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一起违法执行事件被纠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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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邯郸市一起违法执行事件被纠正1999 年 12 月 8 日,在轰轰烈烈的执行年即将进入尾声之时,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法院执行人员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竟然将河北省人大代表,同时又是国有大型企业-邯郸矿务局局长兼党委书记、法人代表张复生强行塞进小轿车后备箱,并非法拘铐了两个多小时。此事一出,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 邯郸矿务局职工说:峰峰法院执行真离谱,上午拖车,下午逮人 1999 年 12 月 8 日上午 8 时 30 分,邯郸矿务局机关门外先后停下 3辆车,一辆警车、一辆桑塔纳轿车及一辆清障拖车,车上下来七八个人,他们自称是峰峰法院执行庭的,在晃了一下证件后,就要求执勤门卫打开大门。门

2、卫要求先打电话向科长请示一下,遭到法院人员的阻止,其中一人举起手铐晃了晃威胁说:“你敢打电话我就铐你!“随后,他们将门卫扭在一旁,强行将电动大门搬开,致使大门被损坏。 峰峰法院执行人员进入矿务局机关大门后,便开始封车,并进行拍照、录像。他们先后查封了包括一辆“奥迪“在内的 8 辆汽车。封车以后,清障车便拖起一辆“奥迪“车准备驶出机关大门。正在此时,闻讯赶来的局机关职工纷纷围在清障车前,十几位职工上前说明此车是职工集资购买不能拖走,并将“奥迪“车拖回院内。双方相持不下,执行工作受阻。 临近中午,邯郸市中院派人来协助执行,矿务局法律事务处与峰峰法院执行人员达成协议:矿务局配合法院开走已查封的 3

3、辆车(2 辆“桑塔纳“,1 辆“面包“车),并保证在春节前筹集资金,将应交款付清、将车开回。当日下午,邯郸矿务局遂派人收集 3 辆车的钥匙及车辆手续。其中两辆车手续已备好,“面包“车由于是矿务局下属供销公司职工集资购置,职工不同意由峰峰矿区法院扣押。法律事务处与峰峰法院及当事人协商,拟将外单位抵押给矿务局的一辆“雪佛莱“轿车交出(此车价值 30 余万元),遭到峰峰矿区法院的拒绝。随后,法院执行人员当场裁定查封矿务局财务科和内部银行,该局财务科人员以没有领导批准为由不给开门,法院只得查封了一个保险柜。 当日下午,外出办事的河北省人大代表、邯郸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张复生,匆匆赶回矿务局,协调峰峰矿

4、区法院前来执行的这起债务案。4 时 30 分左右,峰峰法院执行人员再次来到矿务局并找到局长张复生,峰峰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石华责问张复生为什么不配合法院执行案件。张复生解释说,并没有不配合,我正在安排用车顶账的事,并立即打电话叫主管车辆的矿务局副局长王社平来办公室落实,领法院的同志去开车。此后,张复生反问法院执行人员:“我这样做怎么能说我不配合?“副庭长石华又改问:“那上次执行时封了你们的车为什么自己启封了,这是违法的。“张复生回答当时他不在机关,不知道此事件被纠正执行邯郸矿务局一位干部说:执行我们不反对,但不能野蛮执法事,并解释说矿务局这么大,外面欠矿务局货款达 3 个亿,而我们欠外边只有 80

5、00 多万元,我不可能事事亲自去办。石华说:“你是法人代表,我们就有权铐你走!“气愤之下,张复生举起双手回答:“你想铐就铐吧。“石华立即下令:“铐他!“张复生当即声明:“我是省人大代表。“石华说:“省人大代表也要铐!“邯郸市中院的一位人员说:“人大代表就把他铐到人大,到人大就好办了。“说罢,张复生被法院执行人员戴上了手铐,并强行拖架出办公室。此间,张复生以为是将他带到人大,就没有挣扎。当法院人员把张复生带到门外,打开汽车后备箱往里塞时,他才发觉这不像是往人大带,开始挣扎,但为时已晚。他被塞进后备箱后,一名法院人员摁住他的头,并骑压在他身上,另外一个一边用拳击打他的胳膊和肩部,一边用力盖后备箱盖

6、,但因张复生的一条腿还在车厢外,后备箱并未盖严。 这时,发现自己局长要被强行带走的局机关职工冲了出来,有些职工和家属挡在汽车前,有些职工与法院人员发生争执。张复生终于被从小轿车后备箱里拉了出来。此时的张复生已是面色惨白、浑身虚汗。 邯郸矿务局一位干部说:执行我们不反对,但不能野蛮执法 据记者了解,张复生被非法拘铐,起因于一起并不复杂的贷款担保案件。 1995 年,邯郸矿务局下属集体企业青年铁厂(独立法人),分两次向峰峰矿区泰安信用社贷款 60 万元,担保方是邯郸矿务局。1997 年,青年铁厂破产,破产前已还款 7.5 万元。1998 年 3 月 10 日和 5 月 21 日,峰峰矿区法院对邯郸

7、矿务局下属青年铁厂与峰峰泰安信用社借款纠纷一案做出判决,要求邯郸矿务局附连带责任,偿还泰安信用社本息 70.08 万元。判决生效后,峰峰矿区法院两次强制执行 21.05 万元。1999 年 5 月31 日,在邯郸市中院和峰峰矿区法院主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确定矿务局所欠本息 71.16 万元,泰安城市信用社放弃部分利息,矿务局只偿还本息 63.3 万元,到 1999 年 7 月 15 日前分期还清,如违约,恢复原判决执行。至双方约定日期,邯郸矿务局已分期偿还了 35 万元,但对剩余的 28.3 万元一直没有履行。1999 年 8 月 23 日和9 月 8 日,峰峰矿区法院两

8、次传票传唤邯郸矿务局法定代表人到庭说明情况,该局没有派人到法院。而邯郸矿务局事后说根本没有收到法院传票,连电话或口头通知也未收到。12 月 7 日,峰峰矿区法院执行庭研究决定依法强制执行矿务局财产。12 月 8 日,就发生法人代表张复生被拘铐事件。 峰峰矿区法院的这次执行工作,对邯郸矿务局机关的正常工作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从早晨法院封堵大门到下午张复生被拘铐,矿务局机关全天的工作秩序完全被打乱,干部、工人对法律的情感也受到严重伤害。在事发的当天,许多职工流下了悲愤的眼泪,他们留在机关内,久久不肯离去,坚持要峰峰法院的人赔礼道歉。事后,矿务局下属基层单位职工的情绪很不稳定,纷纷要到市委、市政府去讨

9、个说法。邯郸矿务局卫生处副处长张文贤说:“执法我们不反对,但不能野蛮执法。“供应处副处长郑荣献说:“法院不为国企保驾护航,却把企业折腾得乌烟瘴气,扰乱了我们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一位退休老工人说:“法院随便抓企业的一把手,企业垮台了,我们的工资朝哪儿要?“此事件在邯郸市社会和各企业间也产生了极大的震荡。许多用户及群众不明真相,出现了“邯郸矿务局长被捕“的传言,严重影响了该局的形象和正常的生产经营。邯郸市供销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省人大代表王致学说,他开始不相信,随后就“对法院中的个别人这样的乱施暴,感到十分震惊。“他认为这是对人大代表权利的严重侵犯。邯郸市阳光百货集团总经理、省人大代表韩玉

10、臣说,这是一起十分严重的事件,暴露了邯郸市政法队伍中一些人的素质存在严重问题,尽管是少数人,但也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 邯郸局法律事务处的人员对记者说,矿区法院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违法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的规定,“拘传应当发拘传票“,人民法院“决定采用拘留措施时,应当作出拘留决定书 ,经院长批准,由司法警察将拘留决定书连同被拘留人一并送当地公安机关“。而矿区法院自与张复生局长见面到给其戴上手铐,却始终未出具拘传或拘留的任何法律文书。 另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要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应当

11、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张复生是河北省第九届人大代表,当矿区法院限制其人身自由时,曾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但他们仍强行将其非法铐押。 邯郸市委当即宣布:这是一起严重的违法事件 这一事件的发生,引起了邯郸市委高度重视。事发当晚,得到消息的市委书记董强当即责成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有祥和市委副秘书长牛玉宝最先赶到现场,随后,邯郸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朱志武、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韩过刀也赶到现场。韩院长亲自为张复生打开了手铐。几位领导经过紧急商议后,由市委副秘书长牛玉宝代表市委宣布三条处理意见:一、这是一起严重的执法违法事件;二、迅速组织联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同时要求

12、峰峰矿区法院暂停执行这起经济纠纷案件。 邯郸市委书记董强,邯郸市人大主任朱志武,邯郸市检察院检察长等都表示:这是一起不应该发生的事件。 12 月 9 日上午,由市人大、市中院、市检察院、市政法委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开始就此事展开调查。 12 月 9 日下午,河北省煤炭局副局长秦文昌、纪检书记徐英旺为此事找到邯郸市委书记董强,董书记表示,相信邯郸市能尽快正确地处理此事,并把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12 月 10 日,董书记再次批示:“责成有关方面尽快查处,12 月 13 日以前提出处理意见。“12 月 16 日,邯郸市政法委对此事做出关于峰峰矿区法院对省人大代表张复生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问题的通报 。

13、 市政法委认为,峰峰矿区法院依法对邯郸矿务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应该的,但在对省人大代表、该局局长张复生采取强制措施上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执法违法,造成了很坏的影响。峰峰矿区法院从 12 月 7 日研究执行方案到 12 月 8 日下午 4 时的执行过程,都是针对查封扣押财产,没有涉及到对法定代表人采取拘传措施的问题,在执行工作受阻后,没有对有关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了解,就仓促决定对张复生采取拘传、戴刑具的措施,是一种很不严肃的执法表现。尤其是张复生是省人大代表,在未经河北省人大常委会许可,就对张复生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拘传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4、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对张复生采取拘传措施时,未向张复生出示拘传证,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3 条的规定。根据这次事件责任人的执法违法事实,经有关部门研究,决定:1.峰峰矿区法院执行庭副庭长石华作为这次执行公务的负责人,工作失职,未经许可即仓促决定对张复生采取强制措施,并违反办案程序,造成侵犯人大代表合法权益的后果,对此,应负主要责任。决定给予石华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执行庭副庭长职务,调离执法岗位。 2.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审判员王春堂,没有正确履行协调指导职责,工作失职,对石华的错误行为没有及时制止,决定给予责任人王春堂行政记过处分。 3.对此次执行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峰峰矿区法院院长杨保堂、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程书生,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视检查情况再作处理。对参与拘传张复生的峰峰矿区法院其他执行人员,由矿区法院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深刻认识、汲取教训。 峰峰矿区法院执法违法事件得到及时处理,这无疑令人振奋,但如果被执行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是人大代表,是否也会有类似这样的结果呢?这恐怕是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更为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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