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三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等 4 则这三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我母早故,我父有 9 间祖遗产房屋。多年来,我们兄妹三人共同赡养我父,我父对我们也很好。1992 年 7 月,我妹出嫁。10 月,我父请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代书遗嘱,将 9 间房屋交由我和我弟继承。代书人(即工会主席) 、见证人(即工会副主席)和我父均签了名。1997 年 2月,我父又与我们商量,他觉得 9 间房屋一间也没留给我妹不合适,我们也同意给我妹一间。于是,4 月我父又到公证处做了公证遗嘱,由我和我弟各继承 4 间,我妹继承 1 间。1998 年 10 月,我父再婚。继母得知我父有公证遗嘱后,坚持让我父重新立遗嘱。我父无
2、奈,于 1999 年 2 月,自书遗嘱,内容为:由我继母继承 2 间,我和我弟各继承 3 间,我妹继承 1 间。4 月,我父不幸去世。我继母拿出我父今年 2 月的自书遗嘱,说,她已咨询过法律专家,继承法规定,立有数份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她有权继承 2 间房屋。我们总觉得,我父的最后一份遗嘱是出于无奈,不是我父的真实意思。请问,这三份遗嘱应以哪份遗嘱为准? 河南赵洪军 赵洪军读者:据来信所述,我们以为,不能证明你父最后一份遗嘱是违背你父真实意思的。但是,是否应以你父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呢?让我们来看一下法律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我国继承法第 20 条第 2 款、第 3 款规定:“立有数份遗嘱
3、,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42 条中亦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你父 1999 年 2 月的自书遗嘱,虽然是最后一份遗嘱,但由于其内容与第二份遗嘱,即公证遗嘱的内容相抵触,因而应当以公证遗嘱为准。可见,你继母的说法是不准确的,她忽略了公证遗嘱在各种不同形式遗嘱中的最高效力问题。 债权人对抵押物有何优先权 1997 年 6 月,乙方(个体经营者)与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乙方
4、用房开办酒楼,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 29 万元。乙方开业后,为解决资金短缺问题,于 1997 年 7 月向丙(个人)借款 5 万元,并约定于 1998年 1 月 30 日还清,如逾期不还,以乙方的私有财产、价值 6 万元的一套音响作为抵押物。为此,双方还立了字据。然而借期已满,乙方以生意不好,暂无钱为由,一直未归还借款。正在此时,甲方因乙方尚欠部分房租而将酒楼封闭。乙方向甲方声明说,酒楼中价值 6 万元的音响已抵押给丙,但甲方仍将该套音响扣押在酒楼内,说要用该音响抵欠房租。请问,如丙起诉,应起诉谁?乙方如还不了欠款,丙对这套音响有无优先受偿权。 西藏次仁 次仁读者: 首先,如果丙向法院起诉,应以
5、乙为被告,并把甲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丙与乙之间有着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丙与甲之间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而丙只能起诉乙。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由于甲方扣了乙抵押给丙的一套音响,因而,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以,甲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其次,丙对这套音响有优先受偿权。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拥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因此,对于乙抵押给丙的这套音响,甲
6、无权扣押,甲应就乙拖欠房租款的事实,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何谓刑事诉讼的简易程序 我的侄子张某今年初因为盗窃某招待所客人的财物被抓获。不久,张某被起诉到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案件时审判员宣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检察员也没有出庭,案子用了不到一小时就审完了,审判员当庭口头宣告判决:张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我不知道什么是简易程序,只是感到这样审理案件是不是有点草率?我不懂法律,故致信贵刊求教。 河北杨晨光 杨晨光读者: 来信收悉。修正后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简易程序的规定。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它简化和省略了普通程序中的某些规定,提高了审判案件的效率。修正后
7、的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简易程序只能适用于三类案件的审理:一是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二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是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第二,简易程序只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时适用,不适用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对一审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采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以弥补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可能产生的不足,简易程序不适用于第二审案件。第三,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8、判,公诉人可以不出庭。第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宣读起诉书后,经审判人员的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第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省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中有关开庭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程序。但必须在宣告判决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第六,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后二十日结案。 根据以上介绍,可以看出,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正所谓量体选衣,正合其宜,对提高审判案件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法律也对能否以及如何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种种严格、明确的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了确保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的审判质量,
9、对此,你完全可以放心。 邻居的违章建筑影响了我咋办 我和吴某同住一栋楼房的一层,且房屋相邻。今年年初,吴某未经任何部门批准,私自在楼的北侧搭盖了一顶部为石棉瓦,周围系铁制护栏的棚子,该棚子不仅将楼道北侧的一个窗户包在其中,而且还严重遮挡了我的一间居室窗户的采光。我几次与吴某说理,他就是不拆掉,请问,我该怎么办? 北京陈兴 陈兴读者: 据信中所述,你与吴某相邻,法律上称为相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法律上确认相邻关系,意义在于对财产所有权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
10、权的合理延伸和必要限制。具体讲,相邻关系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便利,对方应当给予必要的方便;二是相邻各方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 吴某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搭了棚子,据来信讲,该棚子不仅遮挡了公共通道的采光,而且还严重影响了你的居室的采光及其他正常生活。我国民法通则第 83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建议你将法律的有关规定告之吴某,向他讲清楚,他私搭棚子、影响邻里生活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劝他自动拆掉棚子,恢复原状,如果他仍不悔改,你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