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逃时嫌疑人跳江溺死,民警应否担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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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逃时嫌疑人跳江溺死,民警应否担责?父母与女儿、女婿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女儿、女婿离婚后,女婿便不愿再扶养前岳母,要求撤销遗赠扶养协议,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然而,满以为胜券在握的官司,女婿却打输了。 事件的起因 1999 年 1 月 19 日,福建省漳州市天宝镇后巷村村民杨建来与同村的杨庆忠一起喝酒,两人边喝边聊,这时不知是谁说的一句玩笑话引发两人口角,之后双方便扭打起来。打斗中杨建来渐渐占了上风,就在杨建来猛击杨庆忠头部的关键时刻,杨庆忠的弟弟杨太宗闻讯赶来,兄弟俩一起将杨建来打伤,为了逃避责任,他们不敢回家,在外面东躲西藏。 2 月 12 日,在外躲避了多日的杨太宗逃回自家小店,正好碰见漳

2、州市公安局天宝派出所副指导员张忠伟带领五名民警驾车经过,发现杨太宗的张忠伟和几名民警立即下车准备传唤杨太宗。杨太宗看到民警后转身就跑,自认水性不错的杨太宗顺着斜坡跳进了九龙江,向对岸游去,游到一半时杨太宗体力不支,当时在岸边的群众说“他大呼救命,头在汹涌的江面上几次沉浮” 。 与此同时,张忠伟等几名民警站在岸边对着江水中的杨太宗大声喊:“我们是派出所的,赶快回来!”但是,惧怕被抓的杨太宗并未理睬,继续在江中朝对岸游去。在此情况下,几名民警即顺着河滩往上游方向跑至武林渡口(北岸)乘船至南岸,这时江中已不见杨太宗踪影,附近一名叫亚港的采沙工告诉民警:“有个男人在江面游了一会儿就沉下去了,再没有起来

3、。 ”这时,几名民警才知道因水冷浪高,杨太宗已沉入江里。他们报告在对岸的副指导员张忠伟,张忠伟即与其他民警从北岸渡口乘船至南岸,当时有很多村民赶来营救杨太宗,准备下水之际,民警张忠伟为了避免更多的人伤亡说:“水很冷,已经伤亡了一个人,你们再下去,死了怎么办,我们负责不起。 ”几天后,杨太宗的尸体在下游找到。 杨家人的生活状况 事情发生后,杨太宗的家人极度悲伤,村民们也纷纷落泪。 杨太宗的家人都是农民,日子并不好过,尽管生活贫困,但他们一家人始终没有放弃过告状。 “我就是要告,我儿子死得冤。 ”说到儿子的死,杨太宗的母亲林美秀情绪激动地从椅子上站起来,她拿出几张杨太宗溺死时的照片,她一直希望这些

4、照片有一天能派上用场。 当被问到为什么不服调查组所做作的结论时,林美秀又一次站了起来:“他们说的都不是事实。 ”她拿出十几页纸,上面是十个村民所写的证明材料,鲜红的手指印在白纸黑字间格外醒目。其中一份证明材料上写道:“杨太宗在冷水中挣扎,身体有浮沉现象,并高声呼救,但张忠伟在人命关天的时候袖手旁观,未实施救援。杨太宗的三姐杨金环赶到时,跪下求张忠伟救人,张仍然无动于衷。 ” 警察及其家庭深受影响 事后,杨太宗的母亲林美秀多次向芗城区、漳州市两级政法委状告张忠伟,认为张见死不救,没有履行人民警察法所规定的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同时张阻止村民杨某施救,从而间接故意导致杨太宗溺水死亡。

5、2 月 26 日,根据林美秀所反映的情况,芗城区政法委组成了由区政法委、检察院、芗城公安分局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 7 月 5 日,联合调查组作出调查结论,认为林美秀的控告缺乏事实根据,张忠伟等民警在此次执行公务中,程序合法且未发生违法行为,而杨太宗因惧怕公安机关抓捕,跳入江中欲游水而逃,不慎溺死于江中,其后果应自行负责,公安机关对此事不负有任何责任。林美秀对这个调查结论不服。 12 月 23 日,漳州市委政法委对此事进行了复查,复查结论依然认定芗城区委政法委联合调查组的结论是正确的。 在此后的 3 年时间里,林美秀多次把写有“芗城公安分局天宝派出所指导员张忠伟带领 5 名民警围困我儿

6、子杨太宗,张忠伟故意将杨太宗推倒于九龙江中。在杨太宗将溺死时,其三姐杨金环跪于张忠伟面前苦求,但张忠伟不但不救并阻挠村民杨建勇施救,致使杨太宗冤死于九龙江中”等内容的文字,以“大字报”的形式,吊挂在身上,并选择漳州市重要会议或上下班高峰期间,站在市政府大门口、漳州宾馆等地点,公开告示与会者、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民。 民警张忠伟觉得自己的生活受到了打扰,他在事发后曾先后调动过两次工作,但工作单位的改变并没有使张忠伟解脱,就连他的家人也因为这件事受到了伤害。 对于林美秀的指控,张忠伟曾多次解释,由于当时的情况特殊,为避免更多的伤亡才没下水救人。虽然市区两级的政法委都认可了他的说法,但由于林美秀旷

7、日持久的控诉,张忠伟仍然受到了巨大的困扰。 张忠伟决定不再沉默,他在分局保障民警正当执法权益委员会的帮助下,以自己的名誉权被侵犯为由,将林美秀告上法庭。 据了解,这是福建省第一起警察状告嫌疑人亲属侵害名誉权的案件。2002 年 4 月 15 日芗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张忠伟胜诉,要求被告人林美秀于判决之日起 10 日内在当地报纸上登报道歉。 张忠伟对这个判决结果很满意,他说:“我相信法律是公平的。 ”当被问到,如果林美秀继续上告怎么办时,张忠伟说:“她当然可以上告,那是她的权利,但如果她还采用挂大字报等方式侵害我名誉权的话,我也将再次诉诸法律。 ” 请你断案 读者朋友,杨太宗为了逃避民警而跳入了

8、波涛汹涌的九龙江,最终溺水而亡。民警张忠伟虽然在自己的名誉权官司中胜诉了,但他和他的同事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营救杨太宗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呢?请来信发表您的见解。 本刊 2006 年第 15 期请你断案栏目中刊发的蹊跷的阁楼白骨案一文,2006 年 7 月 5 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丹因恋爱纠葛而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小丹在庭审中翻供的理由不能成立,且不符情理和逻辑,不予采信。考虑到被害人胡建明与被告人小丹虽曾有恋爱关系,但每个公民在婚前均有自由选择自己婚姻归属的权利,在案发当天,胡建明获悉小丹明确放弃其并已对自己的婚姻作出了最后的选择时,于深夜至被告人小丹家质问,情理上虽可理解,但从法律意义上而言,其行为方式以及时间的选择均有所不当,对本案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责任;以及本院虽采信被告人小丹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所作的供述,但鉴于公诉机关不能提供除此之外的其他直接证据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小丹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故判决如下: 被告人小丹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等共计人民币307284.5 元。 责任编辑:崔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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