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基层工会组建工作手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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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三明市基层工会组织工作手册三明市总工会组织部编印2014 年 12 月工会工作联系电话三明市总工会办公室:8222589 组织部:8240725 宣教部:8240727经技部:8264093 女工部:8224802 法保部:8216829财务部:8268464 经审办:8253400 机 关 党 委 :8270576各县(市、区)总工会组织部梅列区总工会:8224951 三元区总工会:8337032永安市总工会:3662040 明溪县总工会:2813426清流县总工会:5322823 宁化县总工会:6823513建宁县总工会:3956539 泰宁县总工会:7832564将乐县总工会:23225

2、02 沙 县总工会:5822297尤溪县总工会:6332262 大田县总工会:7339561三明市总工会网站:http:/ 录第一章 为什么要组建工会1. 工会的职能2. 工会的主要工作3. 组建工会的法律法规依据第二章 如何组建基层工会1. 建会基本要求2. 新成立工会委员会工作程序3. 基层工会换届工作程序4. 工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流程详解第三章 工会的组织工作做什么1.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2.工会规范化建设3.职工之家建设工作4.会员(代表)大会制度5.职工(代表)大会制度6.厂务公开制度7.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第四章 工会组织工作常见问题1.

3、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由谁来负责2. 什么叫差额选举3. 什么叫直接选举,其形式有哪些4. 工会选举时,能否设流动票箱5.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时,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未达到应选名额或超过应选名额,如何处理6. 在选举时,非候选人得票超过半数是否能当选7. 哪些人不能作为工会委员会委员人选8. 劳务派遣工参加哪的工会9.企业、事业等单位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是否可以入会10. 集团公司工会如何组建11. 跨国公司工会如何组建12. 集体协商代表有哪些限定要求13.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由谁提出14. 如果企业方不答复或故意拖延进行集体协商的,企业工会如何应对15. 工资集体协议一定

4、要报送审查吗第五章 参考材料1. 基层工会组织机构设置图2. 工会会员入会申请书3. 工会会员登记表4. 职工集体入会登记表5. 关于召开工会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请示(含候选人简况)6. 工会第届委员会选票(样式)7. 关于工会第届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选举结果的报告(含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和经审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以及女职委呈报表)8. 三明市基层工会基本信息情况登记表9. 工会法人资格证办理工作流程10. 工会第届第一次会 员代表大会选举办法(草案)11. 工会会员花名册12. 三明市企业工会“双亮” 公示牌(样式) 13. 建设职工之家工作简明图14. 工会会员民主评议职工

5、之家测评表(式样)15. 工会会员民主评议工会正、副主席测评表16. 工会第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操作图(换届)17. 工会第届第次会员(代表)大会工作操作 图(届中)18.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操作流程19. 企业厂务公开标准化评估考核表20. 企业集体协商流程图后记 第一章 为什么要组建工会一、工会的职能中国工会是党联系职工和群众的桥梁,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但部分企业对工会组织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工会组织是与企业对立的,因此不愿意职工在企业依法组织和参加工会。事实上,中国工会除了维护的职能外,还有建设、参与、教育等其他社会职能,如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

6、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在实际 工作中,中国工会强调既要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又要保护企业的正当利益;中国工会提倡只有企业发展了,职工的利益才会有更好的保障、更大的发展;中国工会要求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作为企业工会工作的出发点之一。实践证明,组建工会不仅不会给企业增加负担,而且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二、工会的主要工作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职工可以信赖的“家 ”。工会在维护职 工合法权益、服务职 工生产生活和推动企业发展中,主要工作有:(一)工会组织建设工作。依法组织职工加入工

7、会,做好会员发展和会籍管理工作,维护职工参加工会的权利。要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改革,建立健全工会组织机构,完善各项制度、机制,建立良好的工作运作秩序,组织工会干部参与培训,逐步实现工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每年依法依规开好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严格履行工会换届民主程序,保障落实会员“四权” 。(二)工会经济技术工作。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竞赛、岗位练兵、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攻关、技术协作、技术培训、技术比赛、班组建设及劳动模范人物的评选、管理等,开展这些工作旨在激发职工主人翁精神,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升职工素质,团结和动员职工投身企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提升核心竞争力。

8、(三)工会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以融思想性、知识性、趣味性于一体的职工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为载体,将抽象的企业价值观等企业文化转化为有形的、可见的、可遵循的东西,使职工在轻松的气氛中接受并树立起企业的价值观,促进增长才干、激励士气、振奋精神、凝聚人心,不断激发职工内在的活力。(四)工会劳动保护工作。通过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按照“ 预防为主、群防群治、群专结合、依法监督” 的原则,发动职工开展 调查研究、隐患排查、改进安全设施等活动,积极协助企业查找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缺陷和偏差,并进行弥补和纠正,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安全生产事故等,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

9、。(五)工会职工民主管理工作。工会是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法定工作机构,通过依法推动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等工作,搭建职工与企业沟通协调的平台,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使职企双方能就企业生产经营、劳动关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协商,化解劳资纠纷,增进劳资和谐。(六)工会帮扶工作。对于职工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工会担当起“ 第一知情人、第一 报告人、第一帮扶人” 的角色,积极为职工提供生活救助、法律援助、就业培训、子女助学、心理咨询等服务,组织职工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减缓职工困难,营造“家”的感觉,增强职工的凝聚力,并将其转换为工作动力。三、组建工会

10、的法律法规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第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第十一条 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帮助和

11、指导企业职工组建工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条、第十一条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工作;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者进行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

12、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

13、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条 私营企业职工依法组织工会。(六)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条 凡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均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限制和剥夺。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建立工会小组,若干个单位的工会小组可以联合组成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第八条 企业应当在开业投产一年之内组建工会。凡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员到该单位宣传工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和指导职工组建工会,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未建立工会的企业应当在上级工会指导下,成立工会筹备组,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工会组织。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会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阻挠、限制和剥夺工会依法享有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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