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免责条款如何能生效Q:李律师,您好! 我这边碰到一起交通事故,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太清楚,想向专业从事交通事故的律师咨询一下。这起交通事故大致情况如下: 2013 年 6 月 26 日凌晨,沈某驾驶轿车沿罗秀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罗秀路望族苑南门口时,适逢行人奚某下晚班回家在上述地点由南向北横过罗秀路,轿车车头与行人相撞,导致奚某倒地受伤,事发后沈某驾车送伤者去医院救治,奚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事发地点位于居民小区门口路段,距离西边十字路口约两三百米,小区门口设置有摄像头,十字路口也设置有摄像头,事发地点附近有人行横道。事故发生时有在马路对面等候奚某的李某、治安民警徐某、小区门卫张某。 交警部门
2、调取了十字路口和小区门口的录像,前者由于距离太远,只能看到涉案车辆行驶到事故地点后停了下来,后者由于角度的问题只看到奚某沿罗秀路南侧向西走去,未拍摄到事故发生的经过。交警部门同时向李某、徐某、张某三位目击证人做了询问笔录,李某陈述事故发生时奚某正沿人行横道线通过马路,徐某没看到事故发生的瞬间,但陈述事故发生后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的东边,张某也没有看到事故发生的瞬间,但陈述事故发生后车辆停在人行横道的西边。由于沈某开车将奚某送到医院抢救并且车辆也未留下刹车痕迹,因此,无法确定车辆行驶轨迹和最后停车位置。 2013 年 7 月 30 日,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交警部门认为,轿车与行人是否在
3、人行横道线内相撞是本案认定事故责任的关键事实,由于该主要事实无法查实,因此,无法认定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责任。 奚某是外地农村户籍人员,学习美容专业,自 2010 年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后随家人一起来上海务工,至事故发生时在上海工作近三年,其曾在宾馆、美容院、指压店和快递公司等多家公司上班,并与家人一起在上海租房居住。 肇事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 50 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但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 我有以下几个问题: 问题 1:奚某家属是否可以要求沈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问题 2:奚某家属是否可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问题 3:奚某家属是否可以要求保
4、险公司承担 50 万元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张小姐 A:张小姐,您好! 关于第一个问题,奚某家属可以要求沈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在通常情况下,交警部门会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确定各方当事人应当对事故负什么样的责任。法院一般情况下也会按照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判决各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因为各种原因无法查明事故事实的情况,交警部门无法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但受害人起诉至法院,法院不能因为交警部门未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就不处理,案件还是要处理,即由法院通过法庭调查查明事实,并根据举证责任等法律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
5、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本起交通事故中,沈某作为机动车一方负有证明行人奚某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如果沈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奚某在本起交通事故中有过错,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所以,奚某家属可以要求沈某对本起交通事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关于第二个问题,奚某家属可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本律师认为,根据法
6、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即根据受害人户籍性质确定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海 2012 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40188 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 17401 元,即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80.37 万元;如果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 34.8 万元,两者相差 45 万余元。但是,法律同时还规定“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 本起交通事故中,奚某是农村户籍,按照户籍性质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但由于奚某自 2010
7、 年开始就在上海务工,即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并且其居住的地方也在城镇,居住时间也超过了一年。因此,奚某家属可以要求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关于第三个问题,如果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奚某家属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50 万元的赔偿责任。本律师认为,沈某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 50 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 ) ,但未投保不计免赔险,根据保险公司保险条款的一般约定, “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 20%”,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只承担 40 万元的赔偿责任。 实践中,车主会为车辆投保多种保
8、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但并不等于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会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往往会约定有各种各样的免责条款,即在某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保险条款往往是保险公司提前拟定好,一般情况下不给投保人协商修改条款的机会,投保人要么选择投保该保险公司并适用其提供的保险条款,要么选择不投保该保险公司。正因为保险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拟定,为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规定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
9、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赔率属于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如果要主张适用该条款的话,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起交通事故中,奚某家属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 50 万元的赔偿责任,取决于保险公司是否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该法定义务,那么保险公司只需承担 40 万元的赔偿责任,否则,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 50 万元
10、的赔偿责任。 编辑:薛华 法律小常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
11、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损害赔偿标准若干问题的解答 一、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一字第 25 号“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经常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赔偿,主要以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来确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明确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因此,农村居民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可
12、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期主持 李文林律师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 执业领域: 李文林律师擅长交通事故、保险方面的法律业务。 李文林律师在交通事故和保险合同纠纷方面代理了数百件案件,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出色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代表性客户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 上海市浦东南路 500 号国家开发银行大厦 30 层 邮箱: 电话:021-58785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