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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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附件阳泉市财政局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财政资金分配行为,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不含专项业务费等维持机构运转的支出。中央、省财政下达由市级部门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

2、执行。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设立有据、专款专用、提高绩效、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突出公共财政导向,主要用于公共服务支出;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公共财政不再投入。第五条 专项资金应当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减少种类和规模。2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第六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设立。专项资金设立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按照程序设立。第七条 新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供设立背景、政策依据、适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规模建议等相关资料,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3、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或由市财政局直接提出申请报市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做出规定。除救灾等应急支出外,年度预算执行中一般不新设立专项资金或者调增专项资金规模。第八条 设立下年度专项资金应在每年 6 月底前提出申请。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专项资金,应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市财政局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应当严格按照中央、省、市相关政策法规和财政承受能力进行审核,可以采取专项调研、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等进行论证。第九条 专项资金

4、设置应当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属于市级事权的事项,需要安排的专项资金在市级列支和管理。属于县(区)事权的,市级一般不安排专项资金。属于市和县(区)共3同事权的,市级通过对县(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或增加一般转移支付承担相应支出责任。第十条 推进专项资金清理整合,大幅度压缩和取消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凡属“ 小、散、乱” 、效用不明 显的专项资金要进行清理整合。投向一般竞争性领域的专项资金应当取消;确需暂时保留的,其规模要核减压缩,并设定过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第十一条 清理挂钩支出事项。设立重点领域专项资金,一般不得采取同财政收支规模或生产总值等挂钩方式。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安排,

5、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对设立目标、投入方向或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资金,要实行整合。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跨年度延续安排的专项资金其执行期限要与财政中长期规划相结合,一般不超过 3 年,最长不超过 5 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未经市政府批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中央、省补助时,不得承诺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明确要求市级财政按比例或额度配套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安排配套资金。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办法以外其他上级部门要求市级预算安排配套资金的,市级有关部门向市财政局

6、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者其授权部门有关文件依据,由市财政局审核后,优先通过既有专项资金安排,报市政府审定。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县(区)4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并经财政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查,做到一项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应明确政策目标、分配方法、资金拨付、绩效管理、执行期限、信息公开、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内容。第十六条 建立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市财政局每年对专项资金设置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清理、整合、规范、调整、撤销等意见,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限内出现政策目标完成、设

7、立依据变更、支持方向重合、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绩效评价不合格等情形时,应当按程序予以调整或撤销。第三章 资金分配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 和“项目申报法” 等方式进行分配,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配规范、公正、透明。采取“因素法 ”分配的 项目由项目主管部 门提出因素、权重、分配公式并商财政部门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财政部门切块下达。应逐步扩大“ 因素法” 分配的比例和范 围,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主要采取“ 因素法” 分配,选取由权威机构统计的若干指标,如国土面积、受益人口、对象数量等作为分配因素。采取“项目申 报法” 分配的

8、专项资金要实 行项目库管理制度,5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照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在择优排序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具体项目。第十八条 对确需要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应逐步改变行政性分配方式,采取基金管理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少数不适合实行基金模式管理的,应在事前明确补贴机制的前提下,事中或事后采取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保险保费补贴、担保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大力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第十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分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县(区)申报项目的文件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受理。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

9、核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编制项目资金分配计划方案,资金分配计划方案以正式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报市财政局;项目主管部门对资金分配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负责。市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审核后下达预算。市财政局申请设立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商有关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编制项目资金分配方案,下达预算。第二十条 对主管部门提交的专项资金建议分配方案,市财政局通过项目调研、投资评审、绩效评价等方式进行审核,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建议分配方案符合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设立、分配原则的予以确认,批复下达执行。建议分配方案部分不符合法规政策和专项资金设立、分配原

10、6则的,提出调整方案,批复下达执行。对“ 小散乱” 、投向重叠的建 议分配方案,提出清理整合方案,批复下达执行。对专项资金已到期、投向不正确、违反法规政策等建议分配方案,提出撤销意见,提请市政府审定,根据市政府意见批复执行。第四章 预算执行第二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应提高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效率,资金分配和下达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市财政局主办科室在接到文件 3 日内通知项目主管部门,除上级有明确时限要求的以外,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 15 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分配计划后 12 日内下达预算。市级财政安排的对县(区)专项转移支付,项目主

11、管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批准预算 45 日内将资金分配计划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市人代会批准后 60 日内正式下达。市本级组织实施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确保每年 6 月 30 日前向市财政局报送的项目资金分配计划不低于全年计划的 60%;在 8 月 31 日前,除配套上级等特殊项目外,所有项目资金分配计划全部报送完毕;超过 9 月 30 日仍未落实到单位和项目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结转达到 1 年的本级专项资金及连续结转达到 27年的上级专项资金,应当收回财政统筹安排。第二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

12、金项目调研论证、资金分配、资金使用、工作进展、完成验收、绩效评价等情况建立管理台账,规范和强化专项资金管理。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支出按照规定的适用范围和开支标准执行。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之间额度确需调剂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确需变更专项资金具体项目使用方向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审核提出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变更。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决算,并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报告报市财政局备案。第五章 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 市级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应当制定绩效目标。市

13、财政局审核并批复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审核未通过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资金。预算执行中应加强绩效监控,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的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或停止项目执行。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绩效进行自我评价,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绩效自评工作情况;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照市财政局要求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评价8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再评价,对重点专项资金应引入第三方进行绩效评价。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局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

14、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项目,应督促部门整改,并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第六章 信息公开和监督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局、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健全完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机制。除涉及保密要求不予公开外,专项资金设立后其相关信息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负责公开市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分配结果、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论等。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公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程序和方式、分配结果及绩效评价等信息。第三十条 市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监督

15、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保证专项资金安全、合规、有效使用,并向市财政局报告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情况。第三十一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对市级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与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本级实施的专项资金管理、使用9情况监督检查,配合完成上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审计及其他监督检查部门的沟通协作。对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结果应当作为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二条 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通报、暂停拨付、收回资金、调减以后年度预算等措施进行处理。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凡此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并相应修改完善具体管理办法。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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