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

上传人:一*** 文档编号:16875 上传时间:2018-04-25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6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6页
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毕业论文】.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本科毕业论文(20届)论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可采性规则所在学院专业班级法学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职称完成日期年月I摘要【摘要】现代诉讼十分注重证据的判断运用,如何筛选和采纳证据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变得越来越重要。证据可采性规是一种宽泛地对证据加以严格限制的规则是证据法的基础理论,它最先是来源于英美法系之中,是证据规则的核心。证据可采性规则以合法性关联性规则为前提,依靠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为手段,以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我国目前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并不完善的情况,本文试图认真研究与借鉴英美法系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探讨有关证据可采性的理论,希望能为完善我国证据法理论与实践做出贡献。【关键词】证据证据可

2、采性证据规则民事诉讼【ABSTRACT】THEMODERNLAWSUITPAYSGREATATTENTIONTOTHEEVIDENCEINTHEJUDGMENT,HOWTOSCREENANDACCEPTEVIDENCEISBECOMINGMOREANDMOREIMPORTANTTOTHEJUDGESINCOMMONLAW,THEEVIDENCEOFTESTIMONYISCONTROLLEDBYTHERULEOFADMISSIBILITY,ITISTHECOMMONLAWBASICTHEORYANDTHECORERULESOFEVIDENCETHECONTENTOFADMISSIBILITYCO

3、NCLUDESOFHEARSY,OPINIONANDRELEVANCYRULESTHISRULESSELECTEVIDENCETOGUARENTEETHEACCURACYOFTESTIMONYOFWITNESSINCHINA,THERULEOFADMISSIBILITYISIMPERFECTINORDERTORESOLVETHEPROBLEM,THEWRITERWANTTORESEARCHTHERULEOFADMISSIBILITYINCOMMONLAWANDGIVESSOMEADVICEFORCONSUMMATETHEADMISSIBILITYINCHINA【KEYWORDS】EVIDENC

4、ERULEOFADMISSIBILITYRULEOFEVIDENCECIVILPROCEDUREII目录摘要关键词ABSTRACTKEYWORDS引言1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界说1(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涵界定1(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4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内容及法律规范5(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5(二)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立法现状6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完善8(一)可采性规则的制度运行环境8(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10结语12参考文献12致谢错误未定义书签。1引言现代诉讼,被喻为基于法与证据进行的裁判,毫无疑问,法与

5、证据已然成为裁判的关键。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句话也随之而来,证据正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更好地维护控诉双方平等地位,以追求诉讼程序和实体上的正义。那么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应重视如何筛选和适用证据,证据可采性规则就是这样一种证据筛选适用规则。我国诉讼法理论界对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并不十分充分,且长期侧重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论著并不多,所以笔者希望能够在传统的证据法理论的基础上,认真研究与借鉴先进法制国家的司法经验,并进行总结与思考,以期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论与实践。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界说在我国诉讼法领域中,对于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

6、据可采性规则的有关界定并不十分清晰,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所以本文希望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界定开始来进行论述,然后进一步阐述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以有利于进一步对该理论进行研究,以及为完善我国可采性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一)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涵界定证据可采性规则是英美法证据理论中的术语,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产生与发展也在英美国家之中。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历史来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首先是伴随着陪审制的产生而来的,陪审制,“原则上,法律问题由法官解决,事实问题由陪审团解决”1而基于陪审团人群的不特定性,为了保障审判公平有效地进行,所以必须有一系列相关规则来约束。由

7、于英美法系国家诉讼传统上实行陪审团制度,而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随机选择的,他们不像职业法官那样精通法律,富有审判经验,容易受到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的误导而对事实作出错误的判断,为防范陪审员被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资料引入歧途,英美法系国家通过判例和制定法逐步形成了以证据的可采性亦称容许性为主线的一系列证据规则,如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最佳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2。法官可以运用这1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第30页。2李浩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载法学研究,2001版第5期。2些规则对当事人双方所举的证据进行可采性审查,从而排除与法律政策相悖的证据,从而防止不可采证

8、据对于陪审团的误导,进而避免产生有失法律公正的情况发生。同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确立也要求与之相适应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形成。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中,民事诉讼的启动程序依赖于当事人,审判所依赖的证据材料由当事人提供,尤其是举证程序中的当事人主义,使当事人双方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形成举证竞争状态,而法官则居中裁判。这时当事人权力较大,诉讼控辩双方竞争十分激烈,为保证诉讼审判公正性,就需要确立相关约束性的证据规则加以规制。尤其是一系列有关采纳证人证言的证据可采规则随之产生,为保证证人证言真实性提供保障。这样,随着英美法系证据可采性理论的发展,以及一系列判例的出现,使相关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理论得以发展

9、,制度得以确立。综上所诉,可以看出证据可采性规则是当事人主义与陪审制度发展的产物,陪审制度依赖可采性规则限定证据范围,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依靠证据可采性规则规制举证行为。虽然现代英美司法中陪审制度正日益衰弱,已不复当年之勇,但与之而来的证据规则却依然不断发展,生机勃勃。关于证据可采性概念问题,现在我国学者对于这一规则的理解存在差异,甚至还存在一定混乱。笔者认为要界定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概念,首先应明晰证据可采性规则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广义来讲就是在使用证据时应排除以下三种证据(1)依照关联性规则真实性规则应当排除的证据。(2)可能损害法律所保护的更大的利益的证据。(

10、3)可能破坏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使诉讼程序产生混乱过分迟延,或者可能产生误导的证据。广义的排除规则实际上就是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反面表述,凡是被排除的即不可采的。而狭义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的是违反程序法及实体法上的法律规范而排除这些证据的规则,可以看出,狭义的非法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反面即是合法性规则。理清了二者的关系,然后我们再来进行概念界定,关于证据可采性规则,总得来说有以下两种观点(1)狭义的证据可采性,即将证据可采性等同于证据合法性,所谓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取得证据的方式以及证据的内容须合法,作为判决依据的证据,必须符合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强制性规范。这种观点将可采性规则等同于合法性规则,只将

11、其当做最基本的证据筛选规则,认为可采性规则范围是比较狭窄的。(2)广义的证据可采性,这种观点认为证据可采性规则应包括关联性,合法性及传闻证据规则等包括在内的一系列关于证据是否采用的规则。广义证据的可采性被界定为与广义的证据排除规则在同一层面,是“一对逆否命题”1,即不被排除的就是可采的、被排除就是不可采的。所以一般来说,如果讲可采性规则也就是从反面角度来讲述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不能将可采性等同于证据排除规则,排除规则只1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3是可采性的反面,二者存在互为对立的关系。总结上文,可以看出广义与狭义的证据可采性不同之处在于认为可采性规则

12、范围应该广泛,不但包括证据合法性关联性,还包括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一系列证据规则。那么界定可采性规则应从其狭义还是广义呢,从英美法系的传统理论进行分析,首先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可采证据是指“提交法庭的证据具有法庭或者法官极有可能接受它,也就是允许其在法庭上提出的品质。”1可以看出,英美法中的可采性应是一种宽泛的对证据加以严格限制的规则。另外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也曾指出,证据的可采性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理论对于证据能力或者证据资格的一种处理方式2。这种处理方式应该是通过运用一种抽象性的规则对证明待证事实性质的证据加以筛选的过程,即决定哪些证据应纳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野。最后,从证据可采性规则的

13、作用上来看,广义的可采性规则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基础性规则以及一系列具体规则,更能发挥证据可采性规则对于证据的筛选适用作用,通过宽范围的规则进行证据限定更有利于证据选择,从而保证证据真实性,实现诉讼正义。所以笔者认为来源于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规则应采用广义的概念。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又不等同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在英美法系法律传统中,民事与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发展一开始是在一起的,但随着二者理念与实践的差异,二者分道扬镳。民事诉讼追求保护民事权益,解决民事纠纷与维护私法秩序,从而使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具有私法特性,体现很明显的当事人主义特色;而刑事诉讼追求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从而使刑事诉讼证据规

14、则具有公法特性,更为严格稳定。二者在证据标准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刑事诉讼严格适用排除规则,而在民诉中只在原则上排除非法证据的适用,但遇到例外还是可以赋予其证据力,我国民事诉讼法也并未系统规定排除规则。在可采性规则上也一样,民事诉讼可采性规则具有私法特性,体现当事人主义特色,在审查与筛选证据时,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证据规则整体上更加宽泛自由。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来源于英美法系的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应采用广义的概念,具有私法特性,体现当事人主义特色。即证据可采性规则应是以合法性关联性为前提,并且依靠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等规则为手段,为确保证人证言的真实性而对

15、证据进行判断的规则。1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2页。2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版,第249页。4(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前已述及,证据可采性规则是随着陪审制的发展而产生的,但为何当陪审制渐渐作古,为英美法国家轻视的时候,而证据可采性规则却依然生机勃勃呢,因为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英美证据可采性规则已具有其独特而重要的价值。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价值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首先是程序法上的价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能够很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在意见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的适用下,能够确保双方当事人合法的举证权力,同时防止一方滥用诉权

16、,通过可采性规则这一竞争规则来更好地约束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行为,从而实现保障诉讼行为公正性的目的。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采取的是当事人举证与法院举证相结合的方式,当事人举证这种形式在民事诉讼尤其地位重要。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通过合法性规则作用,能够对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进行规制,能够起到很好地引导当事人合法举证的作用,通过可采性规则排除不合法的举证行为,从而提高民众合法举证意识,促进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合法合理化。可采性规则这种竞争规则的适用使证据采纳过程中诉讼双方的比拼行为更加有序合理化,能够很好地排除和惩戒相关不合理的取证行为,从而确保证据法层面上双方地位平等性。可以看出,从程序法上,民事诉讼证

17、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能够保障举证程序的公正性,真正在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下实现当事人双方有序诉讼博弈。第二,然后是实体法上的价值,证据可采性相关规则的适用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促进公正的实现,这在意见证据规则身上尤其体现地明显,设立意见证据规则,有利于获取真实证人证言,排除不合理证据。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先生指出“意见,并非证人的体验,故证人之意见与推测,在证据上并无用途,具有影响公正事实之认定,且致立证混乱,提供偏见或预测资料之危险,有碍真实之发现。”1所以对于一般的意见证据可以进行排除,以保证相关证据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合法性规则以及关联性规则则从原则的高度性来保障法官在审理案

18、件时所采纳的证据的合法以及有效性,从证据主体,程序以及对象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确保诉讼公正地进行。清晰而明确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立,能够提高审判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民事诉讼举证采纳过程的了解。同时,相反的也能限制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为已经有了明文规定的证据可采规则,法官在采纳筛选证据时首先应该严格适用,在适用之后再进行自由裁量,从而起到控制民事诉讼法官审判权,促进司法公正的目的。总的来说,在实体法上,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适用有利于更好地保障诉权,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解决民事纠纷与维护私法秩序。1陈朴生刑事诉讼法,三民书局,1979版,第297页。5二、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

19、内容及法律规范通过上文对证据可采性基本理论的界定,接下来,再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主要内容出发对可采性规则的内容进行考量,然后结合我国有关证据可采性制度的相关规定,从而来更好地理解证据可采性的相关内容,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相关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发展主要是在英美法国家之中,而美国继承了英国普通法的证据规则,对证据可采性规则进行了很大的发展。美国证据法对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尤为明确与清晰,美国联邦证据规则明文规定了有关证据可采性的规则的内容,通过一系列明确的法条规定实践了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相关理论。所以本文通过美国

20、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有关规定来认识可采性规则的主要内容。结合美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分析,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以合法性规则与关联性规则为前提的基础性规则。证据的合法性指的是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1)证据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即证据须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某些相关实体法要求的特定形式。(2)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适格。(3)证据的调查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凡违反法定程序提供或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采纳1。合法性原则是判断证据是否采用的重要标准,是法院采用证据首先考虑的。而民事证据规则中的关联性,通常是指民事证据必须与证明对象,即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的必

21、然联系。2也如美国法学家乔恩所指出的相关性一样可以界定为一种证明在该案中可以适当证明之事实主张的倾向性,实质性和证明性相加在一起就等于相关性,前者要求所指证据指向的问题在本案中具有实质性,后者要求所提证据对那个实质性问题具有证明性,即与没有该证据的情况相比,它会使那个问题要更可能真实或更为不真实3。两个基础性规则是判断证据是否可采的前提性规则,在满足这两项前提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通过具体规则来进行判断。第二,以传闻证据规则与意见证据规则为内容的具体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法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一般来说,传统英美法理论中的传闻证据规则认为证人作证应该具备三个条件(1)在审判者面前宣誓;(

22、2)让审判者能够看到他们的言行举止;(3)1张卫平蒲一苇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页。2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7页。3德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4页。6并且接受交叉询问。如无法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尤其是不能满足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的条件时,这样获得证人证言就应该被排除。而美国法又对此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802条中规定传闻证据除本规则或者最高法院依据成文法授权制定的其他规则或者国会立法所确定的规则另有规定以外,不能采纳。并且规定了传闻证据规则的例外具备此两种情况传闻证

23、据规则可例外即陈述者是否出庭作证无关紧要及陈述者实在有原因不能出庭作证。所以传闻证据规则可以表述为由于传闻证据并未进行交叉询问程序,且并未在审判者观察之下而获得,使得传闻证据可靠性不足,一般不予采纳。意见证据规则也是可采性规则所依赖的证据规则之一,关于意见证据规则,一般认为意见证据不等于意见本身,关于意见证据的定义,麦克威(JOHNJAYMCKELVEY)认为证人基于直接呈现于其感官上之事实,推论系争事实存在与否,法律上称为意见,证人本于上述推论所作的陈述,称之为意见证据。威格莫尔则认为,意见在证据法上的意义,是从观察到的事实所作的推论。克罗斯(RUPERTCROSS)也认为,证据法上的意见,

24、是指从观察到的事实所进行的推论1。在是否采纳意见证据上,由于英美传统证据法学理论认为,只有证人对于其真实接收到的现象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证人在现象之上所作出的推测想法不应该成为证据使用。现代美国法对意见证据进行分类分为非专家证人和专家证人,对非专家证人取证只限于真实感知和事实,而专家凭借一定知识经验提出的意见证据可以予以采纳。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条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将意见分为非专家证人意见和专家意见,涉及采纳非专家证人意见的例外,专家证据的资格等规定。所以意见证据可以表述为区分专家意见与非专家意见,对于非专家推测想法进行排除,制定适当程序采纳专家通过经验和知识获得的专家意见。(二)我国关于民事

25、诉讼证据可采性的立法现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中,也有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可采规则的规定,但总体上这些规定还不是十分完善,需要进一步进行完善,那么接下来我们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第一,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法律规定。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并未制定独立系统的证据法,所以导致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比较散乱,证据立法缺乏应有的法律统一性和系统性,往往出现要找某一证据规则需要分散到各种法规及司法解释中去寻找,大大影响了司法效率。在现存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底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是相对比较系统与完整的,但这一规定只是司法解1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

26、出版社,1984年版,第259页。7释,法条本身相对法律层次较低。民事证据规定的制定是我国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重要的实践,规则完善了有关证据制度的一系列规定完善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进一步明确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以及完善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等。这一规则的制定从整体上看是推动人民法院深化改革的重要措施,具体来说则完善了我国相关的证据有规则,这也就包括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在内,具有很大的进步性。但民事证据规定规还不是十分完善,有关证据规则的相关具体规定并未完全合理化。另外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的规定,民事诉讼法通过第63条到第74条共12个条文对证据规则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有关证据规则的一

27、系列原则性规定,具体规定证据法定种类及相关取证程序,里面涉及到了一些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内容。总体来说,我国有关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法律规定十分欠缺,证据可采性规则并未完整地已成文法的形式得以确立。第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存在的问题。针对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我国相关规定,对我国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看我国的立法现状(1)关于基础性规则合法性规则和关联性规则的规定。对于合法性的规定,对此我国诉讼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只是在一系列相关规定中有所体现,在民事证据规定第68条中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28、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确立对于民事诉讼中合法证据的基本原则。在第69条规定“书证为复印件,又无原件及其他材料印证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在第70条第3款中规定“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效力”,这几项规定明确了证据的形式。关于主体合法的规定,在第70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在举证程序合法上的规定通过民事诉讼法第70条中关于勘验以及勘验笔录制作规定中有一定体现。但这些规定都比较分散和零落,并未完整体现证据合法性对于证据的要求。关于关

29、联性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对于关联性规则有所涉及,但不够明确,主要体现在该规定第65条中审核认定单一证据的主要内容之一应看“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有关”,另外在第66条中规定“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这一系列稀疏规定只是一些原则性条款,在审判实践中适用难度很大。(2)关于具体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和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定。我国诉讼法领域对于这两项规则规定地很少,且十分简单模糊,民事诉讼领域尤其如此。关于传闻证据规则的规定,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得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及第69条第5款规定无8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

30、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事实依据。在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证人的证明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一规定类似于传闻证据规则中要求的可采证据应经过交叉询问,双方质证。关于意见证据规则的规定,在民事证据规定第57条第2款中规定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类似与意见证据规则中对证人真实感受的要求,但这一规定过于简单,实践中适用困难。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完善顺应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改革的要求,需要完善与之相对应的一系列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所以笔者立足民事改革,并且针对我国证据可采性

31、相关证据制度的不足,来谈谈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完善建议。(一)可采性规则的制度运行环境从可采性规则建立的制度环境探究,可以看到英美法系中的可采性规则主要建立在陪审制及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之上。首先是陪审制,前已述及,英美法系实行陪审团审判的制度,由陪审员来决定案件的事实问题。可采性规则甚至是一系列的证据规则都是为适应陪审团审判模式而设计的,张卫平教授就形象得将一系列证据规则比为“陪审之子”1,但是在诉讼中将案件事实的认定交给陪审团无疑是正确的,因为陪审团群体非常中立和平常,但同时又是十分危险的,陪审团不是深谙法律的专家,为了防止陪审员先入为主或存有偏见,或者受舆论的影响,或受到被告人在社

32、会上地位或经历的影响,或受到被告人巧言辩解的影响,或因感情冲动,以至于存在偏见,所以重视证据的关联性,任何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在提交陪审团审议判断之前,必须经过法官的可采性审查,以免使某些与法律、政策相悖的证据产生误导陪审团、或者混淆争议的后果。所以就需要非常完备而严密的一系列证据规则来限制证据的可采,这也使英美证据法中证据可采性规则很发达。然后另一个制度环境就是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民事诉讼程序启动依赖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主动依职权启动和推进民事诉讼程序;其二,法院或法官依赖的证据材料只能依赖与当事人,法院或法官不能再当事人指明的证据范围以外,主动收集

33、证据2。处1张卫平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7页。2张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9分权与辩论主义是当事人主义的核心和基调1。正是由于英美法系这种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诉讼的进行可以看作是诉讼控辩双方的竞争,而竞争就有应遵守的规则,诉讼为了保障其公正性,也需要有规则可循,可采性规则就是诉讼中的竞争规则,这样的证据规则也就应运而生。以传闻证据规则的产生为例,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之中,当事人自行传唤证人并进行询问,一般来说,当事人一方只会就对其有利的方面进行询问,如证人对当事人存在好意,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在事实之外的有利评价,这些评价会影响法官

34、判断,不利于诉讼公平,而且传闻证据,无法赋予对方当事人以反对发问的机会,所以一般传闻证据会受到排除。这就是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和与之所对应的制度环境的关系。再来分析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环境,我国也正处于民事审判模式从职权主义模式向当事人主义模式逐步转变的阶段,所以完善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制度环境已经开始形成,同时审判模式改革也要求证据可采性制度的建立。一般而言,我国学者认为民事诉讼基本模式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当事人主义以及职权主义,而从法律传统以及基本法律建构上分析,我国实行的是职权主义模式,法官在民事诉讼处理案件时处于主导地位。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以及人们诉讼理念的变化,

35、产生了民事案件频发与民事诉讼体制冲突,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在处理案件时法院主动调查收集证据,导致法院办案率低,法官工作量极大,也最终不利于调解和解决纠纷。在这样一种形势下,必然要求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收缩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职权范围,减少法院的审判成本,以提高诉讼效率。这一改革的核心就是顺应时代发展,实现民事审判模式的变更,改变原有的职权主义模式,逐步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转变。向当事人主义转变就要提升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的地位,让当事人双方主导案件,贯彻彻底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从而使法院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只有在当事人或者案件需要时才进行辅助。而这些就需要我们去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从而

36、有利于顺应改革方向,推动人民法院深化改革,更好地保护诉权,排解纠纷。通过以上对于可采性规则制度环境分析以及对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探讨,可以看出可采性规则的制度环境就是当事人主义模式,而可采性规则具有实体法以及程序法上的价值,有利于更好地确保证人证言真实可靠和审判结果的公正性。而我国审判方式改革,是触及诉讼模式深层的改革,必然要求各项相关制度的完备,而建立与完善证据可采性规则正是推动和实现这一改革的选择。1日高木新二郎最新美国民事诉讼,有斐阁,1992年版,第5页。10(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建议针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立法现状并结合美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对民

37、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来进行具体完善第一,完善合法性关联性基础规则。合法性要求证据资料运用的合法性,所以需要在法律应该在证据形式、证据主体以及证据程序方面进行规制,有关证据合法性规制的相关规定应该明确化,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然后就是重点完善关联性规则,关联性涉及有关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的规定从而适当缩小法官自由裁量权。关联性规则是解决证据可采性的基础性规则,只有在满足关联性要求的前提下,才谈得上适用其他排除规则。在关联性证据规则中,品格证据和类似事实证据的是常见的关联性难题,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明确。意见证据规则和原始文书规

38、则对于确保诉讼认识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是诉讼证明的规律性要求,我国应当予以确立。1总的来说,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证据规范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使之成为判断证据是否可采的前提条件,其次在具体法条中明确合法性及关联性的具体规定,使可采性规则有法,又便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第二,完善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完善传闻证据规则,需要明确直接言词原则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规则。其中首要的就是提高证人出庭率,因为提高证人出庭率才能真正实现直接言词,才能实现其他一系列证据规则,使民诉程序更加民主和公正化,相反的,证人不出庭作证有违现代诉讼的一般规律,不利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

39、实现。笔者认为提高证人出庭率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立法明确证人出庭义务,建立强制出庭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者是英美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的规定了证人的出庭义务,并赋予法官以强制证人出庭的权利,对于经过强制仍不肯出庭的证人,证人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立法确立条文,限制不出庭作证的范围。参照一些国家的证据法规定,所谓“不能出庭作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陈述人享有免予作证的特权并拒绝作证的;陈述人由于死亡,或患身体上或精神上的疾病或健康状况不住不能出庭或不能作证的;陈述人声称对自己所作陈述的内容已记不清的;通过传票或其他合理手段无法通知陈述者出庭作证的。我国也应该明确相关规定,以条文形式

40、确定不出庭作证的具体范围,限制非法不出庭的情况。(3)保护证人的权利,完善证人保护制度。保护证人的权利是保证证人出庭作证的关键,应该形成系统完善的证人保护程序,首先应健全预防性保护措施,其中就包括庭审前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身份的保密;出庭作证阶段对证人及其1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版,第248页。11近家属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特殊保护,同时加强对侵害行为的惩罚,对侵害证人权益的行为给予必要制裁,使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4)加大证人补偿力度,提高证人待遇。在证人同意出庭后,应该合理解决好证人的后顾之忧,应该给予出庭证人误工费用以及行旅费用。总的来说,建立传闻证据同时还要

41、求制定适合的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应以明确的标准来排除不合理的传闻证据,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完善意见证据规则,借鉴美国证据法中的意见证据规则,并结合中国实际,最主要的就是完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规范鉴定程序。(1)完善专家证人制度,首先应实现专家证人的独立性,使专家证人立足客观事实,运用科学知识,为法院发现客观真实,进行公正裁判服务。而不是仅仅受一方当事人指示,做出具有倾向性支持一方的证词。这样才能真正使专家证人意见不同于一般意见证据,确立意见规则中专家意见不排除的规则。(2)规范鉴定程序,首先应完善鉴定立法,公正鉴定程序,建立合理的鉴定意见采纳规则。需要建立相关鉴定结论的效力标准,鉴定结论的有效性

42、应以其反映案件的真实性程度为标准,鉴定结论必须是合法的才具有证据能力,这样的鉴定结论还应该与本案的案件事实具有相关性,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然后掌握案件标准进行判断的主体为法官,当事人拥有鉴定委托权,法官不应提前对鉴定结论预加效力判断,只有在运用效力标准进行判断之后才能做出。也需规范鉴定程序,包括鉴定启动程序鉴定实施程序以及结论提交程序,只要存在通过鉴定才能解决的专门性问题,相关的司法人员即可独立决定开始进行鉴定。同时也要完善鉴定机构得设置,逐步使鉴定机构独立于公安和检察机关,减少司法权与行政权对鉴定结论的影响,这样才能实现鉴定公正,真正确立民事诉讼中的意见证据规则。第三,立法构

43、建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体系。可采性规则应是一个开放的,不断发展的规则体系,需要不断进行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证据规则也应是独立完整的,区别于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具有私法特性,体现当事人主义特色,在审查与筛选证据时,强调发挥当事人的主体作用。我国需要建立独立完整的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以适应民事诉讼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首先在理论界与立法规范中应明确民事诉讼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有关界定,应该逐步统一对于可采性规则的概念认识,排除可采性规则的概念模糊性,从而从源头防止司法实践中对于可采性相关规则的误解和误用,使涉及民事诉讼当事人重要权利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纳入证据法的规范范围之中。然后还需确立民

44、事诉讼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标准,在法官自由裁量之上应该建立原则性的可采标准,使筛选和适用证据的相关过程更加合理合法化。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应该建立在合法性、关联性原则之上,综合适当的价值比较1许秀迪关于完善中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思考,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9年版。12判断来进行衡量。最后从民事诉讼参与人来说,应该强化公民证据意识,提高公民合法举证能力。也应提高法官证据判断裁量证据的能力,从而使民事诉讼证据采纳过程更加公正、公平。结语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随之所要求的政治制度改革也会展开,而证据可采性制度的建立是适应我国民事诉讼审判模式改革的发展方向的,所以笔者认为对相关理论进行研究探讨是有意义的。我国相

45、关证据采纳制度还不是十分完善,所以针对先进法治国家进行借鉴学习是十分有必要的,本文通过论述来源于英美法的证据可采性制度并结合本国立法现状,希望对相关证据规则的建立有所帮助。参考文献1何家弘、张卫平等外国证据法选译,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2樊崇义诉讼法学研究(第一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3程春华民事证据法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4张卫平外国民事诉讼证据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5张卫平、蒲一苇民事证据制度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6卞建林证据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刘枚传闻证据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版。8何家弘美国证

46、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9齐树洁英国证据法,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0何家弘新编证据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11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修订本),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12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13何家弘美国证据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14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15郭志媛刑事证据可采性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16沈达明英美证据法,中信出版社,1996年版。17刘善春毕玉谦郑旭主编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19李浩民事证据立法与证据制度的选择,载法学

47、研究,2001版第5期。20何家弘试论认证的概念内容和方式,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四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版。21蒲一苇证据的适格性探析以民事证据为视角,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5期。22陈朴生刑事证据法,三民书局,1970版。23德乔恩R华尔兹刑事证据大全,何家弘等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1324刁荣华比较刑事证据法各论,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25张卫平守望想象的空间,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26许秀迪关于完善中国证据可采性规则的思考,河北北方学院学报,2009年版。27陈赞论民事证据可采性规则以美国法为中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28DAVIDWLOUISELL,JOHNKAPLANANDJONRWALTZ,CASEANDMATERIALSONEVIDENCE,2NDEDITON200229JONRWALTZ,ROGERCPARK,CASESANDMATERIALSONEVIDENCE8EDITION,THEFOUNDATIONPRESS,199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毕业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