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一企业恶意拖欠债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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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辽宁省一企业恶意拖欠债务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甚至动员各种力量干预司法,恶意拖欠中国机床总公司近两千万元的债务不予归还。 破产为逃债 中国机床总公司(下称机床公司)反映,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股份公司)所欠款项,系机床公司在 1992 年 10 月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为沈阳第三机床厂(下称沈三厂)代理进口数控机床系统及配件,向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东城支行统贷统还而形成的。沈三厂如期收到了上述设备及配件,但未能按期返还货款,以至于采取种种手段,恶意拖欠债务。 1993 年 5 月 26 日,沈三厂与另外 3 家企业作为发起人成立了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股份制。沈三厂

2、作为股份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经股份公司申请,以原沈三厂的名称领取了营业执照,使用原名称、原印章对外经营。股份公司向工商机关出具文件,承诺承担原沈三厂的民事责任。1995 年 10 月 18 日,沈三厂与机床公司签订了欠款确认书,确认“尚欠货款 1431 万元,利息 322 万元“。 1996 年 1 月 25 日,股份公司申请注销沈三厂的营业执照,并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出具“我单位所属沈阳第三机床厂申请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清理完结,如出现不实及善后事宜均由我单位负责“的证明。4 月 4 日,经工商部门批准,股份公司将沈三厂分立出去,又成为了独立的法人。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作为发起人的沈三厂在三

3、年内是不能分立出去的,但当时股份公司为了能争取到一笔巨额贷款,必须将所有的债务分离出去。因此,股份公司为了自己的利益,就只有牺牲其他企业的利益了。沈三厂恢复了法人资格,并且名称、印章不变。36 天后,分离出来的沈三厂宣告破产。 这样,股份公司经过合并、分立、又破产的手段,完成了恶意逃债的三步曲。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在全厂大会上向全体职工公然宣称:“我们这次破产,只是破掉了债务,甩掉了沉重的包袱,我们的家业,通过破产得以保全。“1996 年 8 月 21 日,沈三厂在沈阳召开债权人会议。这次会议由沈阳市体改委的一位普通干部穿上法院制服,假冒法官来进行主持,既不给债权人财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等清算资料

4、,也不准债权人提问、发表意见,更不准债权人进行表决,对债权人敷衍一番后草草收场,这种公然违反破产法定程序的行为引起了债权人的极大不满。 机床公司事后了解到,沈三厂破产后依然存在,只是名称改为沈阳第三机械制造厂,仍然在继续生产经营,从未停过产。机床公司要求将沈三厂的库存设备和配件用以抵债,因为这是机床公司垫资给他们购买的,沈三厂领导说:“给你们了,以后我们用什么再生产。“机床公司又要求沈三厂转让未追回的债权,由机床公司来追索,沈三厂领导又说:“给你们去追索,以后我们指着什么做流动资金。“ 法律主公道 机床公司由于近两千万元的欠款,在沈三厂的破产程序中,分配额度被确认为零,愤而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

5、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股份公司。机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分立不是无条件的,而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务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不清偿债务或不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根据法律规定,无论企业法人的变更形式如何,都不能导致权利和义务的消灭,股份公司将沈三厂分立出去,只是使原来的债务变成沈三厂、股份公司共同承担的债务。因此,股份公司应偿还上述欠款及损失。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机床公司所述被告股份公司欠款事宜,确系与原沈三厂发生。但股份公司是由原沈三厂等 4 家企业注销后合并成立的、有法人资格的新公司,不论其内部分工如何,其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6、的资格,依法由股份公司享有。依有关法律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这种承继是法律规定的,是不以当事人的意志而改变的。在合并后原沈三厂又取得了营业执照 ,但其只具有经营权,而无法人资格。因此,合并后原沈三厂的债务由股份公司承继是合法而又明确的。时至沈三厂注销营业执照申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期间,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表明了原告的债权因在沈三厂分立时未得到清理,而由股份公司承担,是有事实依据的。依照法律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机床公司对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合法成立的,而且其诉讼请求与沈三厂的破产程序并不相互矛

7、盾。 1998 年 6 月 12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机床总公司欠款本金人民币 1431 万元,利息人民币 322 万元。 干预到何时 判决作出后,股份公司一方面提出上诉,另一方面又出面找关系、托熟人进行干预,而后又动员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派出专人,蹲在北京一住就是半年,找各种有权的人、有权的部门干预执法,请求有关领导下指示、下批文让执法人员“慎重“处理,令审判人员无所适从,退避三舍,直至在二审过程中由上级机关通知中止审判,无限期拖延诉讼进程。中国机床总公司对此举感到不可理喻,希望讨个“说法“。 中国机床总公司近两千万元债权,对方明明有偿还能力就是不予归还,在受到不正当的干预后历经波折仍没有最后结果,这个国有大型企业的领导和职工心灰意冷,真不知该拿这个股份公司怎么办。 据中国机床总公司法律顾问反映,类似情况,仅总公司一家就有近亿元的债权收不回来。这个在国家排名居于前列的大型企业,在这种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已是焦头烂额、艰难度日。他们能寄希望于新颁布的“合同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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