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传统慈善救济的清末转型摘 要 中国传统的慈善救济是以“养”为主,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和保守态度,而对于“教”则不够重视。清末时期,中国传统的慈善救济思想开始蜕变, “以教代养”的近代社会救济思想和制度产生了。 关键词 慈善救济 以教代养 流浪人口 作者简介:彭奕菲,法学硕士,曲阜师范大学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75-02 清朝末年,古老的帝制中国已将走到尽头。自从鸦片战争开启了中国近代之门,中国便进入了一个大的转型时期,社会变动剧烈,内忧外患不断。对于流浪人口此等“内忧”问题,忙于“外患”的清朝
2、政府仍然给予了较高重视。宏观层面上,改革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是解决矛盾、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根本方法,清政府实施宪政、厉行新政,不论主观目的及诱因如何,客观上起到了推动中国现代化进程的效果;微观层面上,清政府不但秉承历朝历代的慈善传统,大力推行社会救济,更将眼光放长远,把流浪人口治理与发展实业相结合,不但使得贫民由被动接受救济转向学习适宜谋生的一技之长,而且也为发展实业提供了人才来源与技术支持。 一、中国传统慈善救济思想与制度 在我国封建社会中有较大影响的儒家思想、佛家思想以及道家思想中,均含有救济贫民的思想因素。 作为中国古代的主流思想、对中国历代封建统治者产生重大影响的儒家思想,以“仁政
3、”作为根本出发点,要求统治者实行有利于人民的“爱民”政策,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汉代之后,佛教传入中原,佛教教义中的因果报应之说随之广为流传,其中“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等说法耳熟能详。在佛教教义中,构成慈善事业动力的思想来源是因果报应学说与慈悲观念。在道教看来,富有者要“济人之急,救人之危” , “矜孤恤寡,敬老怀幼” ,要求人们须有恻隐之心、有利他济人的慈善行为。 无论是从儒家思想出发,或就佛教教义而言,抑或中国土生土长的道家学说,在珍爱生命、扶弱救贫这一点上是有着共通性的。因为这个缘故,历代帝王大都重视社会慈善救济,屡颁谕令,要求尊老扶幼、赈济
4、贫人、抚恤灾患。 在救济制度层面上,中国较早的慈善救济机构是南北朝时期的孤独院。公元 521 年,崇尚佛教的梁武帝下诏曰:“凡民有单老孤稚不能自存,主者郡县咸加收养,赡给衣食,每令周足,以终其身。又于京师置孤独园,孤幼有归,华发不匮。若终年命,厚加料理” 。作为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朝,慈善机构众多,组织也已较为完备。 “悲田院”是其中较为重要的一种,与佛教渊源甚深。唐武宗灭佛之后,悲田院收归国有,救济贫困的责任由宗教团体转移到了政府身上。慈善救济事业在宋代得到继续发展,并达到了很高的水平,慈善机构已有了专门分工。有专门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称“福田院” ,是唐朝的悲田院在北宋时期的延续。 清
5、代,官方慈善救济事业比较发达。从顺治开始,尤其是康熙之后,善政频施。在地方上,有常平、裕备等仓,以备州县村镇赈灾之用。而在皇权重心与政治中心的北京,更存在着诸多官办慈善机构,如留养局、养济院、普济堂、栖流所、育婴堂、粥厂、善堂等。总的来说,清代的官方救济是以“留养资送”制度为核心的。 “留养资送” ,指由官方出资援助逃荒的百姓,防止其流离失所。 “留养”指的是冬季向因逃荒而无家可归的百姓供给衣食和临时住所,使其可暂得保暖,维系其基本生存。栖流所、施粥饭厂、养济院等机构主要就是为此所设。 “资送”指的是到了春耕时节,政府向逃荒百姓发放回乡路费,资送其回原籍,以便继续当季的农耕生产。在京师地区,栖
6、流所、施粥饭厂、养济院等机构都与流浪人口救济有所关联,是能够给流浪贫苦者带来切实利益的机构。 综上所述,可知中国传统慈善救济无一例外都是以“养”为主,其所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是毋庸质疑的。然而,虽然中国传统慈善救济思想丰富,慈善救济制度较为完备,慈善机构已成体系,但由于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其所采用的救济方式以“养”为主,带有强烈的道德色彩和保守态度,而对于“教”则不够重视,日久生弊,容易使被救济者生长依赖心理,带有很大的局限性。 二、清末流浪人口救济转型 鸦片战争轰开了中国封闭已久的国门,中国开始了由传统社会向着现代社会的转型,西方的政治、经济、社会学说纷至沓来,中国数千年来占据
7、主导地位的正统思想受到削弱,国人观念得到发展和更新,有了更为丰富的内涵。中国传统的社会救济思想开始蜕变, “以教代养”的近代社会救济思想产生了。 这种思想首先可追溯至太平天国时期的洪仁玕。他的资政新篇是向洪秀全陈述的模仿西方制度的建国草案。他在其中明确提出“至施舍一则,不得白白妄施,以沽名誉,恐无贞节者一味忘恩,不自食其力,是滋弊也。宜令做工,以受所值,惟废疾无所归者准白日受施” 。 中国向西方派遣的留学生中,有很多成为在之后的中国政局中颇具影响力的官员和士绅。他们游历西方各国之后,在各自的游记或著作中对西方慈善救济事业加以详细描述和推介。而在华传教的西方人士也在中国设立了名目众多的慈善机构,
8、他们的救济模式无疑给中国的社会救济带来崭新的思路。比如美国女传教士在 1869 年设立的挽救娼妓的“济良所” ,旨在教她们读书、写字和技术工艺,并帮助成家,此即为一例。西方社会对于弱势群体的与中国传统慈善措施不同的救济方式,使国人开始反思我国传统“以养为本”的救济方式是否存在弊端。国人认识到“凡街市乞丐、无业游民,收入院中,教以浅近手艺,至艺成足以自养而后令去。不徒养之,而又教之。盖养之者,饱暖一时;教之者,饱暖终身也” 。这实际上也是我们今天主张的对于贫困地区不能一味“输血”而应当培植“造血”功能的思想渊源。 与此同时,西方资本主义进入中国,在外来商品冲击和工业大生产模式下,中国自然经济开始
9、解体,传统农业手工业受到严重影响,国人痛定思痛,认识到推广工艺、振兴实业、倡导国货的重要性。尤其是1903 年,清政府开始实行新政,设立了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紧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及奖励实业的办法。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十分有利于推进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 结合流浪人口数量庞大与振兴实业两大重要问题,1904 年,时任陕西道监察御史的夏敦复开出了一剂良方。他上奏朝廷,建议推广工艺:“现在京师地面,虽已设立工艺厂数处,然均为抵制洋货起见,雇佣工人有限,而于无业游氓,沾被尚鲜,以至鹊面坞形之辈,游荡无籍
10、之徒,仍复接踵于道。相应请旨饰下商户二部,会同顺天府五成御史,博采章程,广筹经费,多立厂局,切实举行,专收无业之民,咸令各习一艺” 。将在京师地区流浪的无业游民吸纳进实业工厂,学习技艺,不但为他们培养了生存之技能,更为我国实业发展提供了人员保障,可谓一举两得。同时,夏敦复亦提出了工厂所得利润的分配方式的建议,即将利润的大部分分配给工人,不但是作为酬劳,更是作为他们出厂之后能够自营生计的资本;剩余利润留给工厂,作为以后再次招收工人使工厂继续运作下去的资金。 对于如何实践“以教代养”思想,时人提出多种主张。有主张借鉴西方经验,设立各种专门的教贫局、恤贫院等机构,收养灾民及各种无业贫民,因材施教、因
11、人施教,教之以种类不同的谋生技能,或算学、文字、商务,或木工、石工、农家技艺,或缝纫、裁剪等等。慈善思想家经元善的方法是设立工艺院。院中既推广中国已有之工艺,又创兴中国未有之工艺,以学习外国先进生产技术。他建议将善堂改为工艺院,或在育婴堂“各设小工艺所,稗孤儿长成,可谋生成家,孺妇得资,可赡育后嗣” ,均进而指出设立工艺院是救济贫民的一项根本之策。 清政府在实际实施中,创设了众多救济教养机构,包括习艺所、工艺局、内外城初级中级教养工厂、贫民养济院、首善工艺厂等等。 三、清末流浪人口治理对我国现实的借鉴意义 我国现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第一条中阐明了宗旨:“为了对在城市生活
12、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其着眼点放在了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保障基本生活权益上,但救助管理办法也直言:“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其临时性表现在救助站只是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食品和基本住处方面的救助,仅能够解决基本温饱问题,至于其今后的谋生之计,是其住所地的有关部门的责任了。而该部门如何解决以及是否解决,则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和问责。 我国农村人口占有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很多农民因土地贫瘠或失去土地而到城市谋求生存,他们成为我国城市流浪人口的主要来源。而解决城市流浪人口的生活问题,根本
13、之道还是通过职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以谋生计。农民职业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虽然有些地区的村里设有农民学校,但大部分都是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资金问题上,农民培训的经费主要依赖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行业、企业等社会力量少有参与,培训经费短缺是制约中国农民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我国的农村教育只是针对处于农村地区的人。对于城市流浪人口而言,他们只有被救助站送回原籍之后,才能够有机会参加到每人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中去。而我国的工厂企业往往建在城镇,且多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即农民经过职业培训之后还要再次奔赴沿海经济重镇,踏上求职苦旅。如此往来,费时费力,犹且不能保证一定能够就业
14、。 不妨回头看看清末的救济教养机构。其就地收容流浪人口,既使得他们得到了及时的温饱救济,又使他们能够就地学习技术,而这些机构本身多数是清末倡导发展实业的产物,生产的对象既合乎市场需要,又紧跟历史潮流,流浪者在其中既能学习到理论又可进行实践,他们学成之后即可就近就业。同时,他们的学习不但完全免费,而且在学习期间可得到一定的酬劳或基本生活费。此当作为我国现今城市流浪人口治理的借鉴。 参考文献: 1田涛、郭成伟整理.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 1906-1910.北京燕山出版社.1996. 2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1984-1949).三联书店.1957. 3大清法规大全.台湾考正出版社.1972. 4北京社会科学院编写组、曹子西主编.北京通史.中国书店.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