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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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 2014年 12 月 5日第 八 届 安徽律协 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2017 年 12 月 11 日第 九 届 安徽律协 常务理事会第 六 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 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 条 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

2、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 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2 称为投诉人。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

3、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 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七条 在调查处理会员违规案件过程中,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和其所在律

4、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处分。 第八条 被投诉的个人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积极化解投诉,妥善处理与投诉人的矛盾。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九条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负责对全省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并按本规则的规定对会员进行查处。 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委员由具有八年以上执业经历和相3 关工作经验,或者具有律师行业管理经验并熟悉律师行业情况的人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领域的法律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条 纪律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调查专员若干名。调查专员根据指派专司会员违规

5、行为的调查职责。 第十一条 纪律委员会履行下列与查处会员违规行为相关的职责: (一)对会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进行宣传教育; (二)对会员遵守职业道德 和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提出制定有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建议,草拟规范草案; (四)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指导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开展工作,相互沟通信息; (六)建议司法行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的会员给予行政处罚; (七)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纪律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律师协会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纪律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投诉案件调查的组织协调等工作。 第十三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

6、责以下与查处会员违规行为相关的工作: (一)接待投诉或 者受理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案件; (二)对投诉案件或其他违规行为案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4 决定立案或不立案; (三)指定调查人员对受理的案件进行调查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查处,催办、督办有关投诉案件;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发出通知,协助调查专员开展调查工作; (五)审查调查报告; (六)组织召开听证会,组织准备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 (七)制作纪律委员会会议记录,评审记录; (八)执行纪律委员会决议,制作、送达处分决定书、复查决定书及有关文书; (九)制作并管理会员违规案件的档 案; (十)组织警示谈话; (十一)制作、发出督促整改函,

7、并督促落实; (十二)办理与查处会员违规行为工作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 第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5 处分种类的具体适用,依据全国律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对司法行政机关 委托办理的投诉案件,要认真做好调查等工作,认为构成行政处罚的要按照程序做好移交工作,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处罚建议,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对司法行政机关吊销

8、律师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证的,纪律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处罚决定的实施。 第十六条 会员执业证书被吊销决定已生效的,律师协会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纪律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初次违规并且情节轻微的; (二)过失违规且积极配合调查的; (三)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违规结果或减小违 规后果的; (四)被投诉会员采取积极补救措施,投诉人予以谅解,并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认可的; (五)主动承认违规事项并积极改正的。 第十八条 纪律委员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会员,应当从重处分: (一)曾因违规行为受到行业处分或受到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违规

9、行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6 (三)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的; (四)对投诉人、证人、纪律委员会工作人员、调查专员、听证员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 下列案件由省律师协会管辖: (一)对省直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律师违规行为的查处案件; (二)司法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批转的投诉案件,或者省级以上有关单位移送的案件; (三)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会员违规案件; (四)可能会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案件; (五)省律师协会认为应当由本协会管辖的其他案件。 省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市律师协会办理具体案件。 对市律师协会调查的会员违规案件,省律师协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市律师协会报

10、告调查结果,由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被投诉会员已经转至本省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或省直所执业的,由被投诉会员 现执业地律师协会负责调查处理,原执业地律师协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 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受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第四章 投诉与受理 7 第二十二条 凡有证据证明受到本会会员的违规行为侵害的人,或者虽未受到违规行为的侵害,但有证据证明会员的执业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或相关规定的人,均有权向省律师协会进行投诉。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话、直接来访、登录网上受理平台等方式向律协进行

11、投诉、举报,也可以书面委托他人代为向律协 进行投诉、举报。 投诉人正式投诉,应提交书面的投诉书及相关的证据材料一式三份,并注明投诉人的身份情况和联系方式。否则,省律师协会暂不受理,待投诉人补正后再予受理。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负责接待投诉,受理案件,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二十四条 对于没有投诉人投诉的会员违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主动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第二十 五 条 接待投诉的人员应当在接待投诉中告知投诉人以下事项: (一)本协会处理投诉的机构及其职责; (二)投诉人应提交的材料、证据; (三)纪律委员会可以作出的处分; (四)投诉人 应如实反映投诉情况。 第二十 六 条 投诉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12、)投诉人身份真实 ;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会员; (三)有基本的投诉事实、理由、相应的证据材料和具体的8 投诉请求; (四)被投诉人属于省律师协会会员。 第二十 七 条 下列案件不予受理: (一)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无法核实的; (二)案件仍在诉讼中或双方已就投诉问题进入仲裁、司法程序的; (三)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足的; (四)提供的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之间没有必然或直接联系的; (五)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不属于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受理范围的; (六)对律师协会已经处理过的违规行为,没有新的事由和证据而重复投诉的; (七)其它不予受理的情形。 匿名投诉或者投诉人身份虽无法核实

13、,但其投诉内容详细、附有相应证据,且被投诉会员有可能受到行业处分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可以决定予以受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司法厅批转的匿名投诉案件和其他单位移送的匿名投诉案件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匿名投诉。 第二十 八 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就投诉案件进行查处需要向投诉人了解、核实相关情况,因投诉人原因六个月内无法联系的,经联系人员书面说 明并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审查,可以结案;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投诉会员存在违规情形的,可以进行处分。 9 第 二十九 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对到本协会当面投诉的,要认真审查投诉材料,了解投诉情况。对材料不齐全的,要

14、求投诉人补充相关材料。对不属于省律师协会直接管理的会员投诉的,告知去所属律协投诉,投诉人坚持要向省律师协会投诉并符合本规则第二十 六 条规定且提供充分证据的,可以受理; (二)对信函投诉的,应当认真做好审查、保管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与投诉人取得联系,并告知 受理条件,要其补齐相关材料; (三)对电话投诉的,应耐心接听,做好笔录,并告知受理条件,要求其提交书面投诉书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立案和调查 第三十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对会员的违规行为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第三十 一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案: (一) 不属于本协会 管辖 范围的; (二) 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三

15、) 被投诉会员死亡或注销的; ( 四 )超过处分时效的; ( 五 )其它不应立案的情形。 第三十 二 条 对不予立案的,律师协会应当在纪律委员会决定作出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10 但匿名投 诉的除外。需由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律师协会处理的投诉案件,律师协会应当制作转移处理书,随投诉资料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 三 条 对于已立案的会员违规案件,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做以下工作: (一)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被 投诉人 发出立案通知书,该通知应要求被 投诉人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申辩; (二)根据案件需要,要求被 投诉人 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在

16、申辩期限内提交该会员所承办案件卷宗等书面材料,并可要求律师事务所就该会员违规案件提出书面意见; (三)要求被 投诉人 提供与投诉案件相关 的证据材料; (四)要求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要求提供的申辩及证据材料逾期不予提供的视为放弃主张权利,由被 投诉人 、投诉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 四 条 经初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在立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指定调查专员组成调查组,并向调查专员下发工作任务通知书,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 第 三十 五 条 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应当向投诉人、被调查会员告知案件已由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告知调查组成员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办公电话等信息。 第三十 六 条 调查组调查会员违 规案件,应当秉持全面、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投诉人的诉求和被调查会员的陈述及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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