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学实践教学研究摘要:法律是一门经世致用的学科,传统的法律教育由于注重法理知识的传授而忽略职业技能的训练,造成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改革教育方式,强化实践教学,加大职业技能训练,提高职业意识和执业能力势在必行。判例教学和法律诊所等教学方式正是一种颇具特色的实践教学方式,在诸多方面根本区别于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对我国的法律实践教学极具借鉴价值。 关键词:法律;实践教学;探讨 面对入世的机遇与挑战,传统法律教育明显不能很好地适应当前社会的要求,不仅在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等宏观方面需要重新审视与改革,而且在教学的内容、教学方式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规程等微观方面也要进行相宜的改革。
2、否则,仍无法克服过去法律教育中长期存在的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的弊端。笔者在自己的法律教学实践中对此也深有感触。 一、目前我国实践性法律教学的现状与困惑 我国法律教育从法律教育形式和层次来看,主要可分为普通高等法学教育、成人高等法学教育为主的学历教育和法官、检察官培训各种法律的专业证书、岗位证书、资格证书等非学历的职业培训教育,纵观二者,我国法律教育中占主体地位的是应用类的法律人才的培养,而学术类法律人才的培养规模只占少数。由此决定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培2养应用类的法律人才,即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职业能力的培养是根本目标。而我国传统的法律教育恰恰与法律职业要求严重脱节:在教育内容上,传
3、统法律教育根本上是一种学历教育,不能明显突出日后职业思维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和培养,大学阶段所学的内容过于强调与现行的法律部门相一致,有什么样的法律部门便有与之相适应的部门法学课程,而实践教学则安排甚少。具体表现为法学理论与实践脱节现象严重,法学教育一贯重学历、理论,轻能力、技能。法学教育的课程设计一直以知识的系统性和科学性为目的,很少考虑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也很少考虑社会需求。比如法律课程的开设就主要以法律部门和法学科目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基本法)为标准,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课程很少开设,大多数教师在课堂上所讲述的主要是如何注释现有的法律条文,以及论述这门课程的体
4、系和基本理论。其目的在于引导学生掌握系统的知识体系,学会通过分析条文和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答案。这样一来,学生虽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但缺乏法律职业者应有的能力和素质,如解决问题的能力、事实调查能力、交流、谈判的能力、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和自我完善的能力以及法律职业道德的素养。 二、 “判例教学”和“法律诊所”法律实践教学的现实性选择 法律教育的方法和内容的改革应倡导素质教育的根本宗旨,在教育理念上既不能忽视法学知识传授的重要性,更要突出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在法律教学实践中真正充分体现法律职业特性和素质培养,根据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调整课程设置,变革教学模式,借鉴和吸收国外法学3教育的优点,兼采其长以弥
5、补自身不足。 1.判例教学法。该方法打破了传统教学中千篇一律从序论开始讲概念、定义然后再阐述的理论性教学,而是选择一些典型判例让学生通过实际分析讨论来理解法律理论和原则,这样不仅使学生学到了法律知识,更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2.诊所法律教育。诊所法律教育主要的教学方法有课堂内角色模拟式、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等。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其中模拟角色训练是模拟涉及角色的扮演技术,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件。他们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律师,与其他学生扮演的当事人会面咨询,与其他同学或教职员扮演的证人、对方律师、政府官员或法官就案件进行谈判、辩论、调解或审理。真实的案
6、件代理由学生作为“准律师”直接代理委托人的案件,学习运用判断力,理清事实真相,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为真实案件的当事人代理,所学到的不仅是法律,而是整个律师工作的过程。 三、实践性法律教育的应用前景 针对我国实践法律教学匮乏的问题,法律教育界早有关注并在过去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无论以理论传授为主的讲座式教学法,还是以案例分析讨论形式出现的案例教学法,以理解程序为主的模拟法庭教学法,以及以师父带徒弟式实习法等,相信都对探索多样化教学方法,促进法学实践教学起了积极有利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始终不能打破大陆法系传统的学院式教学模式,因而在教学实践中对实践教学法的意义认识不4足
7、,唯恐过分强调学生能力的培养会导致忽视法学知识的传授。其实不然,实践教学法的优势在于把“死”的法规变“活” ,变被动接受为主动求知。让学生以一种更为积极、负责地态度去认识法律和创造性地运用法律。倡导和推行实践性法律教学应作为法律教育改革的突破口,尽早确立其应有的地位。 当然,引入实践教学模式也并非要完全取消或取代传统的教学模式,特别是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而是要在其基础上对其进行改造和完善,不拘一格,兼收并蓄。因此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把实践性法律教育模式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完全对立起来。即便在实践性法律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代理论性的教学和传统的案例教学法,而是与其他教育模式和方法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总之,法律教学可以适应不同教育者的专长,采取多种形式的教学模式,但不论怎样设计,法律教学万变不离其宗,那就是法律职业的要求,因为法律毕竟是一门经世致用之学,它融合于人类的法律经历与法律经验,技术性则是其中突出的内容。 参考文献: 1 王晨光,陈建民 1 实践性法律教学与法学教育改革J1 法学,2011, (1)1 2 何勤华.当代德国的法律教育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