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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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安全与卫生管理,维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生活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 41 号令,结合我校学生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生公寓是住宿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内所有在住学生。第二章 学生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第四条 总务处是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学生公寓学生住宿的统筹安排。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学生,均可入住学生公寓。经学校同

2、意来校进修、学习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学生,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到总务处办理住宿手续。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按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总务处批准,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入住或更换寝室、床位,不得擅自更换门锁或钥匙;寒暑假期间,学校原则上不安排学生住宿。如确有需要,须本人书面申请,经系部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由总务处安排住宿。 第六条 住宿学生学业结束应到公寓办办理退宿手续,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 2 天内,须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离校前将宿舍钥匙交到门卫处) 。无特殊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或搬出宿舍视为违约留宿,学校有权强制将其搬出。2第三章 安全保卫第七条 住宿学生在宿舍内严禁酗酒、吸毒

3、、打架、赌博、抽烟等不良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皖医专学201741 号)予以处理。由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需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第八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因擅自留宿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将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第九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火意识,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爱护消防设施设备。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第十条 住宿学生应提高防盗意识。出入房间或睡觉时应关锁门窗,笔记本电脑及其他贵重物品不用时应及时锁入柜中,门锁钥匙应随身携带,钥匙忘带

4、须经辅导员同意并有书面申请签字确认身份后,方可到门卫处借用应急备用钥匙;钥匙丢失要及时登记,必要时应申请更换门锁;发生被盗时,应立即报告公寓管理人员和学校保卫处。第十一条 学生公寓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凡学生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应主动报告校医院并报学生处备案。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在排除前,应服从校医院的指导意见,积极配合学校有关住宿的调整和安排。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不准在寝室内使用或安装违章电器(如电热毯、电吹风、 “热得快”等) ,不准在寝室内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违禁物品、3器具。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制止此类违规行为并没收违规物品;违反

5、此条规定造成集体或个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相关人员须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准在寝室内饲养宠物,不得将宠物带入公寓楼。第四章 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 公寓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均为学校公共财产,由学校统一配置,住宿学生应妥善使用和保管。第十五条 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寝室长负责。不得将寝室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私自移动、损坏、丢弃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否则将照价赔偿。第十六条 为保证住宿学生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完好,总务处负责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和修理。住宿学生如发现

6、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所在楼栋管理员处登记报修或报失,人为损坏要按价赔偿(见学生公寓设施设备赔偿标准) ,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第五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第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自觉保护公共环境卫生,共同创造文明、整洁、有序的住宿环境;生活垃圾须袋装并送到公寓楼指定堆放点。第十八条 住宿学生禁止高空抛物,如因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不向窗外泼水、不随地吐痰、不4乱丢果壳、纸屑、烟蒂等杂物。第十九条 不准在寝室内外墙壁、楼道、家具、门窗等处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广告、传单等,不准在公寓楼内打球、踢球,不准大声喧哗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

7、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内从事经商或其他类似行为,住宿学生有义务报告和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公寓内销售物品。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积极配合学校各种安全卫生检查,卫生检查结果计入劳动课成绩。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离宿时应履行公物交接手续,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第六章 水电使用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应注意安全用电;不得擅自拆卸或修理寝室内统一配置的电器,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当事人负责。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电,人离灯熄;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明灯” 、 “长流水”现象。用电按照国家定额指标即每人每月 4 度电,结合公寓智能限电系统实行管理,用电超出定额部分由寝室成员自行分摊,并及时在

8、公寓限电系统上自助缴费。第七章 学生寝室文化建设第二十五条 为激发广大学生共建寝室文化的热情,学生处、各系部、总务处制定学生寝室综合考评管理规定和寝室卫生检查标准。学生寝室综合考评内容包括寝室卫生成绩、个人卫生成绩、违纪事项、寝室文明建设、奖励5事项等五大内容,考评成绩将作为学校对学生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 为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住宿学生应遵守学生寝室布置规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第二十七条 建立寝室卫生值周制度和寝室长责任制度。寝室全体成员从开学第一周起按值周表轮流值周;如寝室人员发生变化,由寝室长负责调整值周人员,并及时上报公寓管理人员;未经批准私

9、自更换床位造成卫生成绩统计错误的,由相关住宿学生自行负责。第二十八条 为调动住宿学生参与寝室文明建设的积极性,营造健康向上的寝室生活氛围,学校、各系部定期举办 “寝室文化节 ”等活动,在结合日常卫生纪律检查的基础上,评比出学校、系部的“文明寝室” ;该活动由学生处、各系部具体组织实施。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公寓管理办法等规定,恪守有关文明公约;违纪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条 寝室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处理,在寝室考评中予以扣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1、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1)拒绝配合学校卫生、纪律和安全检

10、查。(2)在楼内外乱丢垃圾、乱泼污水。(3)在寝室内外墙壁、楼道、家具、门窗等处乱涂乱画,张贴、散发各种海报、传单等。(4)将宠物带入公寓楼或在寝室内饲养宠物。6(5)造成公共用水用电严重浪费。(6)私自移动、拆装或损坏家具及其他设施设备。(7)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2、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1)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或使用违禁物品。(2)在门厅、走廊、消防通道等处堆放自行车、丢弃杂物等。(3)攀爬门窗、楼顶、栏杆等危险行为。(4)私自调换门锁或将寝室钥匙私借他人。(5)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3、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的不文明行为(1)在自习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开展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活动

11、。(2)在楼内进行打球、踢球、溜冰等运动。(3)利用望远镜、摄像设施设备等偷窥他(她)人或进行拍照的行为。(4)其他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的行为。第三十一条 寝室内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处理,并追究其相关的经济、法律责任。1、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1)在公寓楼内酗酒、打架、赌博并造成严重后果。(2)其他严重影响公共环境和秩序的行为。2、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1)私自安装大功率电器、使用酒精炉、蜡烛等违禁物品,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7(2)擅自留宿他人造成其他住宿学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留宿异性。(3)恶意破坏消防设施设备,严重影响消防安全。(4)其他严重影响公

12、共安全的行为。3、影响他人生活、学习的不文明行为(1)不按宿舍管理规定时间回归宿舍,不履行请假手续,多次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无效、情节严重者;(2)在自习时间或就寝时间大声喧哗或开展影响他人学习或休息的活动,屡教不改、情节严重。(3)利用望远镜、摄像设施设备等偷窥他(她)人或进行拍照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4)其他严重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的行为。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总务处负责解释。附件: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赔偿标准8附件安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赔偿标准一、门1.木门人为损坏无法继续使用,赔偿 150 元/扇,门框、门面

13、等人为损坏造成断裂,赔偿 30 元/处,门窗玻璃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扇。2.铝合金门人为损坏,赔偿 200 元/扇,铝合金门玻璃人为损坏,赔偿 50 元/扇。3.门锁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把,钥匙丢失,赔偿 2 元/把,门插销人为损坏赔偿 5 元/个。4.纱窗人为损坏赔偿 60 元/付,门纱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块。2、窗1.木窗人为损坏赔偿 15 元/处,玻璃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块。2.铝合金窗玻璃人为损坏赔偿 50 元/块,月牙扣人为损坏 5 元/个。3、写字台1.写字台人为损坏造成无法正常使用赔偿 150 元/张,四人写字台人为损坏造成无法正常使用赔偿 200 元/张。2

14、.台面板人为损坏赔偿 50 元/面,抽屉人为损坏视情节赔偿 10-35 元/个,写字台后面面板人为损坏赔偿 20 元/面。3.把手人为损坏或丢失赔偿 2 元/个。4、椅子1.椅子人为损坏造成无法正常使用或丢失赔偿 50 元/把。2.座板人为损坏赔偿 20 元/面,靠板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面,椅架人为损坏赔偿 30 元/面。3.高板凳人为损坏造成无法使用或丢失赔偿 60 元/把。5、床91.床栏丢失赔偿 20 元/个,床梯损坏赔偿 20 元/个,帐杆人为损坏或丢失赔偿 20 元/个、安全防护带人为损坏或丢失 20 元/条。六、窗帘、布帘1.窗帘人为损坏或丢失赔偿 50 元/面,窗户轨道人为损坏赔偿 30 元/个。2.布帘丢失赔偿 80 元/块,轨道人为损坏赔偿 50 元/个。七、衣柜、吊柜1.衣柜抽屉人为损坏赔偿 30 元/个(四人间) ,柜门把手丢失赔偿 2 元/个。2.木料面板人为损坏按 40 元/平方米计算赔偿。八、电器材料电插座人为损坏赔偿 10 元/个,电风扇丢失赔偿 100 元/个。9、洗漱间1.水龙头人为损坏 5 元/只。2.恶意堵塞下水道,一经发现每次罚款 100 元。10、其他故意拆、挪、损坏或恶意破坏的,视情节轻重,处 2-6 倍罚款。十一、此标准由学校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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