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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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吉林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2006 年第 36 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 号)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财教2012488 号) 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 (教财20179 号)及关于落实直属高校国有产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教财司函2018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

2、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2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三)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校国有

3、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 ) ,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二)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三)审批学校重大国有资产整合和配置方案;(四)履行学校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行使股东会职权,指导和推进经营性资产的改革、改制和规范化建设;(五)审定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方案及报批报备事项,

4、审定学校各类重大资产管理改革的事项,审定学校重大资产购置、转让、置换、开发、对外合作等相关工作;(六)组织领导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 3 -等资产管理工作;(七)研究决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一)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二)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四)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

5、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五)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资产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七)落实和督办国资委会议决议、负责国资委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等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八)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九)完成学校国资委下达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归- 4 -口管理单位,各归口管理单位具体分工如下:(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房屋、家具、用具装具类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校誉类无形资产()

6、、货币类资产以外的对外投资的管理;(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的管理;(三)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类、器材、实验材料等资产管理;(四)图书馆负责图书、期刊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五)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的管理;(六)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七)博物馆负责全校文物和陈列品的管理;(八)科学技术处负责全校科技成果转化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九)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十)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的统筹、运营和投资,以学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实体为平台对所属企业的国有股权进行监督和管理,代表学校行使股东权利。第九条 归口管理单位的主

7、要职责是:- 5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各类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等工作;(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第十条 各学部、学院(中心)、行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科研机构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二级管理单位。二级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8、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二级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四)配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6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国

9、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资产配置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本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第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得进行重复购置。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按照学校财务预算工作的要求,根据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编

10、制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预算指标批复额度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向学校财务处及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五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各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加强管理。学校自- 7 -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校内调剂,调剂信息要在校园网上公布

11、,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校外进行调剂的,由归口管理部门报告学校国资委,由学校国资委报教育部审批,避免资产闲置浪费。第四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事业发展需要。第十八条 学校各归口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保管、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管理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不当造成损失和浪费。第十九条 各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完善资产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

12、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第二十条 逐步建立学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学校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8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要加强对固定资产和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二十二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并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并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一)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审批权限1.学

13、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国资委审核,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2.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委审核后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学校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国资委审核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二)学校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审批权限1.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

14、 500 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 9 -2.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至 800 万元以下的,由国资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3.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 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的,由国资委报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国有资产实行专项管理,按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报备程序,并在财务会计报告

15、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第二十四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当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事项按规定履行备案或者核准手续;学校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确需出租出借的,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要建立出租出借台账,实现动态跟踪管理。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第二十五条 学校禁止下列投资和担保行为:(一)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二)有银行贷款,原则上不得新增货币资产投资;(三)学校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

16、的金融风险投资;(四)利用国外贷款,不得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利用该- 10 -贷款形成的资产对外投资;(五)学校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六)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向学校及教育部申报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对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进行离任资产审计。第五章 资产的处置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第三十一条 学校资产处置的范围:(一)报废、淘汰的资产;(二)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三)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四)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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