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开题报告+文献综述+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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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毕业论文开题报告法学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选题背景人类利用现代科技发展经济的同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和污染,酸雨、臭氧层空洞、公害事件频发等等一系列的环境问题,使得人类开始反思自己的行为给地球以及人类自身造成的灾难。“自从八大公害事件”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加强了环境保护工作,从传统的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发展到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当然环境问题的解决离不开法律,各国都建立了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制度以解决严重的环境问题,从实践效果来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推动了各国环境的全面保护。在国内,伴随

2、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是环境状况的日益恶化大气污染严重、沙尘暴频发,沙化土地和沙漠面积不断扩大,江河断流等等。环境纠纷事件不断增多,但是,我国现行的环境救济法律制度没有对环境公益的保护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反而还对原告的资格进行了限制,环境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时的司法救济基本为空白。鉴于环境问题的严峻已经环境公益保护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打破传统的环境保护模式、借助全社会的力量,以加大对我国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成为一种必然。“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是进行环境公益诉讼的前提,也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前提,没有适格的原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就无从提起。原告资格的认定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

3、建的前提,有鉴于此,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进行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必将对整个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研究起到极大地推动作用。二、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2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法理分析(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成立要件(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不足(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制度完善三、研究的方法与技术路线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对文献的研究总结环境民

4、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经验教训,发现问题,并试图构建一个相对完善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特别是法律上的突破。技术路线1通过阅读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专著,对民事公益诉讼概况作出整体了解;2进一步搜集和查阅关于民事诉讼公益原告资格在立法中地位问题的基本理论;3分析我国相关立法,深入评析我国环境民事公益原告资格现状,从而提出立法建议,以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我国立法中的规定。四、研究的总体安排与进度111月2630日前,与指导老师面谈确定正式选题。212月10日前,撰写好文献综述、开题报告上交开题论证小组。312月25日前,参加本系组织的论文开题论证会。42011年1月10日前,初期检查

5、。检查内容为选题、指导教师、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开题论证结果等。52011年2月10日,交初稿给指导教师。62月30日,交二稿给指导教师。73月10日前,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为工作过程记录卡、纪律情况、翻译文章的原文来源、学生的过程记录卡、指导教师的工作指导卡。83月30日,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终稿交给指导教师。94月9、10日,第一轮答辩。104月23、24日,第二轮答辩。114月25日5月8日,后期检查。检查内容为答辩过程、成绩评判、各类评语表、答辩记录表等。3125月15日,根据学院毕业论文装订要求,把装订好的毕业论文与过程材料以班级为单位交学院教务办。五、主要参考文献1蔡

6、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2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3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齐树洁、林建文环境纠纷解决机制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5朴光洙、刘定慧、马品懿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6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7日原田尚彦环境法,于敏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8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9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0奥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11美伯

7、纳德施瓦茨行政法,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12吴汉东司法研究创刊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3别涛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14徐祥民,陈书全等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15邵道萍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16卫国平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载南都学坛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4期。17高美艳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期。18刘明明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与构建,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19解安宁,姚硕珉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

8、告资格的法学探讨,载法制与经济,2009年第2期。20ANNEPERIPIERREENVIRONMENTALLAWINSWIZERLAND,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21ELLENMARGRETHEBASSEENVIRONMENTALLAWINDENMARK,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45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诸多限制,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用,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原告主体资格难以确定问题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这一保护环境的良好机

9、制难以展开的一块“硬伤”。对此,国内外理论界围绕此议题已经展开了各种研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我国英汉辞海对“STANDING”一词的解释是“诉讼权;诉讼资格。因个人的利益或与案件结果利害攸关而享有的法定起诉权利或资格”。1日本学者室井力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可以合法提起诉讼的资格,也可称为诉讼的主观利益。2我国学者颜运秋认为“原告资格是指当出现了权力或者权利的滥用或误用时,谁可以提起诉讼的资格。”3徐祥民等人认为“原告资格是指损害发生时期就已经取得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并享有诉讼中各项权利的法律上的资格。”4在此基础上,刘明明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在环境公益遭受损害

10、或有遭受损害之虞,可以合法启动环境公益司法救济程序的资格。5从概念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任何诉讼程序的原告,而是要受到原告资格理论的限制。6一、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研究现状对于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类型,学术界对此更是争论不休。各方观点如下一检察机关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支持者的观点如下别涛认为,在存在诉讼障碍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从保护国家和公共环境利益和制止不法行为的目的出发,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视为与本案诉讼标的有特殊的直接利害关系。7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诉权本质上就是法律监督权,应对

11、法律监督作广义的理解,公1王同忆主编译英汉辞海(下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5122页。2日室井力著,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242页。3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57页。4徐祥民,陈书全等著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7258页。5刘明明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缺失与构建,载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6程基厚论环境公益诉讼之原告资格,载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9期。7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6诉本身就是对被告人违

12、反法律的监督”。8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学者认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法律知识扎实、法律素养高尚,道德品质优秀,可以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共利益,同时也可避免私人的报复诉讼和滥用诉权行为,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最后,检察机关在体制上独立于行政机关,9可以使其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不利影响,有效地行使法律监督权,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作用。从司法实践中也有所体现,“实践证明,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检察院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对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救济,实现保护和监督的统一,

13、既符合宪法精神,也符合我国国情。”10在国际社会,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已经成为国外立法和司法的大势所趋。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是如此。11反对者观点如下学者认为我国的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主要是通过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遵守法律,保证国家法律得到正确、统一实施来维护,而不宜干预具体的国家事务。12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会带来检察机关角色的混乱。因为我国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如果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其一方面要以保护公益为己任,另一方面又要监督这些公益纠纷的解决过程,使它兼备了运动员和监督员的身份,职能上的自相矛盾使检察机关介入民事公益诉讼出现了逻辑悖论。”

14、13民事诉讼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仅仅为了服从对民事违法行为监督这一目的而赋予检察院提起诉讼之权,不仅侵害了当事人通过诉讼对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权,还将动摇以当事人处分主义为构筑基础的民事诉讼自身的有机体系。”14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关于环境行政职能部门能否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学术界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法律已经赋予其保护公共环境资源的权力管理权和一定的行政强制权,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15而有学者认为环境公诉的原告资格赋予一定的环境保护机关比赋予检8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依法治国与法律监督研讨会”综述,载人民检察,1998年第9期。9我国宪法

15、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0徐远平民事公诉亟待立法,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2日。11李祖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8990页。12陈兴生、宋波、梁远民事公诉制度质疑,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13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14张铎试论我国民事诉讼有限当事人处分主义,载法学评论,1992年第4期。15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5期。7察机关可能要适宜一些。16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和检察机关都

16、可以是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17也有不少学者认为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有其合理性。其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由其进行公益诉讼,举证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其次,环境污染成因复杂,因果关系确定困难,有时连损害结果都很难判断。这些都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正具备扎实的专业水平,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三)环保团体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环保团体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不是太有争议,观点如下“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现。所以注重团体的权利保障并且赋予其诉权是实现个人价值与私

17、权的重要手段,是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结合与统一”。18著名政治学家托克维尔(1988)曾有一段描述“所有的美国人,不论年龄大小、境况的好坏、意向的异同,都经常不断地结成社团。你将会发现,无论在哪里,一些新兴事业的倡导者在法国是政府,在英国是贵族,而在美国必定是一个社团组织。”19正是由于这种高度发达的社团组织,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公民诉讼制度的发展。在美国,根据一项1984年5月到1988年9月的统计,由全国性环境团体根据清洁水法提起的诉讼占全部依据该法提起的诉讼数的三分之二。”20在瑞士,地方团体可以因其或其成员属于或邻近受影响区就可以根据妨害法规则获得环境行政诉讼权。21在丹麦,社会团体起诉的

18、前提条件必须是其或其成员环境利益受到实质损害,但1994年丹麦突破了这一标准。22四公民个人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对公民的诉讼资格,学界基本没有争议,只是对于具体起诉资格的公民的范围有多大,还存在分歧。“有学者认为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使环保争议制度外的街头抗争转化为法庭上的抗争,即转化为制度内的抗争。23在美国,允许任何人提起环境公民诉讼。清洁水法中将公民界定为“其利益己遭受到或可能遭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或人们。”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公益律师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有益实践,林应钦提出应将公益律师作16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

19、版社2007年版,第37页。17戚道孟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8颜运秋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184页。19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636页。20汪劲、严厚福、孙晓琪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86页。21ANNEPERIPIERRE,ENVIRONMENTALLAWINSWIZERLAND,KLUWERLAWINTERNATIONAL,199922ELLENMARGRETHEBASSE,ENVIRONME

20、NTALLAWINDENMARK,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23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45页。8为环境公益诉讼主要原告的主张。24另外,反对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学者,多是基于滥诉的考虑。其实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固然会带来案件的增多,但未必出现滥诉现象。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发展趋势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来说,放宽原告资格已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是在解决具体到哪几类才具有资格还存在争议,目前的发展趋势是赋予公民诉讼资格得到国际公认,公益团体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起

21、环境公益诉讼,加拿大环境保护法规定公众、个人都可以对环境违法行为提出调查请求,如果部长调查后为采取适当行动,可以对违法者提出属于公益诉讼的环境保护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停止损害。安大略省的环境权利法案(EBR)在此方面走在世界的前列。它确立了宽松的起诉资格,每个人都有权因他人有破坏公共资源的行为或者是个人或他们的财产受到了导致环境破坏的公共妨害行为的影响时而提起诉讼,对起诉资格并没有必须受到某种直接损失的限制。在欧洲,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过程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环境保护的公众团体是提前环境公益诉讼的核心力量。欧洲国家的环境公益诉讼一般允许环保团体享有与公民相同的法律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资格,并且赋予

22、其广泛参与环境事务管理的权利。部分欧洲国家还通过法律扩大解释,在诉讼法上扩大原告的主体资格,使得环境保护的公共团体可以享有单独的诉讼主体资格。在一些环境法律发展相对保守的国家也有通过特别法律来创设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特点团体和组织代表公共利益和社会环境利益提起诉讼的权利。25三、个人观点在我国目前环境污染破坏情况严重、生态环境恶化的严峻形势下,为切实有效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突破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框架,实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扩大环境公益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的范围,已成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为能实现环境公益保护的有效性,我们不应恪守传统民事诉讼法的“无直接利害关系便无

23、诉权”的理论,而应将原告资格范围放宽,应当允许检察机关、国家政府机关、环保团体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同时,完善立法和相关的保障制度,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变得切实可行。24林应钦试论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25李挚萍欧洲环保团体公益诉讼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载中州学刊,2004年第4期。9参考文献1王同忆主编译英汉辞海(下册),国防工业出版社,1990年版。2日室井力著,吴微译日本现代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3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诉讼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

24、版社,2007年版。5颜运秋著公益诉讼理念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6法托克维尔,董果良译论美国的民主下,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7徐祥民,陈书全等著中国环境与资源法的产生与发展,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8李祖军主编民事诉讼法诉讼主体篇,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9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0汪劲、严厚福、孙晓琪编译环境正义丧钟为谁而鸣美国联邦法院环境诉讼经典判例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1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12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13叶勇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载中国法学

25、,2004年第5期。14徐远平民事公诉亟待立法,载人民日报,2003年1月22日。15王福华我国检察机关介入民事诉讼之角色困顿,载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5期。16别涛环境公益诉讼破壳而出,载中国环境报,2008年第3期。17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6期。18戚道孟论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的诉讼原告,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9蔡守秋环境权初探,载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第3期。20林应钦试论公益诉讼中的律师角色,载中国司法,2007年第2期。21ANNEPERIPIERREENVIRONMENTALLAWINSWIZERLAND,KLUWER

26、LAWINTERNATIONAL,199922ELLENMARGRETHEBASSEENVIRONMENTALLAWINDENMARK,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10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11摘要【摘要】原告资格的确立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原告资格认定的基础上,提出四种适格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分别是环境行政职能部分、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但是我国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上存在着诸多缺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在立法上得不到保障,所以在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保障方面非常必要。【关键词

27、】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完善【ABSTRACT】THEQUALIFICATIONOFPLAINTIFFSESTABLISHMENTPLAYSANIMPORTANTROLEFORENVIRONMENTAL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SESTABLISHMENTONTHEBASISOFTHEQUALIFICATIONOFPLAINTIFFSAFFIRMATION,IPROPOSEFOURKINDSOFPLAINTIFFSTHEYAREENVIRONMENTALADMINISTRATIVEDEPARTMENT,PROSECUTORS,SOCIALORGANIZAT

28、IONSANDINDIVIDUALCITIZENSBUTTHEREAREMANYDEFECTSINTHELEGISLATION,SOITISNECESSARYTOIMPROVERELEVANTLEGISLATIONANDSYSTEMSECURITY【KEYWORDS】ENVIRONMENTALCIVILPUBLICINTERESTLITIGATIONTHEQUALIFICATIONOFPLAINTIFFSYSTEMIMPROVEMENT12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4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14(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14(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14(三)环境民事公

29、益诉讼的原告资格15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法理分析15(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成立要件15(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16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20(一)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立法不足20(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完善21结语24参考文献2413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1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2错误未定义书签。14引言在2008年5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该专门法庭将支持太湖领域的环保公益诉讼,并首次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各级环保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以及居民社区物业管理部门,享有环保公

30、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6这一事件可以说是平地一声雷,导致地方的司法实践中屡屡涌现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萌芽原告资格的扩张。但是在欢欣鼓舞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如果对于原告资格扩张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就会带来滥诉的危险。诸如多大范围之内的人享有原告资格,任何公民、任何组织都可享有还是有所限制,这都是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分析哈丁的公地悲剧,大家都很熟悉,它告诉我们公共利益在无人保护的情况下,会被榨取地一干二净。正如我们的环境公益,如果继续被肆意地破坏下去,那么终有一天我们将无法生存。在这样的情况下,环境公益诉讼被提上了日程,它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起着重大的作用。(一)环境公益诉

31、讼的内涵我国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的研究起步较晚,与英美等国家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目前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还存在着多种看法,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但个人比较认同的观点是“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行为有使环境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27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维护环境公益,应该赋予任何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提取诉讼的权利,而不是像其他学者的定义,将公民或是其他的排除在外,这不符合环境公益诉讼建立的目的。所以,我认为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中,起诉主体应该包括

32、任何公民、法人、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对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类型,根据被诉对象的不同,我们可以分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由于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了损害环境公26江苏首个环境保护审判庭在无锡成立,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GDDT/20080507083727HTM,2011年1月18日。27吕忠梅、吴勇环境公益实现之诉讼制度构想,载别涛(主编)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页。15益的行为或不作为,为了保护环境公益不受侵害而对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指由于

33、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实施行为造成环境公益的损害,由其社会成员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民事救济的诉讼。按我国民诉法的规定,起诉者为直接利害关系人。两者中,由于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实施行为造成环境公益损害的环境事件发生很多,所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的维护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在国内众多学者都在强烈建议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是建立此制度存在一个大的前提,那就是解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问题。如果原告资格的确立问题得不到解决,那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建立将会变得举步维艰。(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在传统上,原告资格这一用语可以理解为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问题的诉讼权利。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将

34、原告资格限定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确立的最大拦路虎。正是由于这条规定或是在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理论影响下,使得很多非直接利害关系人丧失起诉的机会,因为他们所遭受的环境侵害大多是“间接的”、“无形的”,也使得环境公益得不到最佳的保护。环境公益诉讼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为了维护环境公益,这是它与其他传统诉讼制度最大的不同,它并不是为了实现个案救济而存在的制度,所以直接利害关系人的理论是不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当然也不适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否定直接利害关系人理论的基础上,很多学者都认为拓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势在必行,公民、社会团体、检察机关、国家机关都在学者的探

35、讨范围之内。综上我们可以得知,要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其原告资格是一个不得不解决的前提,而其中的确立条件,具体类型都是必须探讨的关键。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法理分析原告资格这一用语可以理解为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解决问题的诉讼权利。如果某人寻求司法救济,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其是否有权诉诸法院。28原告是诉讼程序的发起者,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去提起诉讼,原告资格有他自己的成立要件。(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成立要件28张艳蕊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4页。161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里的损害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和即将发生的损害。在现实

36、环境中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对环境确实造成了损害,但是结果却是造福全人类,比如说是科技的进步。在此种情况下,有学者就提出“倘若对环境污染或破坏尚未超过一定程度,而且给人们带来的利益又大于人们的忍受限度,则为法律所允许”。29也就是说,损害不仅得存在,而且超出了人类的忍受限度。对于即将发生的损害,就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去证明,一旦实施了某行为,导致的结果必然是对环境造成了损害。我们知道,我们重视环境公益保护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不可恢复性,比如环境美学上的损害,一旦造成了损害,它可能需要很大的人力、物力以及很长的时间去恢复,付出的代价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即将发生的损害也是损害。但同时,你需要证明它。2起诉人

37、与侵害行为之间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基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性,直接利害关系原则显然不适用,“这个构成要件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核心内容,也是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并且从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发展趋势来看,各国对起诉人与环境侵害行为之间的利害关系的要求也越来越松,从“直接利害关系”标准发展到“非直接利害关系”标准也是大势所趋。”303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由于环境侵害的特殊性,我国证据规定规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为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带来极大的便利。(二)环境民事

38、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环境纠纷是一种很复杂的纠纷,其中的环境侵害并不一定直接作用于受害者,有可能是间接作用于受害者。因为环境损害的到达往往需要通过一定的媒介之后再到达受害人上,而在这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又非常高,证据的收集也很困难,所以即使赋予其原告资格,所起的作用也不是很大。个人认为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应该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1公民个人。环境公益要想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就必须发挥最广泛主体公民的作用。很多人都在质疑公民的能力,他们缺乏处理环境纠纷专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力量单薄,面对29陈泉生环境法学基本原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39、,第278页。30王树义环境法系列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8189页。17强大的侵害者,很可能畏畏缩缩,不敢起诉。即使起诉了,胜诉的可能又不大。关于这一点,我是认同的。但是在看到公民弱点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优势,就好比我认为这世上不存在一种监督会比公民的监督力量还要强大。公民个人可以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理由如下首先,公民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生活在社会的每一角落,能及时发现身边的环境侵权行为并进行救济,这对环境公益的保护起着重要作用。其次,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可以使环保争议制度外的街头抗争转化为法庭上的抗争,即转化为制度内的抗争。31这使得运用法律手段

40、解决环境纠纷变成一种常态,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同时,也能激发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主人翁精神。最后,赋予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是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补充。如果法律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当他们迫于某些压力或其他原因,对环境违法行为未起诉,就会出现无人起诉的局面。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环境公益就得不到保障。当然,赋予公民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又像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起到最广泛的监督作用,但是伴随而来就会出现滥诉的危险。苏力先生认为“即使是一个总体上说来是有的、有益的制度

41、也不是万能的,不存在只有好处没有缺点的制度。”32我们不能因为一点风险的存在,就否定全部。说到底会出现滥诉的根本原因并不是赋予公民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而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不成熟,所以应该在这方面去探讨、解决。环境公益要得到最终的维护,主力军应该是在公民身上。2社会团体。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指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现代社会尊重个人权利,但个人权利的主张往往通过其所在的社会组织或团体来实现。33因为相对于社会团体而言,公民个人其处于强势地位的被告而言通常缺乏必要的财力、人力和专门的技术知

42、识,显得势单力薄。社会团体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的理由如下首先,环境侵权案件一般纷繁复杂,由公民个人提起诉讼就会显得举步为艰。在人力方面,社会团体由众多会员组成,人才济济。他们在专业知识方面,与公民个人相比,具有很大的优势,处理环境纠纷显得得心应手。在搜集证据方面,也会面面俱到,比公民更谨慎。31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255页。32苏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9页。33李坤英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问题,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18在财力方面,也比公民强大,就无须担心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

43、用,而这往往是公民最为在意的一点。此外,社会团体在心理上也比公民有优势。当对手是一些大型企业时,公民往往会畏惧不前,觉得自己无法战胜他们,但是社会团体就不会有这种顾虑,正所谓众人拾材火焰高,在面对企业时,因为具有与之相抗衡的力量,反而显得理直气壮、信心十足。其次,我国政府也已意识到社会团体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积极作用。2005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第27项强调“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2008年5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并首次明确环境保护社团组织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在地方实践中,社

44、团组织享有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是已经获得承认的。所以从目前看来,赋予社会团体环境民事公益的原告资格只是时间上的问题。综上所述,赋予社会团体以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不仅具有合理性而且具有必要性,并且国外也有很多先进经验供我们借鉴和参考。因此将社会团体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不仅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更是我国环境公益维护的迫切需要。3环境行政职能部门。“环境保护是国家的一项职责”,这是我国宪法的原则,宪法规定了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那么对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环境和资源,负有通过各种措施和途径加以妥善保护、改善、治理和管理的义务。环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日常的环境监管权,对违反环境法律法

45、规,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成为环境民事公益的原告资格理由如下第一,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如之前所说,国家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对国家管辖区内的环境进行管理和维护。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代表国家对环境进行日常的监管,对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及时的查处和制裁。但对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却无力救济,修复生态环境的费用往往由政府买单,更甚者,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置之不理。因此,可以赋予环境行政职能部门原告资格提起环境民

46、事公益诉讼。第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优越性。首先,我们知道环境问题是由它负责接管的,那么它可以在日常职务活动中会获知大量环境损害信息,由其进行公益诉讼,举证可更迅速、方便、有效,诉讼的胜算大。其次,我们知道环境污染成因复杂,因果关系确定困难,有时连损害结果都很难判断。这些都需要丰富的专业知识,而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正具备扎实的专业水平,有利于环境公益诉讼中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可以说这是环境行政职19能部门的大优势所在。最后,我国相关法律、司法实践已将环境行政职能部门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诸如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

47、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该条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但体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质。贵州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起诉的主体为负有管理红枫湖水资源的政府职能部门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就是司法实践中的最好体现。4检察机关。检察机关能否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不少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成为原告会在诉讼中产生“监督员”兼“运动员”的角色冲突,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去和民事主体对簿公堂,还会有公平的可能吗但是从实践当中,我们看到的是检察机关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后,在维护环境公益方面起着巨大的作用。从国际上来看

48、,赋予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也是大势所趋。所以,个人还是认为应该赋予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首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以保护国家和集体利益为职责,能够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在环境领域,检察机关在发现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时,运用公力救济的司法手段代表国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做法不仅是理所当然,也是符合法治原理的。34其次,检察机关在救助弱势群体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日常生活中,环境损害的受害方无法行使权利的因素有很多,就像之前说的诉讼费用高、取证困难等方面,这些因素使环境损害的受害方处于诉讼的劣势地位,社会团体或各种法律援助机构虽然可以

49、对此类弱势群体进行救助,但是不具有长效作用,仅是一种个案帮助,大量的在环境损害中的受害方无法得到救助,这就需要国家建立起一种长效援助机制来维护受损方的利益。在目前情况下,检察机关无疑是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的较优选择。它具备常态的工作机制、维护公益的法律背景、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以及国家经费的支持等,这些条件使其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环境权属于国家的环境污染受害方的利益。最后,法律实践中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有很多成功的案例。如2008年11月13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原告身份向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判处被告赔偿环境污染损失和费用共计117万余元,由原告受偿后上交国库,用于环境治理。这也是第一起具有判决给付内容的公益诉讼案件,对广东乃至全国的公益诉讼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34吴革主编中国影响性诉讼2005,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3页。20虽然公民个人、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的环境行政职能部门、检察机关都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但是环境公益要想得到最佳的保护,公民必须是主力军,它必须发挥作用,其他主体将是它最有力的后盾。三、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我国现行立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都受到了传统理论的影响,也就是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是非常不利的。关于公益诉讼方面,我国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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