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再担保介入P2P借贷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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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探讨摘 要:P2P 借贷行业近年来在我国获得飞速发展,然而有效担保机制的缺乏阻碍了其持续稳定地为中小企业及个人提供融资服务。本文从P2P 借贷担保机制的角度出发,提出了集合再担保这一新的网络借贷担保模式,分析了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给出了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具体办法,并提出了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P2P 借贷;集合再担保;担保模式 0 引言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 P2P 借贷(peer-to-peer lending)成为了解决中小企业及个人融资困境的金融创新,

2、P2P 借贷已迅速发展为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之一(谢平、邹传伟,2012) 。2011 年 7 月 20 号,时任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年度第三次经济金融形势通报分析会上强调要高度重视网络借贷、民间借贷等领域的风险。不巧的是,在第二天即 7 月 21 号,哈哈贷网络借贷平台便宣布关闭,而此前其一直自称是中国最严谨的网络借贷平台。哈哈贷的突然倒闭引起了大众对网络借贷风险的高度关注。 P2P 借贷(也称点对点或个人对个人的借贷)系指如下借贷方式:借贷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对接,形成借贷关系,贷款人通过网络平台将资金贷给借款人,借款人到期向其支付一定的利息。P2P 借贷平台只充当中介角色,收取一

3、定的手续费。 我国 P2P 借贷公司自 2007 年以来发展迅猛,2012 年末我国可统计的P2P 借贷平台超过 200 家,线上累计交易额达 100 多亿,投资者超过 5 万人,年增长速度超过 300%,所有线上线下模式的 P2P 借贷业务在 2012 年的累计规模达 500 多亿。截至 2013 年 9 月底我国 P2P 借贷平台已超过500 家,行业月均成交量已经超过 1000 亿元,全年成交量预计将超过1800 亿元,增幅同比预计超过 600%。 P2P 借贷由于其新颖性与发展迅速,相关的风险防控机制尚存缺陷。P2P 借贷中担保公司的介入是控制借款人违约造成对贷款人产生损失的有效制度安

4、排,但是,我国 P2P 借贷全行业的担保现状为:(1)少部分P2P 借贷平台对贷款人没有担保(如拍拍贷) ,借款人到期违约,平台不对贷款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该类平台只是通过提高借款人的身份信用审核来降低风险;(2)大部分 P2P 借贷平台对贷款人实行担保(如宜信、红岭创投等) ,但在行业层面缺乏再担保的制度安排。一旦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的情况,平台将利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备用金来偿还贷款人的损失(何晓玲,2013) 。 事实上,目前我国多数 P2P 借贷公司采用的担保基本上属于自担保或关联担保。如宜信网贷平台采用的是自担保,红岭创投的担保属于关联担保模式。在自担保或关联担保模式下,P2P 借贷平台并

5、没有将风险转嫁出去,一旦平台自身出现流动性问题,风险还是会转嫁给贷款人(魏域涛,2013) 。从理论上看,这种担保模式已被发现存在诸多缺陷。例如:吴晶妹(2008)认为采用自担保或关联担保不但不会消除信用风险,还可能会增加借款人的道德风险。李坚强(2011)5认为目前担保机构的运作不规范、资本金不充足、抗风险能力不强,使客户对其信任度不高,进而使其转向投资信誉度高的商业银行。黄明明(2010)认为由于担保业务的收入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匹配,出现代偿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无疑会使平台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和监督。顾海峰(2007)指出信息不对称及其引发的道德风险的存在,会使担保人在从事担保实践时,发

6、生风险定位与努力程度不匹配的行为,导致担保业务潜伏着巨大风险。P2P 借贷中的自担保或关联担保引发了现实中借贷平台因违约事故发生而关门的事件,如哈哈贷、安心贷、众贷网等。 综上可见,有必要对目前我国 P2P 借贷平台采用的担保模式予以理论上的改进,并探索其在实践中的革新。笔者认为:应该借鉴对集合债的担保方式将集合再担保引入 P2P 借贷行业,对 P2P 借贷平台的主要风险(如信用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下文第二部分阐述集合再担保的概念及其介入 P2P 借贷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探讨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可行性及其优势;第四部分给出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具体办法;第五部分提出集合再担保

7、介入 P2P 借贷的政策建议;第六部分为结束语。1 集合再担保及其介入 P2P 借贷的必要性 1.1 集合再担保的概念 所谓集合再担保,即将几家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组成统一担保人,对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承接原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也可称为分出公司,统一担保人也可称为分入公司。集合再担保的概念类似于保险中的再保险,只是基于我国担保业的现状,需要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集合在一起才能形成足够强大的担保实力,为原担保业务提供足够的风险保障。 集合再担保的统一担保人因其资金规模大、信誉度高,其成员公司拿出各自资本的一部分组成担保资本金,分出公司在担保原始业务时需要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形成

8、分入公司的担保基金。P2P 借贷中,一旦借款人发生违约,贷款人根据原担保合同要求分出公司偿付本金和利息,分出公司再根据集合再担保合同要求赔付其部分责任损失。统一担保人对外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对内则按约定的方式承担责任。 1.2 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必要性 随着 P2P 借贷的快速发展,现行担保模式并不能很好的保障投资者、网络借贷行业及担保机构本身的利益,有必要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来弥补现行担保模式的不足。 (1)集合再担保机制是投资者有效转移信用风险的必然要求 网络借贷活动主要依托于互联网完成,容易造成借贷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使投资者形成逆向选择。同时,投资者难以对借款人的

9、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容易引发借款人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增加了投资者甄别借款人还款能力及信用状况的难度和成本,难以防范借款人贷前的信息欺诈及控制贷后的违约风险(彭建刚、曾小丽,2008) 。此外,由于 P2P 借贷行业还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容易发生平台管理者道德风险。 现行担保机制在 P2P借贷活动中可以减少投资者面临的上述风险,但因为再担保机制的缺失、再担保能力不强,没有形成统一的担保体系,因而在 P2P 借贷活动中不能有效实现对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纵向转移。鉴于此,有必要在 P2P借贷活动中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一方面实现再担保能力的有效提升,另一方面实现

10、对投资者面临的信用风险的纵横双向转移。 (2)集合再担保机制是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目前 P2P 借贷行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及低收入人群融资难的问题,但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尽快加强相关立法、监管和加强网络安全措施外,在行业运行风险方面,有必要借助集合再担保机制进行控制。截至目前,我国 P2P 借贷行业因为缺乏集合再担保机制,导致投资者受损、平台关闭、公众对现有模式认可度不高等诸多问题。统计显示,2011 至 2012 年间,有 16 家 P2P 平台关闭,涉及金额逾 3000 万。仅 2013 年 10 月份就有 20 家 P2P 平台关闭,大多为不

11、足 3 个月的新企业。尽管目前关闭的 P2P 平台只是其中的很小一部分,而且总量不大、知名度不高,但此类事件对 P2P 借贷行业的破坏力是巨大的。因此,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成为网络借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3)集合再担保机制是提升担保机构竞争力的重要保障 担保机构是为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专业机构,其信用状况是影响竞争力的重要因素。目前我国缺乏对担保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专业机构,某一担保机构在操作业务上的不规范行为不但降低该机构的信用度,严重者还可能累及整个行业的公信力,阻碍行业健康发展。另外,担保机构如果缺乏同业信息交流和联保合作,将不能获得充分的有效信息或进行足够的风险分散,从而严重影响

12、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和竞争力(陈斌,2008) 。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后,担保机构能够在统一担保体的带领下弥补自身不足,改善信用状况,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担保能力,提升竞争力。 2 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可行性及其优势 2.1 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可行性 (1)互联网技术和个人征信系统为集合再担保的介入提供了必要支撑 不论采用比例再担保还是非比例再担保的方式来运行 P2P 借贷中的集合再担保,都绕不开对集合再担保进行公平定价的问题。由于原担保存在自我担保或关联担保的特征,原担保定价的精确性与公平性都值得怀疑,在监管缺失的情况下,原担保的定价更多取决于不完全的市场竞争,而非基于精算等

13、价原理。要实现对集合再担保的公平定价,互联网时代下的数据挖掘、搜索引擎等技术在 P2P 借贷的违约损失分布分析方面可以提供必要支撑(中国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2013) ,进而可以从根本上解决 P2P 借贷中的担保与集合再担保的公平定价问题。 此外,我国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0717 号)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进展。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的开放意味着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成熟和完善,这一举措使担保机构全面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用情况,有利于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 (2)我国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发展与担保能力的提升为集合再担保的介入奠定了市场

14、基础 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呈现结构化、实力增强、信用功能放大的健康发展局面。截止 2011 年底,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共有 4439 家,比 2004 年的 2191 家增加了一倍多的数量(参见图 1) 。 图 1 2004-2011 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数量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得来。 虽然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数量在 2011 年比上一年度有所下降,但其业务规模却有明显增长。从图 2 和图 3 看出,2011 年底我国信用担保机构为 42 万户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累计担保总额 2.6 万亿元,同比增长 20%和 64.56

15、%,分别超过 2004 年的 1 倍和 7 倍。 图 2 2007-2011 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数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图 3 2004-2011 年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累计担保总额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随着担保业的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不仅实现了数量增加、规模扩大,同时担保实力也逐渐增强。截止 2011 年底,4439 家信用担保机构户均注册资本额达 1.04 亿元,同比增长 29%。注册资本在 1 亿元以上的机构从 2007 年的 528 家发展到 2011

16、 年的 2196 家。 数据来源:根据工信部中小企业司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报告整理而来。 以上说明:我国已形成了一批资本规模较大、服务水平高、担保能力强、信用记录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这为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另外,1999 年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 号)规定了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设立、资金来源、组建方式、主要职能、责任分担等各项要求,更为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增加了集合再担保机制介入的可能性。 (3)集合再担保的介入是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的需要 市场经济的发展提高了

17、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意识,迫使网络借贷平台引入担保机制,但大多都是自担保或关联担保,抗风险能力差,因此,现行担保模式与投资者的要求不相匹配,已不能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意识日益提高的要求,迫切需要具有更强担保能力的再担保办法。集合再担保作为纵横双向分散投资者投资风险的担保办法能满足投资者风险防控的需要。 2.2 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优势 (1)成本优势 集合再担保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模式,能够使现行担保模式的积极因素在增信机制的作用下得到重新整合利用,将各类资源的担保效用叠加在一起,从而提高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盈利能力,减少成本。集合再担保模式的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信息成本优势,

18、集合再担保体内的各担保机构都有自己的客户群,且对各自的客户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当这些客户成为借款人时,该担保机构向统一担保人提交该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避免了统一担保人为获取借款人信息投入的各种成本,同时也实现了担保体内的信息共享。第二,管理成本优势,担保机构在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后,承担着替其还款的责任。为保障资金安全,免于为借款人代偿,需要加大对借款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成统一担保人后,该担保机构相当于多了几个风险承担者,相对降低了管理成本。 (2)定价优势 对于担保机构来说,现阶段我国的担保模式是全额担保,即当借款人发生违约风险时,由担保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这样做的后果是担保机构往往需要一个较高

19、的风险溢价来补偿可能面临的代偿损失风险。除此之外,担保机构还必须要获得无风险收益来覆盖其经营成本及维持自身机构的延续,因此担保机构的担保费是风险溢价和无风险收益之和,相对较高。 引入集合再担保机制后,若干大型担保机构组成统一担保人,共同对某一风险承担担保责任,相当于每个担保机构只承担部分风险责任,减少了风险溢价。同时,组成统一担保人也可以实现规模经济,以最小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增加各担保公司的利润。这样担保费就随着风险溢价和各项成本的减少而减少,充分体现了担保机构组合带来的独特的定价优势。 (3)风险控制优势 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集合再担保是一种风险转移的金融机制。由于集合再担保是由若干实力雄

20、厚的担保公司组成,它们拥有优秀的风险管理人才、完备的风险管理制度及超强的风险管理意识,能够根据一定时期和一定经济环境下,借款人保持不良贷款率的一个相对稳定的比例来制定担保费标准,使借款人缴纳的担保金平均比例与其不良贷款率相当,从大体上覆盖借款人的违约风险。 再担保模式下,P2P 借贷的风险从纵向角度实现了转移,集合再担保则在风险纵向转移的模式下,进一步进行风险的横向分摊,实现风险纵向转移与横向分散的有机结合。即使借款人违约,统一担保人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的方式分担损失,每个担保机构只承担全部风险中的一部分,有效分散和化解了风险,最终实现集合再担保体内部权责对等与平衡,从而

21、体现出集合再担保机制的风险控制和转移分散优势。 3 集合再担保介入 P2P 借贷的具体办法 集合再担保机制能够保障 P2P 借贷行业持续稳定发展,也是对现行担保模式的补充与完善。其基本思想是:由若干实力雄厚的担保公司组成统一担保人(分入公司) ,向对 P2P 借贷平台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出公司)进行再担保。若借款人违约,分出公司在偿付贷款人的本金和利息后,可要求分入公司赔付其部分损失。 图 5 给出了集合再担保模式的流程示意图,该模式的操作过程是:借款人向 P2P 借贷平台发出借款申请,出借人发布出借资金的金额及利率,P2P 借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借款人和出借人配对,形成借贷关系。为防止借款人逾期违约,借款人需向集合再担保的分出公司按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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