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广州市政府合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规范政府合同的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纠纷,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术语解释】本规定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财政资金使用或者公共资源利用的协议。第三条 【适用范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审查、签署和履行政府合同等活动,适用本规定。承担城市建设任务的国有专业投融资集团订立政府合同,依照本规定执行。第四条 【应当遵循的原则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
2、、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的安全。第五条 【实施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第六条 【禁止性规定】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禁止下列行为:2(一)强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二)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内设机构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政府合同;(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合同担保人;(四)承诺合同对方当事人提出的违法或者不当要求;(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二章 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 【示范文本的制定】对于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日常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同类型的政府合同,国家、省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合同
3、示范文本的,市政府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 【示范文本的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部门组织起草。涉及多部门职能的,可以由两个以上部门联合起草。起草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九条 【示范文本的审查】政府合同示范文本应当在发布之前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对外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3政府合同示范文本报送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制定示范文本的必要性说明。第十条 【示范文本的发布】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编号,统一向社会发布。第十一条 【示范文本的适用】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
4、属机构订立政府合同,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政府合同示范文本。第三章 合同的起草第十二条 【合同起草的原则 】起草政府合同,合同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充分协商,并按照权利义务公平的原则起草合同。第十三条 【合同起草的主体】政府合同可以由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起草,也可以由合同对方当事人起草。第十四条 【风险防范】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风险进行评估。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论证。第十五条 【合同对方当事人资信调查】在政府合同起草过程中,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
5、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收集有关材料。调查可以委托其他部门或者中介机构承担,有关4部门应当积极予以配合。第十六条 【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起草政府合同,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其他相关部门、机构对政府合同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第十七条 【政府法制机构提前参与 】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邀请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前参与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政府合同的起草工作。 第四章 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 【合法性审查制度】政府合同应当在签署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订立政府合同。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所
6、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第十九条 【部门及下属机构的审查】政府合同签署前,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经内设法制机构或者委托律师事务所对政府合同提出法律意见。市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政府合同管理制度,制定完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程序,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政府合同的管理。第二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的审查】下列政府合同签署前,由市政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5(一)市政府订立的合同;(二)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标的额 5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三)所涉事项列入或者拟列入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重大投资项目合同;(四)涉及事项较为复杂、法律风险较大,市政府认为需要市政
7、府法制机构审查的合同。涉及保密项目的政府合同以及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政府合同,不适用第一款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送审材料】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市政府部门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送审的公函;(二)合同草拟稿;(三)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法律意见;(四)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五)合同谈判、协商材料和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机构的意见; (六)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6第二十二条【审查内容】对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政府合同送审材料
8、,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以下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一)合同主体是否适合;(二)合同条款是否完整、有效;(三)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四)是否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五)是否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审查时限】市政府法制机构对市政府部门报送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送审部门。争议较大、内容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不能审查完毕的,经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9、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送审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审查同意。第二十四条 【送审部门配合审查】市政府法制机构就送审合同有关问题向送审部门提出询问或者提取材料的,送审7部门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或者提供材料。送审部门不能按时答复或者提供材料的,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限顺延。第五章 合同签署和履行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审查后,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根据法律(审查)意见对合同草拟稿进行修改,并与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形成合同正式文本。合同正式文本由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署。合同签署
10、后,应当加盖行政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由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依程序办理。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备案】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合同经合同各方当事人正式签署后,负责合同起草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于 7 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本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七条 【风险预警】当出现不可抗力、合同依据的法律政策修改或者废止、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相对人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相对人预期违约以及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时,负责政府合同履行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
11、生。8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况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交预警和评估报告,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对合同纠纷处理】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由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处理。以市政府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产生重大纠纷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送市政府。第二十九条 【纠纷处理的禁止性规定】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订立的政府合同,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部门法定代表人同意,
12、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100万元以上权益的放弃,应当报市政府同意。第三十条 【补充协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政府合同订立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订立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按照上述合同订立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合同档案管理】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9(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知识产权状况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五)法律(审查)意见;(六)法院和仲裁
13、机构裁判文书;(七)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其他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保管 10年以上。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部门和法制机构的责任】市政府部门、市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一)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政府合同管理制度的;(二)制定政府合同示范文本没有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的;(三)未按规定时限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第三十三条 【工作人员的责任】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10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
14、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合法性审查订立政府合同,导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 (二)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收受贿赂,导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三)在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遭受较大经济损失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订立政府合同的;(五)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市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一方享有的合法权益的。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参照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各区(县级市)政府及其部门订立政府合同,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