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为适应公路建设和发展需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的要求,在总结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物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任务是:在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及路网状况,充分地调查研究评价预测和必要的勘察工作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实施可能性,提出综合性的研究论证报告。 第二条 公路建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大中型、高等级公路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含 国边防公路)均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小型项目可适当简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可行性研究按其工作
2、深度,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 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路网规划和公路建设五年计划为依据;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级单位的委托书)为依据。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依据、历史背景;建设地区综合运输网的交通运输现关和建设项目在交通运 输网中的地们及作用;原有公路的技术状况及适应程度;论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经济物征,研究建设项目与经济发展的内在联系,预测交通量、运输量的发展水平;建设项目的地理位置,地形、地质、地震、气候、水文等自然特征;筑路材料来源及运输条件:论证不同建设方
3、案的路线起讫点和主要控制点、建设规模、标准,提出推荐意见;评价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测算主要工程数量、征地拆迁数量,估算投资,提出资金筹措方式;提出勘测设计、施工计划安排;确定运输成本及有关经济参数,进行经济评价、敏感性分析,收费公路、桥梁、隧道尚需做财佃分析;评价推 荐方案,提出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详细要求见附件 1 及附件 2。 第四条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重点阐明建设项目的必要性,通过踏勘和调查研究,提出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标准,进行简要的经济效益分析,审批后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通过必要的测量(高等级公路必须做)、地质勘
4、探(大桥、隧道及不良地质地段等),在认真调查研究,占有必要资料的基础上,对不同建设方案从经济上、技术上进行综合证,提出推荐建设方案,审批后作为编制设计计划任务书的依据。工程 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之差,应控制在上下浮动 10%以内。 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工作,必须由获行相应等级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承担。大中型项目、高等级公路及技术复杂的独立大桥、 500 米以上的隧道工程项目,原则上应由持甲级证书的单位承担。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下达的任务,组织有经验的核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拟订工作大纲和工作计划,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涂的调查、论证,编
5、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就后,经编制单位行政领导、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签字后送交委托单位 三十份,由建设单位报送主管部门审查。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要签定合同,明确任务、工作深度、完成时间、双方责任以及有关问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会给可行性研究费用。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可行性研究任务时,应向被委托单位提供经 上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条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政策、规定和交通部颁布的技术标准、规范等。有关经济评价和交通量预测,应分别按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和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办理。如另用其他方法,必须加以详细说明。 第
6、八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应按国家计委的规定办理。一般应先由主审单位组织预审,认为报告内容齐全,研究成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时,才能提交正式审查,否则应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后再行报审。 凡需由国家计 委或交通部进行审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生行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现行报审。 第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幅面心寸采用 297210 毫米( A4)或 297420 毫米、(工),附件单独装订。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淡黄色;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封面采用墨绿色。 第十条 引进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交通部。执行中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解 决。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一九八二年颁发的公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试行办法(草案)即行废止。 *本办法中的高等级公路,指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专供汽车行驶的二级公路。 附件: 1.公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2.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格式及内容要求 3.公路建设项目交通量预测试行办法 4.公路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办法 交 通 部 一九八八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