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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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所在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II摘要【摘要】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环境侵权日益频发,但是由于目前学界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存在着很大的争议,使得环境侵权的案件难以得到最妥善的解决。本文从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各方面综合分析,结合当前国内外学者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该包括环境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三个方面。希望本文的研究对进一步完善环境民事责任体系具有意义,也为保护环境提供一些参考价值。【关键词】环境侵权构成要件违法性因果关系无过错原则【ABSTRACT】WITHTHEDEVELOPMENTOFHU

2、MANCIVILIZATION,ENVIRONMENTALTORTAREGROWINGHOWEVER,THEREISACONSIDERABLECONTROVERSYINTHEACADEMICWORLDFORTHEELEMENTSOFENVIRONMENTTORTLIABILITYITMAKESTHATENVIRONMENTALTORTCASESSODIFFICULTTOGETTHEBESTPOSSIBLESOLUTIONINTHISPAPER,CAUSALITY,RESPONSIBILITYPRINCIPLEANDOTHERASPECTSOFCOMPREHENSIVEANALYSIS,WITH

3、THECURRENTVIEWSOFFOREIGNSCHOLARS,THATTHEELEMENTSOFENVIRONMENTALTORTLIABILITYSHOULDINCLUDEENVIRONMENTALVIOLATIONS,DAMAGEANDCAUSATIONIHOPETHATTHISSTUDYHASSIGNIFICANCEFURTHERIMPROVETHEFORTHECIVILENVIRONMENTALLIABILITYSYSTEMFORTHEPROTECTIONOFTHEENVIRONMENTTOPROVIDESOMEREFERENCEVALUE【KEYWORDS】ENVIRONMENT

4、ALTORTELEMENTSILLEGALITYCAUSALRELATIONSHIPNOFAULTPRINCIPLEIII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争1(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二)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2二、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性要件4(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5(二)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污行为的违法性问题5(三)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看其构成要件6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我见8(一)环境侵权行为9(二)损害事实9(三)因果关系10结语10参考文献11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引言随着全球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5、我们也面临着诸多的困难,其中环境问题就是这些困境中最棘手的一环。人们在不断探索环境的同时,也在寻找着各种方法改善环境,其中法律手段也是重要的一种。让环境侵权者承担民事责任,使污染行为得到及时制止,既能排除环境污染危害,又可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同时增强了企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教育广大群众。因此,进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研究对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又是环境侵权责任中最具争议的一环,本文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中来探讨其构成要件,因果关系及归责原则,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方面的立法,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

6、展。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争环境侵权从本质上说还是一种侵权行为,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还是与其他侵权行为存在许多差异的,但是不可否认,环境侵权责任方面的许多制度都脱胎与一般侵权责任。而在构成要件方面环境侵权责任即沿袭了一般侵权责任的诸多观念,又形成了其独有的特性,而这是区分它与其他一般侵权责任的关键之一。因此,在我们研究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前讨论下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十分必要的,加之我国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一块目前也存在着许多的争议。(一)一般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指产生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简言之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加害人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目前我国学术界在

7、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方面存在着争议,主要的观点有三要件说与四要件说,当然目前来说五要件说、六要件说也有一定的市场,甚至还存在七要件说,但这些观点总的来说还是从三要件与四要件延伸而来的,因此我们重点还是关注主流的观点。三要件说认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过错;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四要件说则可以概括为行为人过错;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目前学界以四要件说为主流观点,大多数学者对此持肯定的态度,我们对比这两个观点,发现四要件说与三要件说的主要矛盾在于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能成为构2成要件。那么违法性是否可以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呢笔者认为是肯定的

8、。一般认为,违法概念可以分为主观的违法与客观的违法。其中,主观的违法即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我们一般认为的违法性专门指客观的违法,即行为的违法性。可以这样说,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过错是作为主观要件存在的,它表示的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只有通过外在的侵权违法行为才能体现出来,我们在追究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时,不能仅凭着主观的过错就将行为人定罪,而是要看他在过错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造成了损害。因此,在普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行为的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是不可或缺的。此外,过错不能代替违法行为还因为,一旦缺失了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因果关系这一要件将无法自圆其说。侵权责

9、任构成要件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这两者之间是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虽然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比较难以判断,但在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因果关系是不可或缺的。如果将违法行为剔除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外,那么因果关系或许就应该表述为“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种假设认为过错引起损害,即主观的想象与客观的损害直接产生引起也被引起的因果联系,一旦照此推论下去,势必得出因为行为人的思想就可以导致损害的客观结果这样荒谬的结论。因此在一般侵权责任中过错与行为的违法性这两个要件是缺一不可的,一个是主观要件,一个是客观要件。(二)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

10、件也与一般的民事责任存在差异。1环境侵权责任的特殊性环境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相比具有许多的特殊性,这使得环境侵权者在承担环境侵权责任时也有了特殊的规则。首先,环境污染侵权的受害者往往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且侵权者与被侵权者地位不平等。这主要是因为实施环境侵权的责任人往往是一些单位或企业,他们与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之间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受害者的求偿权利往往得不到切实的保障;其次,环境污染侵权具有间接性、潜伏性、滞后性和放大性。一般的环境污染往往是大规模的,如企业排污,影响的是整条河流与河流沿岸的环境,且这种污染是长期的,难以治理的,还有许多的污染在短期内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它的污染效果是一个长期潜

11、伏的过程,在不知不觉中损害着环境,影响公民的健康。最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具有社会性和价值性。与一般的侵权行为相比,污染的本身往往具备价值性,由于受到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很难避免。多数企业,特别是一些传统的工业,在其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实施一些污染环境3的行为。若是对他们施与过重的法律责任,显然是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环境侵权责任就是在环境侵权行为的基础是产生的,即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就要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第65条也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污

12、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它不仅受到民事责任一般规定的制约,同时它还具备了以下特点首先,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只要造成污染损害的事实,就不管害人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原则我将在下文中详细叙述。其次,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是主要是财产责任。在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的损失多是财产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一旦造成了损害后果,他对其的赔付方式一般也是财产性的赔偿,很少会涉及其他,精神性的赔偿更是比较少见。因此,可以说环境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就是财产责任。当然其他诸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

13、除危险等非财产内容的责任形式也是必不可少的,与财产赔偿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环境侵权责任的责任机制。最后,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备一定的社会性和价值性,当发生环境侵权案件,我们在确定侵权人的责任及其所承担的责任形式时,我们需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综合考虑。将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利益与侵权人行为的社会效益相比较,结合各方得失,从符合最大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以决定加害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形式。这样的做法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也一定程度的兼顾了环境侵权人的利益,使他在承担侵权责任的同时,还有发展的余地。2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二要件与三要件之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目前学界

14、主要有二要件说12和三要件说34之分。二要件说指的是“损害事实,及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要件说则是在此基础上再加入污染行为这一要件。1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89页。2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5页。3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4285页。4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159页。4由于环境侵权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此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就不包括过错要件,在排除过错这一要件的情况下,以侵权行为的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为基础,就有了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二要件和三要件

15、之争。支持二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1支持三要件说的学者则认为,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2可以看出,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二要件与三要件只是将普通侵权责任中过错这一要件排除,两派观点的区别在于,二要件说否认了环境侵权行为这一要件,认为只要存在损害事实,就应该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而三要件则承认了环境侵权行为作为要件之一。更为突出的问题在于三要件说内部也存在矛盾。各个学者对于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表达方

16、式,有学者将三个要件表述为“须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须有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事实;须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3此种观点以曹明德为代表。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4以上可以看出,三要件说存在分歧的根本矛盾在于违法性是否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二、关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违法性要件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主流观点四要件说承认了违法性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的合理性,本文第一部分对此已做过讨论,此处不再赘述。但是在环境侵权责任中,违法性是否能成为其构成要件呢笔者认为不能。其实,违法性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争议

17、焦点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矛盾,不难发现,我国民法通则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在违法性这一要件的规定上是有矛盾之处的。法律之间的矛盾直接导致了国内学者对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这个问题的争论。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学者们认为该条规定承认了把行为的违法1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455页。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84页。3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4页。4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

18、0页。5性作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而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1款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该条法律则没有提到违法性这一要件。显然,两个法条在规定上并不一致。本文认为,民法通则以违法性作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要件是不合理的,虽然在大多数的环境侵权案件中确实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仍有一部分的环境侵权中违法性问题是值得商榷的,下文中我将具体展开论述。因此,环境侵权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中不应把行为违法性作为其构成要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违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众所周知,民法通

19、则是规定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是我国的基本大法,是调整我国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环境保护法则是就环境保护这一特殊领域而制定的法律,仅规范环境保护这一领域的秩序。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在环境保护领域,环境保护法有着优的地位,应该先于民法通则得到适用,而在环境侵权构成要件的争议中,环境保护法是不承认违法性这一构成要件的。因此,就法规之间的协调来说,不能将行为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而且,作为违法性构成要件立法依据的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1日施行的,而我国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才开始实施的,其他诸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特别法更是在之后很多年后才出台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之说,也应该先适用环

20、境保护法等的特别法,而非民法通则,可见民法通则规定的违法性不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二)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污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事实上,符合国家排污标准的污染行为很难界定它的违法性。因为受到现实科技水平的限制,大多数国家允许在一定范围和限度内的污染以换取现实的经济利益,即我们一般认识的“先污染后治理”,这是我们经济发展所必经的阶段,很难避免。可见,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和限度内的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可以认为是许可的行为,具有合法性。那么怎样将这种许可的污染限定在可控的范围之内,成为我们现阶段的重大问题。现实中排污行为可能不违法却造成了现实的损害,大致有两种状态第一种是现行有效的环境保护法没有具体规

21、定,这主要是经济发展过于迅速,现代新型污染行为不断出现,而法律更新较慢,没有对新出现6的情况做出预测,出现了法律的漏洞,这样的行为当然不存在违法的问题,因为没有法律规定,通俗说叫钻了法律的空子,但其行为的危害性却是毋庸置疑的。第二种是国家已经有了规定的标准,而该排污行为也在标准范围之内,但是由于一些其他的客观原因仍然造成了损害。这两种性质的污染行为,从行政法的角度看都是合法的,不存在违法的问题。但是从民法角度来说,只要污染行为造成损害,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除非法律有特殊规定,否则都要承担责任。因此,在不同法律上的不同界定,就使得违法性难以作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而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22、对承担导致侵权后果的污染环境行为并未作违法性的要求,而是规定承担环境责任的是“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任何行为。该条文中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行为,我们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行为主体在排污许可证授权范围内的污染环境行为,这一类污染环境行为具有合法性;另一类是违反了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规实施的污染环境行为,这一类污染环境行为则是具有违法性的。可见,违法性也只是环境侵权行为中的部分行为的性质,并不必然具有广泛性。我国环境保护法对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没有违法性要件的规定。因此,它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在社会生活中,一般认为,如果侵权人的污染环境行为虽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的规定,但其

23、造成的损害已超过一般人忍受的限度,也构成违法,环境侵权者也有应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至于如何判断损害是否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则需要结合各方的利益,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如损害的性质及程度、污染环境行为的社会评价、防止损害设施的状况等。比如说多个污染企业向同一条河流排放污水,尽管每家企业的排污都不超过国家排污的标准,但是由于多家工厂排污数量巨大,超过了河流的自净能力,还是污染了河流,造成了环境污染的事实,那么尽管该排放污水行为在国家规定的标准之内,看似也不违反行政法律,但也要承担环境污染的民事责任,因为其造成了河流的污染,并且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限度,从以上可以看出,符合

24、国家排污标准的污染行为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超过了一般人的忍受度,造成了污染,那么污染的责任人依然要承担赔偿责任,可见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三)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看其构成要件无过错原则是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7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1它的确立对于环境侵权责任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在立法上,无过错责任最早源于1838年德国的普鲁士铁路法,该法规定“铁路公司所运输的人和物,或因转运之故对别的人和物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容易致人损害的企业,虽企业主毫无过失,也不得以无过失作为免除赔偿责任的理由。”2英美法系国家在

25、这之后纷纷通过立法和判例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所谓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为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它在性质上具有了独特性,一般法律责任都以过错为基础的,体现法律责任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的作用。3而“无过错责任实际上是对侵权责任的教育制裁等职能的否定,因而不具备侵权责任原有的含义,其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的合理分配,亦即特别强调分配的正义性。”4由此可见,无过错责任与其他归责原则相比,具有不同的特征。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目的在于使在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下无法受偿的受害人得到公平的补偿。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很好地解决了现代社会新型侵权行为责任认定的难题,一定程度是弥补了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兼顾的空

26、白。而环境侵权作为一项特殊的侵权,单纯依靠过错责任已不能解决现实的问题,因此,在环境侵权中确立无过错原则是十分有必要的。随着环境侵权案件的频发,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意识到过错原则在环境侵权方面的局限,而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到环境侵权中,并最终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如日本在1972年将无过错原则纳入修正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质污染防治法中。环境侵权作为一类特殊的侵权,如果依旧遵循传统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就会使受害人陷入困境,使大多数受害人因为不能举证而无法得到救济,这与我们的立法目的是相违背的,公平公正的立法理念不能得到执行。因此,无过错原则的确立是十分必要。因为侵权者是把

27、自己的营利活动建立在环境的损害的基础上,这对他人的生存造成了影响,只有给予受害者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弥补他们损失,才符合责任公平的精神,有利于风险的合理分担;并且由于环境污染往往附带着专业技术问题,污染往往是新技术造成的,企业外部的人难以知晓,也缺乏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人很少有这些技术专长,也缺乏设备进行检测,因此往往难以举出有效地、针对性的证据,在法庭辩论中居于不利地位,败诉的风险高,难以获得赔偿。以上两点可以作为环境损害的无过错责任理论的产生的理论与现实1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6页。2范娇红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09年,第

28、13页。3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5页。4倪乃迪我国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年,第16页。8基础的。我国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对于环境侵权来说,过错责任存在很大的局限性,不利于侵权行为理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我们从对环境侵权受害者权益的补救和保护,同时兼顾环境侵权人的利益的角度考虑,要求我们在环境侵权案件的处理上强调用“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来补充或取代过错责任原则。1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体现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

29、法通则第124条、环境保护法第32条和第41条、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等在规定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时,也都没有规定环境违法人的主观状况,未将故意或过失作为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而只规定了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我国环境侵害中合法排污造成的损害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律中的无过错原则。但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适用也不是完美无缺的,目前有观点认为,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并立的二元化归责体系。2此观点是根据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种侵权行为而言的,

30、即认为我国对环境污染适用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而对环境破坏则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在环境侵权的案件中,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环境侵权的行为,并且造成了损害的事实,那么无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在无过错原则下,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取决于主观上的违法性,而取决于其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通过上文对环境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过错不再是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环境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再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排除了其主观违法性。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之我见结合前文的观点,从环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行为社会价值的特殊性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协调性的角度考

31、虑,笔者认为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应该是环境侵权的行为;损害事实;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1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25页。2周珂环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57页。9该观点首先承认了三要件说,但它又将违法性排除在外,认为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于环境侵权责任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那么无论环境侵权人有无过错,只要其环境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且损害事实与环境侵权行为有因果联系,就要承担环境侵权的责任。(一)环境侵权行为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首先要有环境侵权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的行为。我国环境侵权的定义存

32、在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环境侵权包括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个方面,而狭义的环境侵权行为仅指环境污染。环境污染是指企业等单位所产生、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进入自然环境,使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致使他人的权益受到减损的行为。1环境破坏指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自然,超过了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危机人类生存与发展。我国环境侵权存在广义与狭义区分的原因主要是几部相关法律规定上的不同。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见仅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是一种侵权行为,是狭义说的根据。而环境保护法则对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个方面都做了规定,成为广义

33、说的根源。环境侵权行为是构成要件之一,它存在合法与违法双重属性,合法的环境侵权行为比如说符合国家标准的排污行为,当然此处合法仅指符合行政法律,而非一般的民事法律,违法性如超过国家标准的排污,可以这样说违法的环境侵权行为只是环境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环境侵权行为时环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但是其违法性不是,亦即行为的违法性不是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构成的必要条件。2如企业在其所持排污许可证范围内向环境中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行为,即合法行为,只要造成了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排污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则应当承担责任。(二)损害事实环境侵权人只有实施了环境侵权的行为,并因其行为造成了损害时,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4、。损害事实既是环境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损害可以分为客观的损害与损害危险,前者是已经发生的损害,后者是还未发生但即将发生或极有可1徐丰果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之构成及环境污染损害之救济,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2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9页。10能发生的损害。损害的结果包含财产、人身两个方面的利益,且必需是合法利益。学者在损害这一构成要件上的争议不大,都认为只有产生了损害的事实才能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的责任。因此,它也是构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必备要件。(三)因果关系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也是是承担

35、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但是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等突出的特点,使得因果关系的推定更为复杂化、专业化。因此承担该推定责任的一方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因果关系推定的复杂性,大陆法和英美法都对环境侵权提出了若干因果关系理论,主要有优势证据说、盖然性说、疫学因果说、间接反证说等。虽然这些学说不能全面正确的确定环境侵权中的因果关系,但还是为我们在推定环境问题因果关系是提供了一些参考。我个人比较赞成优势证据说。在环境侵权责任中,与因果关系推定相联系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被告承担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举证责任,而非一般民事案件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如美国密执安

36、州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3条规定,原告只要举出简单的证据,证明被告已经或可能污染水、空气等自然资源和公共委托在其中的财产,请求便可成立,而被告若要不承担责任,则要举出相反的证明。1举证责任的倒置减轻了原告的责任,让被告承担大部分的举证责任,加大了被告的败诉风险,从而使原告获得赔偿的几率加大。可以说该原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因果关系的举证义务加于被告,减少原告也就是受害方的败诉风险,使其更容易胜诉获得赔偿。结语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具有不同于传统民事责任构成的特殊性,由于立法上存在的一些矛盾,使得目前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较大,尤其在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的推定上争议更为显著。环境侵

37、权的特殊性使得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难以适用,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到环境侵权中,并将无过错责任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具体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11才构成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环境侵权的行为、损害事实、环境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三个部分。而违法性不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从研究环境污染侵权的民事责任制度,从而完善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体系,从总体上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

38、续发展。参考文献1曹明德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2李艳芳环境损害赔偿,中国经济出版社,1997年版。3金瑞林环境法中的民事责任,中国环境出版社,1994年版。4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6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7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8蔡守秋环境法学教程,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9常纪文、陈明剑环境法总论,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3年版。10胡保林环境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11陈泉生环境法原

39、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2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3蔡守秋环境资源法学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14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15翟传强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载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16张璇论环境侵害的归责原则,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17杨素娟论环境侵权诉讼中的因果关系推定,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18徐丰果论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之构成及环境污染损害之救济,载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19胡贤斐环境污染侵权之民事责任,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

40、9年第4期。20范钟秀归责体系一元与二元之间浅论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载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21范娇红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国海洋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09年。22魏新国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郑州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03年。23吴晓燕论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广西师范大学本科学位论文,2006年。24DAVIDHOWARTH,MUDDYINGTHEWATERSTORTLAWANDTHEENVIRONMENTFROMANENGLISHPERSPECTIVE,WASHBURNLAWJOURNAL,2002325WERNERPFENNIGSTORF,ENVIRONMENT,DAMAGES,ANDCOMPENSATION,LAWSOCIALINQUIRY,1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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