁刑的未成年案件,案件事实清楚,未成年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时,人民法院基本上都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但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只有 20 天,则会产生审前社会调查报告与人民法院结案相冲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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