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蹊跷的阁楼白骨案一位善良的舅舅,为了给被坏人强暴的外甥女报仇,花钱雇了一个酒店的小姐做诱饵,想把色狼引出来,没想到弄巧成拙,不但没有抓住罪犯,反而使酒店小姐惨遭另一名坏人的强暴,这位报仇心切的舅舅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女主人在收拾阁楼时,阁楼上惊现人体尸骨。DNA 检测报告显示,死者乃女主人女儿 10 年前无故失踪的男友。警方侦查结果,断定死者被人杀害、分尸后藏到阁楼里,凶手即是女主人的女儿。法庭上,犯罪嫌疑人当庭翻供,推翻之前在有关部门所做的 8 份笔录中的有罪供述,控辩双方唇枪舌剑仍然未果。 阁楼惊现白骨 2006 年 3 月 7 日上午,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群丰村童家自然村的徐宅女主人缪
2、某在整理阁楼时,发现阁楼的西南角有臭味,于是她移开木屑袋,下面露出一只木板箱,她打开箱子查看,发现箱里的竟是两根套着皮鞋的下腿肢骨!缪某以为是造房子时有人搞恶作剧故意放的动物骨头。当天中午,她跟丈夫说起此事。她丈夫叫来儿子, 3 人琢磨半天都没法断定是什么骨头,于是向浒山中心派出所报了案。民警经查看后确定该肢骨是人体的下肢骨。 而且木箱里除了两根人体下肢骨外,还有一把刀具。经仔细搜查,在阁楼上又发现了几袋分别装有头颅及人体躯干的编织袋,编织袋里除了尸骨,还有被单、枕套和一根连接话筒座机的电话线,而尸骨拼凑起来正好是一具人体骨架。 尸骨的衣服已腐烂,衣服口袋里有两张名片和一张留有“慈溪横河东湖村
3、”模糊字迹的身份证,名片上印有“胡建明”及“慈溪横河春潮橡塑密封件厂”等字样。 案发当天,警方根据身份证和名片上留下的线索,联系到横河镇东湖村胡家。经警方询问,胡家确有一个儿子叫胡建明,不过早在 10 年前就无故失踪了。 据胡建明的哥哥胡建书介绍,发现弟弟尸骨的徐家的女儿小丹是弟弟生前惟一要好的女友。 10 年前胡建明无故失踪 2006 年 6 月 6 日下午,记者驱车来到胡建明生前所住的慈溪市横河镇东湖村。 胡家 4 间一层砖瓦房,西边一间是胡建明生前的卧室。东面窗边是一张桌子,桌上摆着桃子等供品和胡建明的头像,桌上还点着香和蜡烛。南边是一张四人沙发,西边是一张木床,床上放着一条花色棉被。
4、“10 年来,房间里的东西一直保留着。舅妈时常坐在床边默默地祈祷,希望有一天儿子能够突然出现”胡建明的堂妹小飞指着坐在沙发上抹眼泪的大妈说。 据胡建明的哥哥胡建书回忆,弟弟是 1996 年 12 月 18 日失踪的。那天晚上,弟弟在堂妹家喝了喜酒后跟朋友一起去慈溪大自然歌舞厅唱歌。他们在歌舞厅里唱歌时,有朋友说早几天看到弟弟的女友小丹在宁波跟另一男子在拍婚纱照。弟弟马上出了歌舞厅说是去找小丹问个清楚,此后他就再没见过弟弟了。 胡建明失踪后,胡家发动数十名亲朋好友到处寻找。两天后胡建书在离小丹家两公里外的一个停车场里发现了弟弟的摩托车,于是他马上向横河派出所报案。同时,胡建书托人约小丹出来询问弟
5、弟的下落。小丹哭得很伤心的样子说,弟弟那晚确实去找过她,但后来负气走了,这两天她也没有见过弟弟。 当晚胡家得到小丹的消息,说弟弟在杭州准备坐火车去广州,于是胡家人连夜赶到杭州火车站,在杭州火车站售票处、广场等处找了一天一夜,始终不见儿子的踪迹。又过了几天,小丹再次给胡家消息说弟弟向她借钱,约好在城区一家工商银行等她,等胡家全体出动赶到银行时却只有小丹一个人。小丹说他们还是来迟了,弟弟拿了她的钱走了。 在胡建明失踪几年之后,家人曾接到过一个神秘女人的电话,说胡建明在广州做了上门女婿,儿子都 3 岁了,并让她转告家人不要担心,说不定哪一天会带老婆儿子一起回老家呢。 “10 年来,我们都相信弟弟还活
6、着,只是因为当年情场失意一直不肯回家。 ”胡建书说,家人已习惯了抱着希望等待,民警确定白骨就是弟弟本人时,他们才明白先前的那些消息都是有人故意制造的假象而已。 据胡建书介绍,小丹和弟弟都是 1972 年出生的,曾在横河中学一起读书。初中毕业后,小丹考取师范,弟弟则上了高中。小丹师范毕业后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后调入慈溪市教育局工作。弟弟高中毕业后应征入伍,在弟弟入伍期间,小丹曾几次去看望过弟弟,两人保持着亲密的书信往来。退伍后胡建明回乡在社办企业工作,两人出双入对,是一对公认的恋人。 在胡建明的妈妈心里小丹早已是自己的儿媳妇。就在儿子失踪前一个月左右,她因病住院,小丹每天按时给她送来三餐。小丹左一
7、声“爸爸”右一声“妈妈” ,让他们夫妻俩觉得儿子真有眼光,替自己选了这么好的一个媳妇。胡建明失踪前 3 天,小丹还拎着礼品到家里来看望自己。只是后来儿子失踪后,不到 1 个月时间,小丹却跟另一个小伙子结婚了。嫌犯浮出水面 通过现场勘查,警方确定这是一起杀人分尸案,嫌犯徐宅全家人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专家在编织袋内提取的泥状物中检出与安定质谱一致的成份。 经 DNA 检验,死者正是胡家 10 年前失踪的儿子胡建明。 经法医专家鉴定,尸骨的刀痕深浅不一,断定此案符合女性的作案特点。据此警方把目标锁定徐家女儿小丹。 经审讯,小丹对自己杀人分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下是小丹的不完全有罪供述: 1
8、996 年 12 月 18 日晚 12 点左右,胡建明来家里找我,他看到桌上的婚姻状况证明后很生气,抢过去撕了,还叫我不要结婚,我没有答应。胡建明就说活着没意思,不想活了。 “你要死就去死吧!”我说。我从抽屉里拿出一瓶安眠药(约 20 颗)倒进一个玻璃杯里,拿到卫生间用牙刷柄捣碎后泡好,他喝下后倒在我的床上睡着了。接着,我用电话线勒紧他的脖子。他的头突然朝一边歪,嘴角流出口水。他死后,我把他的尸体拖到床底下。我很害怕,不知道怎么办好。三四天后,我从市场里买来一把斩肉斧把他分尸后藏到阁楼上 2006 年 3 月 17 日,小丹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捕。5 月 17 日,她被移送到慈溪人民检察院审查。
9、次日,该案又被报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认为,小丹无视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于 5 月 26 日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胡家认为凶手绝非小丹一人,一定还有帮凶。因为胡建明 1 米 7 以上,体重有 130 多斤,人高马大。而小丹身高 1 米 6 都不到,她怎么把尸体背到阁楼上? 小丹当庭翻供 2006 年 6 月 7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 被告席上的小丹留着短发,身穿一件写有“甬看”字样的黄色背心,神情镇定。 (之前记者走访小丹邻居时,大伙都说她“慈眉善目” ,平时说话都很
10、轻,从来没和他们红过脸,绝不像是个会杀人的人。 ) 法庭上,公诉人指控小丹无视法律,为隐私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没有杀他!”小丹语出惊人,推翻了之前审讯阶段所做的 8 份笔录中均承认自己先用安眠药放倒胡建明,再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的事实,同时也否认了自己与胡建明是恋人关系。 小丹自辩说,那天晚上,胡建明去找她,一进门,就抱着她,吻她。到二楼她的房间后,两人发生争执,他说不想活了,接着他从口袋里掏出一包安眠药。她泡好后放在桌上,他自己拿起来喝了下去,没多久就倒在床上睡着了。 第二天快到上班时间,她的男朋
11、友(现在的丈夫,当晚也睡在她家)来敲她的房门,她发现胡建明还睡在床上,用手探了探他的鼻子,发现他已经没气了,她很害怕。男朋友就在门外,慌乱中她把胡建明的尸体拖到床底下。她说所发生的一切,男朋友(现在的丈夫)都不知情,甚至连她有胡建明这个朋友都不知道。 至于电话线,是因为分尸的时候下肢太长,她本想用来捆绑下肢的,不过后来有没有用上自己已记不清了。同时,她以父母反对为由,否认了和胡建明之间是恋爱关系而只是同学关系。她说从头到尾都是胡建明一厢情愿,自己只是被感动而已。 “他(指胡建明)知道我跟现在的丈夫好后,就时常跟踪我和丈夫的约会,还时常半夜在我家楼下痴痴地看着我。 ”小丹表示胡建明已经严重骚扰了
12、她正常的生活。 小丹对自己当庭翻供的原因作了解释。她说第一份笔录是在公安先过了一遍口头的讯问后才开始做的。因为当时,她感到自己深深地对不起丈夫,为了不连累家里人,尤其是丈夫,在公安人员讲只有交待清楚,排除她丈夫的怀疑后才能放她丈夫回家的情况下,她就按照讯问人员的意思作了有罪的供述。做了一次有罪的供述,为了有个好的态度,争取从轻处理,就一次次地照样画瓢了。 法庭当日未做出判决 安眠药是谁的、电话线是否是杀人工具、小丹和胡建明是否是男女朋友关系成了控辩双方辩护的焦点。 针对小丹的当庭供述,公诉方出具了由司法部刑事鉴定研究所和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所的两份法医鉴定。根据鉴定,成年人在服用通常的安眠药 5
13、0 片以内,不到 6 个小时的,只有轻度中毒症状。服用 100 片以上,才可能出现中毒死亡。也就是说,胡建明不可能是服用安眠药过量致死。而其中一份司法鉴定更是断言,不排除胡建明是遭遇某种外力窒息死亡。公诉方认为胡建明当时喝下小丹泡的约 20 颗安眠药不致中毒致死,用电话线勒死胡建明是小丹在前 8 份笔录中供述的事,胡建明是在昏睡中被小丹用电话线勒死的。 “如果不当胡建明是恋人,那么事发当晚,小丹不可能任由胡建明抱她和吻她,甚至在深夜把胡建明带到自己的闺房里。 ”公诉方指控小丹否认跟胡建明是恋人关系其实是在撒谎:“当时你的父母,甚至男朋友(现在的丈夫)都在你家,如果你不愿意的话,完全可以向家人求
14、助。 ” 小丹的辩护律师则认为,本案的全部指控均建立在小丹的供述上,除了小丹当时的供述,指控证据基本没有。鉴定报告只是说不排除胡建明是遭遇某种外力窒息死亡的可能,但并不能说明他的真正死亡原因。除了小丹的供述外,没有证据证明电话线是杀人的工具。即便是小丹实施的分尸行为,但与公诉人指控本案的故意杀人罪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专家在编织袋内提取的泥状物中检出与安定质谱一致的成份,而不是取自尸骨或尸体的本身。 ”因此小丹的辩护律师指出公诉方没有证据证明死者确实服用了安眠药,或者说证实有安定进入了死者的体内。 “连死者是否服用了安眠药或者含有安定成份的其他药都没有确凿的证据,更没有勒死的痕迹鉴定结论,怎么
15、能够确认徐丹是用安眠药放倒胡建明再勒死他呢?” 对于小丹的分尸行为,其辩护律师表示:小丹分尸的行为构成了侮辱尸体罪,但依据当时的刑法 ,不受处罚,按照新的刑法 ,则已过追诉期。 胡建明家属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参加庭审,他们向对方提出了死亡赔偿金 38 万元、赡养费 76 万元、精神抚慰金 15 万元等共计 141 万元的赔偿费。 “事后,我几乎每天都活在悔恨和自责当中。我不想让他(指胡建明)抛尸野外,死无葬身之地。10 年了,尸骨仍藏在阁楼上一直没有转移或是销毁。碰到节日家里没人时,我就到阁楼上祭拜他,希望他在天之灵能够原谅我。 ”小丹在法庭上承认胡建明的死自己有一定的责任,并愿意在应当承担的范围内给予赔偿。 庭审持续了 5 个小时,法庭未作判决。 亲爱的读者,您认为法院会认定小丹犯有故意杀人罪吗?请来信联系我们,说明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