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8 年省级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意见为贯彻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决定 、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 (苏政发2014126 号)精神,促进我省农作物秸秆多种形式利用,进一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支持开展秸秆收储和利用按量补助。支持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或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农作物秸秆的收集储运和秸秆能源化、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对秸秆的人工、机械收储和秸秆的多种形式利用实行按量补助。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应按照当地农业部门要求,建立收储利用秸秆的明细台账或收购销售的证明材料档案,获得的按量补助
2、标准不得超过秸秆收储利用成本。按量补助实施前,各地应制定收储利用量(秸秆重量或覆盖面积)核定办法,明确补助门槛、补助标准及具体核定细则。按量补助实施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核定,核定办法及获得按量补助的主体名单、秸秆收储利用量和补助资金量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 1 周以上。二、支持建设秸秆收储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从2事秸秆收储利用的农民、种植大户、合作社或企业等各类主体开展秸秆收储利用能力提升建设,建立完善社会化服务体系。实施前要明确体系建设内容和建设目标,实施过程中,可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实施内容与效果进行核定,具体补助情况应在当地政府网站公示 1 周以上。开展秸秆收储利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类主体应符合当地农业部门的补助门槛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