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法中的创造性之案例分析摘 要 本文结合处理审查意见中的具体体会,从分析通信技术领域中信息属性特征是否具有非显而易见性的角度论述本发明的创造性,为答复审查意见提供一些可行的思路。通过分析,本文得出的结论是现有专利制度中对创造性的审查判断标准容易导致通信技术领域发明审查的思维误区,致使专利审查工作者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心血研读对比文件,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后诸葛亮”的思维逻辑中跳出来,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 关键词 创造性 非显而易见 技术启示 技术问题 通信技术 作者简介:刘谦,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
2、09-0592(2014)1-074-02 一、前序 2008 年修改的中国专利法第 22 条第 2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2010 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 2 部分第 4 章第 3 节对“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规定了采用三步法的审查标准,即:“第 1 步: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第 2 步: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第 3 步: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对“显著的进步”规定了有益技术效果的审查标准,即“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 。为了更好的适应通信技术的发展,如何在不断演进的
3、通信技术中适用创造性标准进行审查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二、案情介绍 下面作者结合一个案例来具体分析通信领域发明专利的创造性审查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 (一)涉案专利申请 1.涉案专利申请针对的技术问题:在移动通信网络中,随着低功率的基站的广泛应用只能保证同步方案的实施,对于干扰控制、负载均衡、用户移动性增强等领域都无法有效支撑。 2.涉案专利申请提出的解决方案:权利要求 1:“一种分层网络系统中信息交互的方法,包括以下步骤:接收基站发送的基站属性信息,其中,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根据基站属性信息进行配置。 ” (二)实审意见 审查员检
4、索到两篇对比文件,并据此认为:对比文件 1 公开了一种基站类型信息的传输方法,并具体公开了通信网络中出现了 Femtocell和 RS 等新型基站,扇区所属基站发送扇区所属基站自身的类型信息。终端接收基站下发的类型信息,根据基站类型信息为业务选择能够为业务提供 QoS 保证的服务扇区。根据以上审查判断,审查员认为:本申请上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 1 公开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基站属性信息还可以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 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和惯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本申请提出的权利要求 1 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这对本领域技术人
5、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上述权利要求 1 不具有创造性。 三、答辩方案 下面就上述案例来具体分析如何基于信息属性特征的分析方法应对此类案件的创造性问题。 (一)对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基站属性信息”的理解和解释 本专利申请说明书已公开“基站属性信息包括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中的一种或多种。基站类型信息主要用于用户小区选择;同步类信息给出同步相关的信息,包括下述信息:是否同步、是否具有 GPS 等高精度同步设备、如果使用分层空口同步机制,需要给出当前基站位于同步机制的第几层;覆盖类信息表示基站的覆盖大小,可以直接指示覆盖大小,也可以指示基站发射功率大小,可以为覆盖大小
6、等级信息或者是功率控制信息等;接入类信息主要表示基站当前的接入能力,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信息,接纳能力是否已达上限;主要支持的终端移动性场景高速移动、一般移动、准静止等。 ”可知,本发明中的上述四种类型信息的内容是特定的,是针对现有的分层系统中存在无法有效地支撑同步、无法控制干扰、无法均衡负载、无法有效切换等问题而专门设计的技术手段,并非本领域惯用的技术手段。本发明正是设计了具有上述内容的类型信息,并通过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的专门设计的传输方式、配置方式等步骤实现本发明的发明目的。因此,这些类型信息和特定步骤应当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而不应当被肢解为零散的碎片进行单独的评论是否具有新颖性或
7、创造性。 (二)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基站属性信息”与对比文件 1 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的理解和区别 虽然对比文件 1 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与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的“基站类型信息”具有相似功能,但二者本质上是不同的,因为: 1.对比文件 1 中的“基站的类型信息”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采用广播方式被下发到终端;而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的“基站类型信息”不需要配合“终端驻留扇区的领接扇区所属基站的类型信息”一同被下发到终端,而是如本申请说明书公开“基站可通过广播发送基站属性信息。 2.对比文件 1 无法提供对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同步类信息” 、“覆盖
8、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的具体应用方式;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 公开了利用这三类信息的方式以实现小区选择、切换、功率控制机制选择或者测量上报机制选择。由此可知,现有技术中并没有提供能够将基站类型信息、同步类信息、覆盖类信息和接入类信息这四类信息通过分层系统应用在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的任何技术启示,而本发明率先提出可以将这四类信息应用于基站与终端之间、基站与基站之间。对比文件 1 公开的“基站的类型信息”只能从基站向终端发送,而不能在基站之间发送。对比文件 1 的核心是邻小区基站属性,而这个属性重点体现在是否允许用户接入,或者 Relay 站的传输受限特性,也就是后来 Femto 基站的
9、CSG 属性,从而改善切换性能;本发明专利的核心是为了层间协调。 (三)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覆盖类信息”并未被对比文件 2 所公开,也不是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更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1.对比文件 2 并未公开类似本发明所具有功能的“覆盖类信息” 。而权利要求 1 公开的“覆盖类信息”主要表示基站的覆盖大小,可以直接指示覆盖大小,也可以指示基站发射功率大小,可以为覆盖大小等级信息或者是功率控制信息等。 2.本发明是针对分层网络系统中存在的干扰问题而提出的,权利要求 1 公开的“覆盖类信息”的各项具体功能就是针对分层网络系统中存在的干扰问题而设计的,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更不是本领域公知常识;
10、从技术角度而言,权利要求 1 公开的“覆盖类信息”并不是惯用技术手段,其原因在于:在以往的蜂窝系统中,基站的覆盖区域通常是网络规划设定的客观属性,终端只能根据其所在位置能否检测到信号从而判断覆盖的大小,基站从不在系统广播中给出覆盖范围信息,因为这对于同层覆盖的网络,这一广播信息并不能代表用户终端实际的信号感知。 因此,对比文件 2、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都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提到的“覆盖类信息” ,也不存在任何技术启示。(五)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接入类信息”与对比文件 2 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的理解和区别 1.对比文件 2 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并未公开类似本发明
11、所具有功能的“接入类信息” ,从而无法用于实现基站与基站之间的空口接入。 2.对比文件 2 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只能从基站向终端发送,而不能在基站之间发送。 因此,对比文件 2 中的“用于接入的信息”完全不同于本申请权利要求 1 中提到的“接入类信息” 。 综合以上观点可知,本申请权利要求 1 相比对比文件 1 的区别点并未被对比文件 2 所公开,并且这些区别点也并非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 1 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 2 和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无法获得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并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本申请的权利要求
12、1 相比对比文件 1、2 以及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创造性。 四、问题及分析 众所周知,无论是 2G 还是 3G、4G 通信技术,总免不了基础步骤,例如包括:发送、接收、传输、配置等。虽然这些步骤的表述大都相似,可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每种系统中的具体应用方式是存在根本区别的,可以说是大相径庭的。究其原因: 1.是专利文件需要概括的表述具体方案,从而造成语言的概括性容易模糊其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的具体区别。 2.是不同的通信方式所依托的系统背景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撰写专利文件时是假设这些系统的不同已被审阅者所知悉,因而免去了大量繁琐的背景技术介绍,但是免去的这些背景知识
13、恰恰是不能忽视的重要区别因素。 3.是具体的步骤或细节的不同涵盖在概括的步骤之中,容易使审阅者误以为仅仅是一些具体参数或细节的改变,不会造成整个系统的本质区别,而这些具体参数或细节的改变常常会被误认为是公知常识,或是容易想到的替换方式,或是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的简单组合等等。因此,作者认为当某个步骤中的具体参数或方式发生变化,不能因为先入为主的事后诸葛亮的观念而主观臆断的认为某个发明仅仅是在现有技术的技术上结合了公知常识。这种判断方式容易从根本上漠视了发明人在进行研发过程中付出的艰辛努力。一种支持这种观点的逻辑就是,当审阅者看到一份完成的专利申请文件时,已经从整体上获得了发明的所需条件,而
14、这些条件的设计、产生、结合方式是发明人进行了大量的理论论证,大量的试验论证,大量的数值测算而获得的,其中不乏通过大量试验排除很多不可能的结合方案,而获得一个发明最佳的结合方案。以上内容作为发明人阐述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及公知常识所存在不同而具有创造性的宏观层面的观点表述。代理人在撰写申请时也应突出采用相应信息属性这类参数特征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应用方式,具体到各个流程中,并且对于使用这类信息属性的通信系统所具有特点进行背景知识的补充,以便审查员更有针对性的检索,也为答辩提供了有利条件。 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对通信技术领域发明审查会造成思维误区,审查员在进行审查工作时不仅需要耗费大量心血研读对比文件,还需要时刻提醒自己从“事后诸葛亮”的思维逻辑中跳出来,才能得出相对客观的审查结论。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探讨了作者对创造性的理解,旨在抛砖引玉,引发更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