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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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规制摘要:随着时代的推移,技术的进步和交易方式的改变,特别是证券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市场操纵行为并不再限于抬高或压低证券价格,也不再限于通过直接买卖证券等形式来操纵市场,证券市场操纵的方式、手段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社会危害也更加严重。因此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进行法律规则对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证券市场 操纵行为 法律规制 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不够成熟,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制的滞后,使得我国的证券市场更容易被操纵。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之初就一直充斥着操纵市场行为,愈演愈烈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破坏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

2、秩序,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价格形成机制,扰乱了证券交易秩序,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因此,规制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证券操纵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 操纵行为的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它旨在通过人为地影响证券市场的价格,欺骗广大投资者使自己从中得利,这种人为地扭曲证券市场价格的行为,给证券市场的秩序造成极大的危害,也是我国及其他国家证券立法所禁止的。然目前我国法律对规范证券操纵行为存在许多问题。 (一)证券操纵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不完善 作为规范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 证券法偏重于运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制裁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而相应的民事救济制度却十分薄弱,甚至没有规

3、定操纵市场的民事责任。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 77 条虽笼统规定了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于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原则、赔偿标准等均未作出可操作的规定。现行证券法律规范在证券侵权民事赔偿举证责任规定方面也存在漏洞,没有在操纵行为的规则及举证责任方面作出有利于受害人私权救济的制度设计,使受害人在正常情况下几乎不可能获得民事赔偿。现行有关操纵证券市场的民事责任规范难以形成完备具体和操作性强的制度体系。 (二)现有法律、法规之间衔接性差 证券法规定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但目前尚未对刑法 、 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作出相应补充规定,使之协调一致。同时,由同一监管机构不同时期颁发的法规也存在相互矛盾

4、的现象,如关于是否应把故意作为操纵市场的主管构成要件,1993 年的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 7 条使用的词语是诱导或者致使,据以似乎并未要求故意是操纵市场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而 1996 年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中使用的词又为诱导,似乎又将故意作为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而在监管实践中,要对操纵意图进行准确认定是十分困难的。 (三)相关概念的定义不明确 我国证券法对生产操纵定义的可操作性较差,如对于什么是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信息优势等并没有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明确,这给实际执法工作带来了困难,一些案例对操纵行为的认定中出现的炒作、对敲等用语,而这些用语并没有反映在我国的反操纵市场

5、行为的法律法规中,最为典型的是我国市场和监管实践中大量使用庄家或庄股的提法,但监管机构一直未对所谓的庄家或庄股做出界定,没有对庄家概念进行澄清,没有对庄家行为的合法与违规进行划分。 (四)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不完备 目前我国证券法虽已修改,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 、 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未规定,因此在法律手段运用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就是无法突破监管者的瓶颈。如证监会或交易所及一些掌握庞大上市公司的国家部委的有关人士,他们既是监管者,手中掌握重要权力和信息资源,在某些程度上也是须法律规范的对象,对于这些人应该应该如何监管是一难题

6、。 二、我国证券市场操纵行为法律规制完善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从完善法律法规、民事责任制度、管理、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来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以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一)建立完善的反操纵法规体系 我国反操纵的法律制度体系在很大成都市还处于缺位状态,建立和完善反操纵法规体系是当务之急。要修改并消除我国反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协调的规定,明确规定各种操纵市场行为的构成要件,不断细化、补充、增强反操纵条款的可操作性。为适应新型操纵行为的监管,可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并授予证券监管机构比较充分的权力,赋予监管部门的规则制定权,由监管者制

7、定完善的操纵行为监管规则。 (二)构建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要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为因证券操纵行为而受损害的广大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济途径。其次,我国的证券立法应将操纵行为视为特殊的侵权行为,适应过错规定责任,也即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操纵人,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再次,要按照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所确定的“当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收到了影响”为认定标准,合理界定“损害”的数额。 (三)强化管理 首先要调整监管思路,改革监管手段。要改变目前以事后处罚为主的监管模式,注重事前预防和

8、主动监管。其次要加强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通过制定上市和退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最后加强对证券投资账户的管理。实行交易实名制,加强对客户资金账户的管理,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减少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是各国证券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欺诈。为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在完善信息披露立法的前提下,必须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

9、露的真实性、合法性、透明度监管,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目的。 结论 市场操纵行为危害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历来为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所禁止。证券市场的科学性就在于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力,禁止各种垄断、操纵行为,使单一或集团投资者难以在较大幅度内随意操纵价格。这就必须依靠法律机制限制与扼阻各种操纵市场的行为,必须提高市场竞争力,保证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可靠性与真实性。因此,各国、各地区的立法、司法都严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我国关于证券方面的立法尚不健全,中国的证券市场如果想真正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就必须建立一整套完善的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制度从而真正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实现我国经济秩序的良性运行。 参考文献: 1 杨志华, 证券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 5 月 2 叶林, 证券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年 3 月 3 符启林, 中国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年 7 月 4 曾世雄, 损害赔偿法原理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年 8 月 5李玲,女,汉族,1985 年 4 月 10 日,福建省政和县,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2 级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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