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要防范知识产权合同陷阱联合国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世界知识产权报告显示,2012 年中国专利申请数以 65.28 万件连续第二年居全球首位。但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显示,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一些企业甚至靠仿造和假冒生存。 在中国向创新大国的迈进过程中,中国企业该如何看待知识产权问题?为此, 中关村杂志采访了北京惠诚志霖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专利代理人曾迪。 中关村:2013 世界知识产权指标报告指出,2012 年全球专利申请总数达 235 万件,中国知识产权申请量快速增长。中国企业处理知识产权事务有哪些特点? 曾迪:作为一名知识
2、产权领域的从业者,我感觉近几年专利申请量明显增长,就我接触的企业情况,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看法: 首先,企业越来越重视专利。在 2010 年之前,先要给企业讲什么是专利,专利包括哪些类型,保护期限是多长等这些基础知识,然后再进行技术挖掘和专利申请。近几年,随着国家对专利知识的大力宣传和普及,企业大多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岗位(IPR) ,并已经申请或授权了少量的专利,企业自身对于专利法律、专利流程都有一定的认识,新产品、新技术公开前企业都会进行专利挖掘和申请的流程。因此,对于我国企业,专利不再是个神秘的东西,而是一种好用的工具。 其次,企业对专利申请有的重质有的重量。我在北京和江苏走访过很多企业
3、,企业负责人或技术总工对于申请专利有着明确的需求,同时出现两个极端化的现象,一部分企业认为有专利并且专利越多越好,对于专利的保护范围和稳定性并不看重,容易导致专利授权众多但可用性差,一有维权行为专利就可能被无效掉;另一部分企业认为,专利有就可以,没必要分层保护,所有技术塞到一个专利里面,拥有一个大而全的发明专利,容易被规避,也无法维权使用。从专利维权的角度看,专利获得授权并保持专利权利要求的稳定性是非常重要的,在保证专利获取数量的同时,也应注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提高质量。 中关村:近日,有媒体报道,一些西班牙企业对中国企业多年经营的披肩产品进行抢注专利、商标权,然后对中国企业进行打压,使得华
4、商糊里糊涂地成为侵权者,如何防止此类问题发生? 曾迪:由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分国别保护的,比如在中国有商标、但美国法律不承认,在美国有专利、在中国也不能维权,因此,中国企业在国内外市场,均应提前做好知识产权的布局: 商标的布局,比如要进入澳洲市场销售,先检索一下这个商标在澳洲有无注册,如果有可以谈判把它买过来、或者换一个商标,如果没有把商标在澳洲注册了。 专利布局,首先在中国要做好专利申请,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 PCT 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 ,同时对可能进入的外国市场进行检索,找到相关领域的专利,在我们的产品上做一些技术规避,使其不侵犯外国市场现有的专利权。
5、 中关村:中国企业容易掉进哪些类型的知识产权合同陷阱里?如何防范这些风险? 曾迪:合同本身由合同法规制,原有的合同法中有债务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并没有知识产权合同这一类,而随着知识产权的兴起,越来越多知识产权专用的合同或合同条款出现,法律规定散见于专利法 、 商标法 、 著作权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常见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有知识产权委托开发合同、合作开发合同、销售合同、购买合同、转让合同、许可合同等。 根据诉讼的实务经验,我们看到很多知识产权合同中的陷阱,今天集中谈几个常见的问题: 第一,知识产权归属。委托开发合同中,按我们普通的理解,一方出钱一方出
6、技术,那么技术成果应当归于出钱一方,但恰恰相反,法律规定知识产权归属首先看合同约定,合同里没写就推定归属被委托方即出技术方,因而在很多委托开发合同中,技术方故意不对知识产权归属做约定,导致法律推定的情形,使出资方失去相应的权利。 第二,权利瑕疵担保。涉及设计、加工、研发的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必然包含技术来源、标识来源、文字来源,合同双方往往按照买卖合同习惯约定条款,但忽视了交付的智力成果是否侵犯第三人知识产权的问题,这个也需要重视并进行约定,双方提供给对方的技术、文字、图片均应承诺是合法并有权使用的,这个在法律上交“权利瑕疵担保” ,否则谁提供的侵权内容谁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这方面提前在合同中,以
7、书面形式约定清楚,有利于双方的合作。 第三,单方变更生效。合同应当是双方意愿的公平体现,往往一方设置陷阱时,会在一堆条款中加入“对 XX 事项的变更,乙方通知甲方,自乙方发出通知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应予以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甲方确认” ,这种条款貌似公平,其实给予一方单方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从律师的角度来说,合同确立了就具有较强约束力,不应随意变更,也不应给予一方变更的权利,否则合同条款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难以履行,对于现有合同的任何变更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条款。 第四,知识产权衍生权利归属。双方履行完知识产权合同后,仍可以对智力成果进一步研发,对于后续研发取得的成果,比如委托研发合同履行
8、完毕后,出资方申请了专利并计划新产品上市,技术方继续研发更优化的产品并销售给第三方,第三方将更优化的产品上市,就会打乱出资方的市场战略造成很大的损失,因此对于衍生权利的归属应当提前约定。 中关村:有些中国企业自主品牌的创新力还不强,模仿的成分较多。在知识产权层面,这会导致什么问题? 曾迪:很多企业发展初期会有模仿的行为,如果使用的是公有领域的技术没有问题,如果使用的是他人专利技术,则有可能构成侵权,依据我国法律,专利侵权的后果是,首先是停止侵权行为(停止生产) ,其次是赔偿损失(数额一般 1-100 万元不等) ,第三是消除影响(在报刊上登载侵权的声明) ,对一个企业来说后果还是比较严重的。
9、我的建议是,产品研发阶段和上市前,还是要在销售的国家做专利检索,看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能够规避的修改设计进行规避,无法规避的可联系对方看能否取得许可或直接采用专利无效策略。 普通侵权会赔偿结案,但专利侵权会停止生产、阻断销路、赔偿损失、损害商誉,对企业的经验风险危害更大,应当慎重对待。 中关村:中国企业如何防范来自国外的知识产权争议风险? 曾迪:防范来自国外知识产权的争议风险,需要从预警和布局两个方面入手: 从预防来说,企业对产品的相关技术在国外的专利申请情况要有所掌握,并分析出可能构成威胁的专利,以采取规避或无效的策略,在知识产权领域叫做“预警机制” ,我国现在支持企业建立海外预警制度,并每年给予一定的政策补贴,从技术指导和资金上都给予大力支持,企业可以去各地区的科委网站上查询了解。 从布局来看,上面也谈到了,国内企业进入外国市场前,最好先对进入产品在该国的知识产权进行布局,企业首先立足于在中国做好专利申请,尽可能有质有量得获得专利授权,对于可能进入外国市场的产品技术要及时提交 PCT 国际申请(在北京国家专利局就可以提出) ,在产品进入外国市场前先占领技术门槛(专利) ,结合专利预警的策略,用专利为产品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