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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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反腐败法律体系研究摘 要 刚刚结束的十八大将反腐败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再次强调了中国政府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本文分析了中国腐败问题的成因,并且结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国内外反腐败的经验和法律制度,运用法律比较的方法,探索讨论了中国反腐败体系的建设,并提出了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措施。 关键词 反腐败 权力滥用 公务员廉政法 财产分级公开制度 作者简介:侯瑞添,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2011 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290-02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刚刚结

2、束的十八大将法律问题提上了一个新的高度,也再次强调了反腐败的立场和决心,而且向全体党员发出警示:如果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更甚者,将会亡党亡国。 ”党的最大危害和破坏社会和谐的最大毒瘤就是腐败,腐败对社会和经济两方面的健康发展与福利造成严重的损害。 “法不立,诛不必,而欲为吏者之毋贪,不可得也。 ”(顾炎武日知录除贪 ) 我国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王亚南曾经说过:“中国官吏政治史实是一部贪污史。 ”这句话虽然有些夸张,但也十分深刻。几千年来,中国的贪官可谓是层出不穷,中国历朝历代都出现过很多著名的大贪官,如唐朝的杨国忠,北宋的蔡京,明朝的刘谨魏忠贤以及家喻户晓的清朝大贪官和砷等等

3、。 一、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考制定和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正式生效?这是联合国历史上通过的第一个用于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对于预防腐败?区分腐败犯罪?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非法资产的追缴等问题都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对各国加强国内的反腐行动,提高反腐效率?促进反腐败的国际间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已于 2007 年正式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并批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这对于我国反腐倡廉事业来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在公约未生效之前,由于各国的司法制度以及执法环境的不同,存在较多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适用上的难题。尤其是引渡

4、外逃贪官的引渡和非法转移到国外的资产的追讨这两项我国外交领域的两大难题一直难以解决。在加入或批准了上述两个公约之后,这些难题局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一方面,公约关于引渡的规定实现了对“双重犯罪” 、“政治犯不引渡” 、 “本国公民不引渡”等传统国际法原则的重大突破, ,为我国引渡外逃贪官扫清了障碍。目前,我国应该结合加入或签署反腐败的其他国际公约或区域性公约,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吸收国际公约关于反腐败的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制在我国宪法的框架下,制定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反腐败基本法律。 二、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腐败问题并不是中国独有的社会问题,全世界各个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腐败现象。我国正处于

5、发展阶段,社会发展的各项事业都存在或多和少的问题,不和法律规定和制度的情况大量存在,同时行政效率不高,行政监督不到位等诸多情况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做法律研究应该博取众长,制度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同样如此,我们应该充分借鉴和吸收西方成熟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应该注重采纳和我国处于同等发展水平国家反腐败的法律规制,然后根据我国具体的国情,切实制定和实施符合我们自己的反腐败体系。本文以欧洲反腐败法律制度为例,比较分析我国反腐败法律制度。 许多人认为欧洲发达国家虽然也存在着腐败问题,但是腐败并没有对他们的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太多的危害,反而认为欧洲各国廉洁指数比较高,大多数国家基本上

6、解决了腐败问题。其实这是误解。欧洲除少数国家(如丹麦、瑞典等几个北欧国家)廉洁指数在八分以上,大多数国家同样面临着反腐败严峻形势。总部设在柏林的国际透明组织(FransparencyInter-national)针对全球 180 个国家和地区的公务员、商界人士和专家对 2008 年全球贪污指数进行了评估和排名,英国和意大利在清廉排行榜上的名次有所下滑,分别从第 12 名和第 41 名,滑落至第 16 名和第 55 名。中国排名上升至第 72 名。 (一)健全的反腐败法律体系 欧洲历史上也曾经是腐败的重灾区,在欧盟成员国当中,有些成员国也曾因腐败问题而臭名昭著。欧洲的反腐败立法开始于上个世纪 9

7、0 年代。从 1995 年的保护欧盟共同体金融利益条约到 1998 年欧盟委员会出台的反腐败法公约等,为欧盟统一制定了反腐败的标准,帮助解决了反腐败问题实质性和程序性的法律问题,并根据各国的情况统一制定了反腐败法律问题的细则。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反腐败问题上也做出了很多的努力,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2008 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2008-2012 年工作规划 。该规划以专章(第三章)规定了健全反腐倡廉国家立法工作,建立健全防治腐败法律法规,提高反腐倡廉法制化水平。只是我国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反腐败法,已有的反腐败的法律、法规法令还比较分散,使反腐败法治化水平还比较低,

8、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效果。 (二)专业的反腐败机构 欧洲根据 1994 年的马斯特利赫特条约决定成立了监察专员机构,并正式对外办公。切实落实立法的程序性问题,该机构在欧洲拥有完全独立的行政地位,并且专门设有与欧洲法院大法官同等地位的监察专员受理公民对不良行为的投诉和控告,调查效率低下、失职渎职、违纪违规,维护公民权益。同时为了有效地处理欧盟资金使用中不断发生的欺诈和贪污行为,欧盟委员会于 1999 年成立了反欺诈署,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欧盟资金特别是支持成员国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调查贪污、欺诈、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制定预防措施,协调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反欺诈工作。2000 年,还成立了调查和纪律办

9、公室,专司纪律监督监察之职,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欧盟工作人员行为准则和行政、财政纪律,监督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受理工作人员的投诉,调查违法违纪案件。我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了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只能,内设有专门监督管理反腐败的反贪污腐败局。我国也建立了一些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党内纪律检查的纪委和行政监察的监察机构,专司审计监督的审计部门。2007 年,中国政府还专门成立了预防职责的国家预防腐败局。应该说,我国反腐败工作机构还是比较专业和全面的。但是各个职能机构存在职能权限规定的模糊,同时不能有效地配合工作,同时缺乏司法监督。影响反腐败的深入开展。 (三)反腐败监督机制和监督网络 欧洲还同时形成了广泛的监督

10、机制和网络主要有:一是媒体监督,由于体制的不同,欧洲的新闻媒体享有较高的新闻自由权,并且大都是以盈利为目的,所以在监督官员腐败方面拥有得天独厚的条件。二是政党监督,执政党和在野党之间已经形成了司法行政和政党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三是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的监督,欧盟同时也很重视国际间非政府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共同应对和参与反腐败问题的预防与解决。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以来的腐败斗争,也形成了自己的监督体系。从最高层面上的全国人大和常委会的监督;政党上有执政党的纪检监督和政治协商框架上的民主监督;还有各级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计机关的监督形成了行政,司法和政党的监督,但是从整体来看,监督体系的效能不高,实施的不够

11、成效。 三、制定反腐败预防,惩罚和监督的综合性法律体系 考虑到我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同时借鉴欧盟西方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和我国经济发展进程相类似的俄罗斯的反腐败法律体制。我国反腐败法律体系应该结合我国基本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切实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反腐败法律。 制定公务员廉政法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考虑,应由全国人大授权并成立“公务员廉政委员会“此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全国人大负责。其领导及成员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核准,并由国家主席委任。公务员廉政委员会总体负责公务员职务犯罪的预防和腐败惩治工作,总体负责公务员职务廉洁性的监督。同时,各个省,直辖市和

12、自治区应设立公务员廉政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各级人大选举产生,接受上级的指导,只对本级人大负责,具有一定的司法独立性。对于“公务员廉政委员会”的职权方面,应赋予委员会一定的司法特权如接受举报权;司法调查权;刑事逮捕权;司法搜查权;限制处置财产权;预审、审问、登记权;要求交出(收缴)护照权;建议解除公职权;采取预防措施权;起诉权;审判权等。委员会的相关权限应仅限于对于公务员,对于相关非公务人员的涉案处理应交由相关司法部门处理。 公务员廉政法的相关具体制度和具体措施: 1.设立预防机制。国家司法部门应在党的指导下,深刻践行和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思想认识和组织认识。对公务员队伍,进行分

13、层次,分级别的公务员廉政培训。并开展廉政考评制度,将公务员廉政考评纳入总体考评之中。 2.设立公务员财产分级公开制度。所谓分级财产公开就是指将公务员分级别分职位属性等方面逐步进行财产公开的制度。将行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重要的责任相关人首先进行财产公开。财产的公开应主要包括:本人以及直系亲属的工作以及收支情况。房产所有情况等。对于行政部门的其他公务员应先实行部门内部的财产公开制度。实行有重点有层次的财产公开制度,有利于公务员的廉洁程度。同时也能预防腐败的发生;使得公务员能够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3.实行地区财政收支季度公开制度。人民大众是纳税的主体。根据社会契约论,政府的只能是进行社会公共服务。

14、税收是政府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进行管理而收取的,所以公民有权力知悉自己的政府财政税收的利用状况。政府的主要职能部门应该公开透明财政税收的适用情况,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 4.高薪养廉制度。新加坡可谓是高薪养廉实行的比较好的国家。我国也应该实行高薪养廉制度。设立高额的公务员中央公积金制度,以保证公务员的高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让公务员抵制得住诱惑,减少腐败的发生。此外,还应增加公务员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待遇。保障公务员退休等等。 5.健全举报人员的保护机制。我国应该建立健全举报人员的保护,保障相关人员的切身利益,并给予优待,注重保障举报人员的权益,将极大地激发公民参与发腐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健全网络防腐和舆论监督。近期,东莞市探索加强“执网能力”建设。充分发挥政务微博的作用,主动抓住和引导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抢占舆论的话语权,发挥网络的正能量,快速应对网民的意见和要求。这些对于树立政府形象和监督预防腐败都有很好的作用。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腐败问题会严重阻碍社会的和谐发展,只有加快建立健全反腐败法律体制的建设,才能使社会朝着更加和谐,文明法治的道路上来。 参考文献: 1邹涛,颜竟.构建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法律体系.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3). 2德国中文报刊.欧洲新报.2008 年 10 月 1 日第 6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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