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战状态下公安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的成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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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临战状态下公安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的成因摘 要 依法使用武器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一项特殊权力,是打击犯罪的有效手段之一。但在现实中,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放弃使用武器,导致警察的权威与制暴力受限,民警伤亡率居高不下。本文从实例出发,对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问题进行再认识。 关键词 基层民警 武器使用 临战状态 作者简介:陈浩,浙江警察学院 2010 级治安学,研究方向:反恐防暴。 中图分类号:D6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220-02 一、公安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的含义 公安基层民警是指工作于基层派出所或在公安局内长期处于一线业务队的民警。武器指依法装备于

2、人民警察部队的警用枪支、弹药。包括手枪、步枪、防爆枪等。临战状态是公安基层民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正在或即将进行执法和警务实战的状态。 公安基层民警放弃使用武器是指公安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有依法使用武器的条件或需要时,出于个人心理、技能等方面的种种原因而放弃依法使用武器的行为。 二、公安基层民警在执法中的严峻伤亡情况 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刑事司法力量,承担依法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任务,是国家的重要的执法队伍豍。人民警察和平年代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常年奋斗在一线的公安基层民警伤亡率居高不下。据公安部认识训练局统计,2005 年到 2012 年,全国公安基层民警中有20333 人负伤,3552

3、 人牺牲,2636 人残疾。2008 年到 2012 年,浙江公安基层民警伤亡情况统计中:正在执行任务、抓捕中 19 人牺牲,12 人残疾,32 人受伤。未携带武器致 10 人牺牲,2 人残疾,16 人受伤,牺牲及致残率人数占总人数的 43%。携带武器而未使用致 8 人牺牲,4 人残疾,13 人受伤,牺牲及致残率人数占 48%。 可以说基层民警在正常执法、抓捕过程中受暴力侵害大情况十分严重。未携带武器、携带武器而未使用情况下造成基层民警伤亡中,牺牲致残率超过 40%。 三、公安基层民警临战状态下放弃使用武器的原因 (一)公安领导过于谨慎 1.法律层面的原因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

4、处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指挥失误或者枪支管理措施不当,给予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降级直至开除处分,给予其他责任人员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第十二条,对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应当追究所在公安机关有关领导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给予直接领导责任者、分管领导责任者和主要领导责任者警告直至撤职处分。豎之后出台的“公安部五条禁令”等一系列文件明确规定,领导指挥不当或民警滥用枪支的,将对相关主管领导追责,并取消评优资格。不管出于个人前途还是“风险规避”的考虑,领导层对基层民警使用武器方面都是步步为营。2010 年 2 月 1 日,天津张某捅伤一人后,驾驶黄海牌大客车冲撞路上的行人,致 9 人死亡,11 人受伤。

5、警方接警后出动数十警车狂追八公里,耗时 1 个多小时,未发一枪,生擒犯罪嫌疑人。警方 3 辆警车被撞毁,4 名干警受伤。张某持凶器伤人后危险驾驶,故意反复冲撞人群,且其手段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已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下称条例 )规定的 15 种使用武器的情形。此时不管是使用武器击爆车胎还是击伤疯狂的犯罪嫌疑人,都能更快、更有效的控制事态,遏制犯罪的进一步升级。但民警为何不果断使用武器?究其原因是领导没有下令使用武器。该案例中如果领导下令使用了武器,最后处置得当,那么领导将不会被追责,但是也无奖励,如果处置不当将会被追责。领导出于自身的考虑不敢轻易下令使用武器,领导

6、不下令,基层民警自身也就不敢动用武器了。 2.舆论压力的原因 现实中存个别民警滥用武器的现象,这造成民众对整个公安队伍的不信任。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滥用武器,可能是未经审判就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生命,这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警察公权暴力对公民基本权益的一种侵害。但是民警不果断依法使用武器又遭到民众的批评。公安领导层迫于社会对公安整体的舆论压力,也不敢轻易将自己推到风口浪尖上来,对使用武力的命令会再三斟酌。 3.事后赔偿方面的原因 条例第十五条: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豏。如果基层民警依法使用武器制服

7、犯罪嫌疑人,但在这过程中造成无辜者受伤的,将由公安机关自身赔偿,财政压力也是领导参考的重要因素。 (二)基层民警没有装备武器,不得不放弃使用武器 2006 年 3 月 2 日,广东省梁某因琐事与邻居因发生纠纷,梁某持两把砍刀伤人。民警赶到现场,梁某已砍伤三人,且还在追砍他人,当时民警未随身装备武器,民警返回派出所取枪、求援。在民警取枪、求援时,梁某继续行凶,邻居一家 4 口人被砍伤致死。此案例是典型的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没有装备武器,导致局势进一步恶化,犯罪进一步升级。基层民警在临战状态下没有装备武器,不得不放弃使用武力,不仅会使无辜群众受伤,还可能会使自身受到不法侵害,甚至因此付出生命。(三

8、)基层民警使用武器技能低,因技能不足放弃使用武器 近年来公安部有开展大练兵活动,但射击比赛是每个地区的特警参加。基层民警平时没有进行足够的武器使用训练,在临战状态便无法有效使用武器。可以说基层民警虽会击发武器,但也往往只停留在会击发阶段,指定部位射击能力和命中率几乎为零。基层民警平时对武器使用的训练不够,临战状态下对自己能否有效使用武器不确信,主动放弃使用武器,会导致自身受伤,无辜群众受害。 2013 年 6 月 26 日晚,两名嫌疑人杀害一人后逃窜。7 月 5 日晚,湖北警方锁定犯罪嫌疑人。刑侦民警正准备实施抓捕,疑犯突然发动乘坐的面包车,一位干警冲上车夺车钥匙,同时朝疑犯腿部开枪,但出现卡

9、壳。挂在车窗上的民警在被拖行数百米后,被两名疑犯推出车外,该民警全身多处擦伤。7 月 10 日,疑犯在武汉落网。该案例中首发未命中被解释为武器(枪支)故障,但常年接触武器的特警和教官都知道,在临战状态前或执行任务前必须检查所配备的武器,随时掌握随身携带的武器的状态与性能,确保武器可以在第一时间正常使用。首发命中是特警的必修课程,更应成为基层民警的基本技能。但在现实中,基层民警没有进行体系化的武器使用常规训练,在临战状态前不会去检查武器所处的状态,或者根本不了解所携带武器的性能,缺乏必要的快速射击、首发命中、排除故障的能力。基层民警因技能不足而对武器使用不够自信,如果再加上一两次武器使用的失败经

10、历,就会本能的对武器的使用产生抗拒心理,在临战状态放弃使用武器选择“没有技术含量”的肉搏。湖北警方的案例中基层民警没有首发命中,不仅错过了使用武器的最佳时机,还造成了严重的自身伤害,甚至让犯罪嫌疑人开车逃走。之后公安机关消耗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历时 5 天才将其抓捕归案。基层民警无法正确有效的使用武器,那么其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大大下降,更有可能危害到基层民警自身的安全和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每个基层民警都应提高自身武器使用技能,以保证在临战状态应该依法使用武器时有使用武器的信心。 (四)舆论压力沉重,因压力放弃使用武器 信息爆炸与大众传媒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扩散速度大大的提升。个别民警滥用武器造

11、成的“负面”信息经大众传媒的传递引起了民众的警觉。2009 年 2 月 13 日晚,民警吉忠春因琐事与潘某发生争执,拔出随身携带的手枪连射三发,击中潘某,潘某死亡。2011 年广西贵港某派出所所长谭某在大排档喝完酒后,拔枪射击与其一起吃夜宵的朋友,至一死一伤。2013 年 10 月 28 日,广西民警胡某醉酒后与某米粉店店主发生争执,遂开枪射击,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例中我们看到的是个别民警滥用武器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但民众听到这类消息后,会对基层民警这整一支队伍产生不信任感,觉得基层民警持有武器是不安全的,可能会对他人造成不必要伤害。社会舆论是不支持基层民警持有武器、使用武器的。

12、 民警滥用武器有个人的原因也与地方基层武器使用、管理制度不完善有关。广西民警胡某的案例中,警方回应,胡某带枪是协助湖南警员办案,属于执行公务,但其私自带枪饮酒则是明显违纪的。公安部对武器和警械的使用有明确而严格的规定,公安部“五条禁令”中有“严禁携带枪支饮酒”的明确规定。但是为什么胡某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在没有上交武器的情况下可以去喝酒?这是典型的武器管理制度的不到位。事件发生后,一天之内就被大众传媒传播到全国各地。各地普通民众在关注店主吴某的伤情同时,也不禁的追问:警方是否在欲盖弥彰?武器管理漏洞如何补上?现实中部分地方公安机关武器管理漏洞使社会舆论对警方整个的武器管理制度持怀疑态度,也对基层民

13、警持有武器造成舆论压力。 现今中国的发展伴随着公权力的滥用、贫富差距扩大、利益冲突加剧等社会问题。民众反对权力的过度集中和公权力的滥用,而警方行使的就是公权力。基层民警使用武器更是公权力的强势表现。个别民警滥用武器被社会解读为警察群体滥用公权力,这使警方和基层民警个人在武器使用问题上会遭受更多的舆论压力。早先年公安基层民警自身队伍建设不够、思想作风存在问题,认为自身是“特权”阶级,将普通民众放在低一等的位置,执法方式简单、粗暴。基层民警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欺压百姓的情况时有发生,民众对警方公权力的过度使用产生强烈的不满,进而产生了仇警心理。有仇警心理的民众自发的形成一股社会力量,其所代表的舆论

14、给警方和民警个人造成严重的舆论压力,基层民警迫于社会舆论压力放弃使用武器。 (五)缺少可操作的法律指导,因无法判断而放弃使用武器 现行有效的武器管理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下称人民警察法 )2012 年 10 月 26 日修改后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下称条例 )1996 年 1 月, 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1999 年 10 月公布,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在近几年做了修改,其他法律的立法年代过于久远,很多法律在制定之初没有条件参考到现今社会出现的新情况。法律构建的武器管理体系分散缺少完整性。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具体指导基层民警使用武器,没有法律依据,基层民警使用武器会有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对未知的恐惧是基层民警使用武器的心理障碍之一。基层民警不知自己使用武器的情境是否合适、合法,难免心生恐惧从而放弃使用武器。 注释: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国政府网.2006 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若干规定. 井柏年.行政补偿范围研究.郑州大学学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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