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在现代社会,诉讼就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解决各种争议案件的专门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这一内容决定了刑事诉讼应该采取的手段和方法,使其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区别。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的行使,反映了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价值选择。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代表了私权利,刑法和刑罚象征的国家公权力;处分权是对当事人自由的尊重,刑法和刑罚侧重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二者在矛盾和冲突中产生和发展。因此,该问题是个十分值得研究的刑法课题。刑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如果当刑法所
2、保护的各种法益发生冲突时,刑法的公法性应当是首先被考虑的。刑法的领域虽然承认存在个人自由决定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刑法所要保护的整体利益,如果在二者发生冲突之时,被害人的权利应屈从于刑法的整体利益。在这个时候,刑法的公法性权力是凌驾于被害人自由决定权之上的。其中所谓的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应该就是指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决定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诉讼权利的自由,具体体现为对有关程序利益问题进行判断和选择的权利。那么,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内容究竟如何国家介入刑事领域是必要的,但是就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身而言,最为基础,也最为原始的应当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合理解决他们之间的关
3、系之后,刑法的国家介入才是合乎逻辑的行为。这一点是十分值得我们思考的。另外,我国立法没有注意到自诉程序的特殊性,不加区分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而一律否认被告自我认罪的法律意义,这使得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与自诉程序处分权制度形成了矛盾和冲突依处分权制度,自诉人和被告在诉讼中可以接受调解和自行和解,而调解和和解协议的达成往往以被告承认自己有罪为前提。这样,一方面法律明确否认被告自我认罪具有法律意义,另一方面处分权制度又内在包含承认被告自我认罪的有效性,矛盾和冲突因此而产生。总之,笔者认为,在我国自诉程序中承认被告自愿认罪的法律意义既是可行的,同时,为消除立法规定中的冲突和保障处分权制度贯彻落实,其
4、也是必要的。国家介入刑事领域是必要的,但是就刑事法律关系的本身而言,最为基础,也最为原始的应当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只有在合理解决他们之间的关系之后,刑法的国家介入才是合乎逻辑的行为。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研究的基本内容一、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界定(一)被害人处分权的由来(二)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范围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主体权利实现形式(一)亲告罪中处分权的实现(二)被害人承诺中的处分权实现(三)刑事和解中的处分权实现三、我国被害人刑事处分权实现的困难(一)基础结构问题“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二)刑法价值的抉择个人本为或是社会本为(三)现实具体困难刑事处分权之弱化四、强化
5、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分权的建议(一)基础结构的改变(二)实质性权利的强化(三)处分权形式的多样化拟解决问题在我国刑事法律体制之下,刑事被害的救济实际上只能依赖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在刑事案件中缺乏实质的独立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对于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人的唯一决定权体现在自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之中,而刑事案件最为实质性的权利刑罚权被害人是无法介入的。就对我国现如今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分权相当弱化的情况下,应从哪些方面进行改善,如何经行强化的问题,结合理论和实践给出一定合理的意见和建议。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现状,分
6、析该存在的问题。2描述性研究法对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分权的行使情况,结合我国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叙述并通过理论结合分析。3案例分析法利用处分权行使中的实例进行剖析,分析被害人权利救济中存在的缺陷。4比较分析法通过介绍国内外被害人处分权行使的相关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各国相关制度的特点,以供我国构建相关制度给予借鉴。技术路线首先,从对于处分权概念的认识入手,通过结合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的对比得出有关其特点和个性。再者,了解我国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司法实践现状,同时进行学理分析。然后,比照国外有关理论和实践,对这个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笔者将从被害人和自诉人的角度为切入点,通过理论与实践的区别阐述以
7、及原因分析的引导,辅以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对应比较介绍,以实体处分权的权源和权力行使为着眼点,试图为刑事处分权在法理上的发展和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抛砖引玉,以便学者与司法实践工作者共同深入探讨。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2010年11月2630日,与导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确定选题以班级为单位报学院教务办。22010年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3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4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52011年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62011年3月10日前,中期检查。72011年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820
8、11年4月16日,第一轮答辩。92011年5月6日,第二轮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陈朝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2姚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3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4李居全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5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6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7李立景亲告罪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8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
9、3年版。10郎胜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11陈卫东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12日西原春夫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4李美华略论刑事被害人的追诉权,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15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16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17陈卫东、胡之芳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18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
10、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19肖敏被害人承诺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20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21谢满根,刘秋平自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22贺江华从诉辩交易制度看刑事当事人的处分权,载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23孙春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实践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24NATIONALCRIMEVICTIMLAWINSTITUTE,VICTIMSRIGHTSRETROACTIVESENTENCINGM,PROTECTI
11、NG,ENFORCINGANDADVANCINGVICTIMSRIGHTS,200725KARLSRUHERUTHERFORD,PROCEDURALRIGHTSOFCRIMINALVICTIMSRELATIONSHIPWITHTHECONCEPTOFCRIMEAPARADIGMOFEMPIRICALINTERDISCIPLINARYCENTERJ,CRIMINALPAPERS,2010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关于我国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的法律研究,学术界的研究和观点的主要体现在专著和论文中,经过对图书馆和数据库资料的收集及自己的思考,现将收集整理的资料做总结和论
12、述如下一、对被害人处分权历史轨迹研究(一)西方国家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历史轨迹在西方国家,被害人刑事处分权随社会形态的演变而发展演绎,其发展的历程其实就是私权利与公权力相互抗衡与交融的过程,从氏族社会时期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期,其大致经历了从私权利至上公权力有限介入公权力至上私权利复兴这样一个漫长演进过程,并最终形成了公权力为主私权利为辅的格局。1在此就资本主义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发展进行介绍。当发展到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受西方先哲社会契约、天赋人权等启蒙思想的影响,人权与自由的理念得到弘扬和推崇。尤其是进入18世纪资本主义社会自由竞争时期,当时的古典思想家开始主张应当顺应自然,反对国家对社会生活的过渡
13、干预。2然而,随着资本主义社会从自由竞争向垄断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又开始发现个人自由与权利的过度化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公权力再度引起重视,公诉制度在各国得到了确立,被害人的刑事实体处分权的行使也被严格地限制在一定范围和程度之内,至此公权力为主私权利为辅的格局基本形成。3(二)我国古代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历史轨迹我国早在奴隶社会时期,被害人就不享有对于犯罪的追诉权。随后我国由于封建专制思想的长期影响,国家公权力的极度膨胀与公民私权利的高度萎缩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统治阶级出于严密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一般不承认被害人具有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权。不过即使在这样的社会历史背景下
14、,我们仍然依稀能够发现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些许影子。唐律斗讼律就规定“诸殴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殴亲折伤以上,1刘小生、杜永浩论刑法价值主体新格局之构建,载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1期。2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3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9页。减妻二等。若妻殴伤杀妾,与夫殴伤杀妻同。”4这些规定表明了我国古代在唐代就已建立了亲告罪制度。之后宋明两朝也都有类似规定。此外,我国古代也历来规定,“亲属相盗”的罪责轻于常人间的财产侵犯,通常是减免刑罚。虽然有如此规定,但是其目的是为了维护
15、封建统治和家庭礼教。这也就是说,其与真正意义上的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内核并不相同。二、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发展现状的研究(一)国外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发展现状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被害人承诺一般被视为正当化行为。5例如,意大利刑法典第149条规定“经有权处分的人同意,侵害权利或使权利陷于危险的人不受处罚。”韩国刑法典第24条规定“依有处分权者的承诺,损害其法益的行为,不予处罚。”6此外,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在刑法分则中都规定有大量的“告诉才处理”的犯罪,这些犯罪都可以因被害人事后的同意或宽恕,放弃法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而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德国刑法分则第182条诱奸罪、第185条侮辱罪、第
16、261条侵犯言论秘密罪等;日本刑法分则第133条开拆书信罪,第174条至178条的公然猥亵罪、散布猥亵文书罪、强制猥亵罪、强奸罪、准强制强奸猥亵罪等等。7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中,虽未明确提出被害人的同意或承诺为正当化行为,但从具体规定来看,被害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一般会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在英国刑法中,许多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强奸罪、袭击罪等,如果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同意,便不能构成犯罪。随着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恢复性司法理论在西方法治国家的兴起,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发展达到高潮。8在刑事和解制度下,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基切纳市(KITCHENER)首次尝试通过“被害人加害人
17、”和解模式解决一起两少年的破坏财产的案件,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恢复性司法的案例。91978年,美国印第安纳洲的厄尔克哈特(ELKHART)将该模式引入美国,在美国建立了第一个刑事和解计划。10就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来看,在大多数国家,该制度一般仅适用于未成人犯罪或轻微犯罪,如英国、意大利、日本。而在美国和德国,4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4页。5肖敏被害人承诺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6英JWS塞西尔特纳肯尼刑法原理,王国庆等译,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9440页。7李美华略论刑事被害人的追诉权,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8于志刚论刑事和解
18、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9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10陈晓明修复性司法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81页。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甚至包括许多严重的暴力犯罪。11特别是在德国刑事和解已经是一项非常完整而全面的制度,“犯罪人被害人”调解的模式取代刑罚和传统的刑事审判在立法上也得到了确立。12(二)我国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发展现状我国现有能够体现被害人刑事实体处分权的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主要有1、刑法分则关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的规定。依据我国刑法有关条文规定,侮辱罪、诽谤罪、侵占罪、虐待罪
19、及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132、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案件和解的规定。除了“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以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8类犯罪为自诉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143、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该解释规定,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
20、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之所以如此规定,被害人的行为已原谅了加害人,并自愿放弃法律对其权益的保护,故可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154、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2条第3项规定,“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于只造成财产损失的,如果肇事者有能力赔偿损失并实际予以支付的,被害人的损失就能得够到补偿,双方基本上可以达成和解,被害人已放弃对肇事者追诉,如果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则并无
21、太大意义。16三、我国对被害人处分权困境的研究(一)根源之困惑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11李翔议论刑事和解制度的实体法冲突,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年第3期。12德伯恩特许乃曼刑事制度中之被害人角色研究,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1年第2期。13陈卫东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22页。14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15陈卫东、胡之芳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16王志祥、姚兵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命运,载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学术研讨会文集,2006年第3期。我国刑事
22、法中一直以国家基于国家主义在刑事法律领域体现,我国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仍定位于“犯罪人国家”这个二元结构体系,犯罪的本质是犯罪人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与对抗,而不是犯罪人对被害人法益的侵犯。在这种二元的刑事法律关系之下,被害人没有主体独立性这与被害人作为犯罪关系的直接参加者和后果的直接承受者给予的关注与其身份的重要性完全不相符。17因此,在二元刑事法律关系的模式下,刑事被害的自我救济将无法进行。(二)实质之困惑刑事处分权之弱化刑法是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如果当刑法所保护的各种法益发生冲突时,刑法的公法性应当是首先被考虑的。18刑法的领域虽然承认存在个人自由决定权的行使,但这种权利的行使不得违背刑法所要保
23、护的整体利益,如果在二者发生冲突之时,被害人的权利应屈从于刑法的整体利益。在这个时候,刑事被害的救济实际上只能依赖于公诉机关的公诉职能。19四、对上述研究的评述虽然被害人的刑事处分权还没有作为一个专门独立明确的概念正是的提出来,但是我们不能否认这项权能确实的存在着,作为一个客观的社会和历史的现象在人类的发展进程中发展着。在这当中刑法理论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它给予了过去和现在一个必要的总结,同时也是对于将来的一种展望。对于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历史轨迹和发展现状的研究,为进一步探讨该权利提供了历史和现实的依据。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研究,也就不是笔者凭空想象和主观臆测的了。近年来由于恢复性司
24、法的理念在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兴起,使对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认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当前被害人处分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正如火如荼,也就与这方面理论研究的严重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笔者认为,我们完全有理由需要对被害人处分权进行一定的了解认识,才能做进一步的研究。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我国的国情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巨大差异,国家本位的立法思想对私权利的保护有一定的阻碍,因此对以这方面的完善需要从长计议。一、个人观点简述笔者认为,在刑事领域当中,被害人对实体权利是否享有处分权、被害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应当具有怎样的影响以及被害人如何实现对自己实体权利的17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
25、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7页。18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19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处分,都应当是非常值得研究的。同时,就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权利的规定,就其权利性质和权利范围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例如,现行制度将处分权案件范围的确定完全依附于“案情轻微,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一划分公诉和自诉案件标准是不很合理的。因为一些案情严重、传统上属于公诉范围的案件,如故意伤害(重伤)、抢劫等,犯罪行为侵害的也纯粹是被害人的个人权益。今后,是否可以打破公诉和自诉之间的界限,以“犯罪行为所侵害权益
26、的性质”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重构当事人享有处分权案件的范围。要实现这一变革需要我们首先厘清一种认识处分并不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被害人对自己实体权益的处分理应包括不追究被告刑事责任,对被告进行降格指控,要求法院根据处分协议对被告从轻或减轻处刑等多种形式。由于,刑事诉讼与被害人处分权本身就是公法与私权利矛盾对立,使得被害人的刑事处分权在一个无数的矛盾和冲突中产生和发展。在如今不断强调人权的社会历史背景下,不仅仅是被告人同样被害人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被害人的刑事诉讼处分权的发展是不可避免的。参考文献26陈朝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27姚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
27、1999年版。28江伟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9李居全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30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31杨正万刑事被害人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32李立景亲告罪要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3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4许永强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被害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35郎胜主编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版。36陈卫东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37日西原春夫
28、刑法的根基与哲学,顾肖荣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38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39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40李美华略论刑事被害人的追诉权,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41马静华刑事和解制度论纲,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4期。42陈卫东、胡之芳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43于志刚论刑事和解视野中的犯罪客体价值对误入歧途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批判,载现代法学,2009年第1期。44肖敏被害人承诺探究,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45高铭暄、张杰刑法学视野中被害人问题探讨,载中
29、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1期。46谢满根,刘秋平自诉案件中当事人的实体处分权,载韶关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47贺江华从诉辩交易制度看刑事当事人的处分权,载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48孙春雨审查起诉阶段刑事和解实践问题研究,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5期。49NATIONALCRIMEVICTIMLAWINSTITUTE,VICTIMSRIGHTSRETROACTIVESENTENCINGM,PROTECTING,ENFORCINGANDADVANCINGVICTIMSRIGHTS,200750KARLSRUHERUTHERFORD,PROCEDURALRIGHT
30、SOFCRIMINALVICTIMSRELATIONSHIPWITHTHECONCEPTOFCRIMEAPARADIGMOFEMPIRICALINTERDISCIPLINARYCENTERJ,CRIMINALPAPERS,2010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摘要【摘要】被害人本身作为犯罪行为后果的直接承担者,本应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相对应的法律地位。然而鉴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是十分有限的。本文将在界定处分权概念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刑事处分权权能的界定和权力范围的概括进行阐述。其次,结合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代表自诉人的认识和相关
31、规定,就刑事诉讼行为中被害主体处分权的实现形式进行概括。再者,根据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和现实司法实践对于被害人处分权实现的困难进行分析。最后,就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分权得到强化表达个人浅显的建议。【关键词】处分权刑事诉讼被害人【ABSTRACT】THEVICTIMASTHEDIRECTUNDERTAKEROFTHERESULTSOFACRIMEISTHEONEWHOSHOULDHAVEACORRESPONDINGLEGALSTATUSINTHEPROCEDUREOFCRIMINALPROCEEDINGSWHILEACCORDINGTOTHECURRENTREGULATIONSOFOURCOUNT
32、RY,THEDISPOSITIONOFVICTIMINTHECRIMINALPROCEEDINGSISLIMITEDWITHTHERELEVANTLEGALPROVISIONSOFOURCOUNTRY,THISPAPERONTHEBASISOFTHECONCEPTOFDISPOSITIONTOSTATETHEDEFINITIONOFTHECRIMINALDISPOSITIONSCAPACITYANDTHESUMMARYOFITSSCOPENEXT,COMBININGTHEUNDERSTANDINGOFPRIVATEPROSECUTORANDRELEVANTSTIPULATIONSASTHERE
33、PRESENTATIVEOFTHEDISPOSI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TOSUMMARYTHEFORMOFREALIZATIONOFVICTIMSDISPOSI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THENACCORDINGTOTHETRADITIONALCRIMINALTHEORYOFOURCOUNTRYANDJUDICIALPRACTICE,ANALYSESTHEDIFFICULTIESINREALIZINGOFVICTIMSDISPOSITIONFINALLY,IWILLGIVESOMESHALLOWADVICESFORSTRENGTHENING
34、THEVICTIMSDISPOSITIONINCRIMINALPROCEEDINGS【KEYWORDS】DISPOSITIONCRIMINALPROCEEDINGSVICTIM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5一、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界定15(一)被害人处分权的由来15(二)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范围16二、刑事诉讼中被害主体权利实现形式4(一)亲告罪中处分权的实现19(二)被害人承诺中的处分权实现5(三)刑事和解中的处分权实现6三、我国被害人刑事处分权实现的困难6(一)基础结构问题“犯罪人国家”二元刑事法律关系6(二)刑法价值的抉择个人本为或是社会本位7(三)现实具体困难刑事处
35、分权之弱化7四、强化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处分权的建议8(一)基础结构的改变8(二)实质性权利的强化9(三)处分权形式的多样化9结语24参考文献24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引言近年来由于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西方发达法治国家兴起,使对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认识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在我国,当前被害人处分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正如火如荼,也就与这方面理论研究的严重匮乏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本文笔者将对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概念阐述个人的理解和认识,并且结合我国具体法律规定就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自诉人)其权利范围和行使方式给予明确。一、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界定被害人的刑事处分权是一个有着一定历史的社会现象,更有观点认为其中的
36、刑事和解是产生于我国的。但是该权利的行使与其相对应的理论研究存在一定的差距。本节笔者将就被害人处分权的由来和范围对其进行介绍。(一)被害人处分权的由来处分权原本发轫于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理念,20属于私法领域的概念。私法注重保护个人利益,突出对于公民自由意思的尊重,“对当事人来说,协议就是法律”,故在私法领域公民对于属于自己个人的权利具有完整的支配与处分的权利。21公法主要关注的则是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以强行性规则为主,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故在公法领域公民权利的行使受到了极大的制约,一般不认为公民个人具有处分权。22在公、私法相互交叉融合的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逐渐渗透于公法领域,并集中体
37、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处分权这一概念由此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出现,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原则也被各国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较为广泛的处分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通过实施特定的诉讼行为处分自己的自由权利,包括实体性质的以及一些程序性质的权利。正是基于此,使得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十分多样化。然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刑法是最鲜明的公法,其中刑罚权是国家维持统治和保障社会秩序的核心权利,是公权力的代表,只能有国家专门机关依照相应的法律才能适用,根本不允许公民自由的处分。这是因为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之所以是犯罪,是因为它是一种直20陈卫东、胡之芳关于刑事诉讼当事人
38、处分权的思考,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4期。21陈朝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4页。22陈朝壁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第84页。接并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全和福利的不法行为”。23“一个人犯了罪,从犯罪的时候开始,就与国家发生刑事法律关系,所以刑事责任的实质也就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4但是随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得到确认,被害人能够积极有限地参与到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去,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处分权的概念也由此产生。笔者认为,所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指的是,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被害人所享用的能够自主决定是否行使
39、自身权利以及如何行使自身权利的问题,通过被害人的选择从而影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二)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处分权范围的认识,包括上文所说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不告诉,对犯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表示承诺等等。笔者在此仅仅以自诉案件为例进行介绍。自诉人作为自诉案件的诉讼主体,其在诉讼过程中的处分问题包括自诉人是否接受人民法院的调解、是否与被告人达成和解、是否自行撤诉以及自诉主体对于多个侵害主体诉讼处分的处理问题。自诉案件区别于公诉案件的一个最主要特点就是,当被害人在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是否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否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一般由被害自诉人自行决定。此外,在诉讼程序开始
40、以后,自诉人还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决定是否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这些都是涉及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问题。1自诉案件的调解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有利于及时妥善地解决轻微的刑事案件,提高诉讼效率,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矛盾激化。25对于这两类自诉案件法院可以调解,调解应当以合法自愿为前提,并非必经程序。由于调解成立法院就此结案,不再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自诉人而言就是放弃了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属于自诉人的一种诉讼处分权。如果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或者自诉人不愿意调解的,就表明自诉人希望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应该及时作出判决。对于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
41、议,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对此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而不23李居全犯罪概念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24高铭暄主编刑法学原理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20页。25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能以自诉人同意调解为由加以拒绝,否则就构成了对自诉人自诉权的侵犯。而一经调解成立后,法院就不能再行判决。也就是“诉讼上的调解成立,便与判决具有同等效力,它在实际上起着代替判决的作用。”26诉讼外的调解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而是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民间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判决的法律效力。因此当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生效后,自诉人便不得对
42、被告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272自诉案件的和解和撤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相关规定,自诉人和被告人在法院宣判前可以自行达成和解。所谓和解就是指双方相互让步或者相互妥协,为了解决案件以达到的一种谅解。由于这种谅解是以自诉人放弃对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权利为前提,所以和解可以认为是自诉人对于自身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具有一定的前提的,包括必须在法院宣告判决之前提出,并且需要法院经过审查,然后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由于和解同样会导致诉讼的终结,也就是说自诉人和被告人对于某一争议达成和解以后,就不能对其在进行诉讼,因此此项权利需要在法院的监督下行使。比如法律经
43、审查发现自诉人是在被害人的威胁、欺骗等情况下被迫与被告人和解的,这种情况下法院为了保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有权对其和解不予准许,应继续进行审判。所谓自诉人的撤诉就是将已经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进行撤销,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自诉人自己对自身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也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同样撤诉行为也要经过法院审查后,经过准许裁定才能进行撤销。那么自诉人撤诉后能否再就同一事实起诉呢对此有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撤诉就意味着对案件实体权利的处分,因此自诉人已丧失了诉讼权利主体的地位,不能再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来保护其实体权利;28另一种观点认为,自诉人撤诉只是处分了自己的胜诉权,放弃了诉讼
44、请求,但并不产生变更或消灭实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因此仍享有起诉权。29”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撤诉行为说明自诉人通过自己行动表明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权利,所以除特殊情况以外,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就不得重新起诉。撤诉行为是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是要履行一定法律手续和经过法院审理的。30有时自诉人虽然没有明确26陈卫东自诉案件审判程序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81页。27彭剑鸣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HTTP/NEWS9ASKCN/XSZS/BJTJ/201103/1135523SHTML,2011年3月18日。28李美华略论刑事被害人的追诉权,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
45、。29李美华略论刑事被害人的追诉权,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3期。30尹丽华略论刑事自诉主体及其处分权,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5期。向法院提出撤诉的申请,但是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时却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也同样可以理解为自诉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刑诉法第170条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根据法条规定,这种情况可以看做是自诉人的撤诉,即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但是当被告人请求继续审理的时候,法院则应当继续审理。这是因为被告人希望法院对于自诉人的不正确的或者缺乏证据的控告作出正确的宣判,恢复其名誉。这种情况下,法院仍应当进
46、行审理。以上便是自诉人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撤诉权利的处分。3被害主体对多个侵害主体的诉讼处分权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可能同时遭到两个以上的共同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被害人可否只对其中一部分人起诉,而对另一部分人不予起诉31刑诉对被害人起诉的自诉案件中可否允许只对其中一部分人起诉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3条规定“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从上述司法解释可以看出,自诉人的追诉
47、权是可分的。“追诉权的可分性同样表现为侵害行为可能使几个被害人都受到侵害,而其中只有一部分人起诉,对此法院发现存在没有起诉的共同被害人时,为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以及法院简化诉讼程序的需要,受诉法院对被害人应负有告知的义务,即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在此基础上将多个被害人的案件合并在一起进行审判。”32但是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由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对被告人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得重复审判,不得使被告人多次陷于不利的境地并多次承担法律后果。33对于处分权的可分性理解,有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就起诉而言,被害人的权利处分的行使或处分。二、刑事诉讼中被
48、害主体权利实现形式权利只有通过实现才能体现出它存在的价值,而权利的实现是需要一定的途径才能实现的。对于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实现形式而言,同样需要找到一条其权利实现的途径。为了保31尹丽华论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相关问题,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32尹丽华论刑事自诉案件的几个相关问题,载当代法学,2000年第1期。33彭剑鸣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的诉讼处分权,HTTP/NEWS9ASKCN/XSZS/BJTJ/201103/1135523SHTML,2011年3月18日。证被害人处分权的实现,笔者就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行使方式进行详细的阐述。(一)亲告罪中处分权的实现所谓亲告罪,又称为“告诉才
49、处理”,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犯罪只有当告诉权人(一般指被害人)告诉时,国家司法机关才可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34也就是说,只有以被害人自己告诉为前提,才能追究这类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选择不告诉,即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国家司法机关无权对此进行干涉。将亲告罪作为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主要实现途径基于以下理由。第一,亲告罪包括的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一般都是被害人的个人权利或是自由意志,对于这类法益的侵害行为,其往往可以根据被害人个人的意志来决定是否行使追诉权,因为无论是犯罪行为本身或者被害人是否追诉的行为都不会对国家利益或者社会秩序造成太大的影响,同时也是对于自诉人个人意志和权利自由的尊重。第二,当此类案件“不告诉”时,亲告罪的是否亲告行为就是被害人刑事处分权的最好体现了。因为一旦被害人放弃对亲告罪的告诉,那么也就是认为被害人放弃了自身权利,但是事实上却是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通过这种被动的行为免除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害人承诺中的处分权实现所谓被害人承诺,又称为被害人同意,是指具体法益所有人对于他人侵害自己可以支配的权益所表示的允诺。35刑法理论通说观点认为,被害人承诺是排除犯罪性的事由。其具体理由为“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的处分自己的权益是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法律是不能禁止的,更加不能制裁。同时行为人在征得被害人同意的条件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