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本裁量基准根据安徽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裁量规则”),结合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管实际制定,是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特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等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应遵循的基本标准。 食品部分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自 2015 年 10
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的; (二)违法行为人因残疾、患有重大疾病(非传染性)、失业等,生活困难的; (三)违法行为人为自然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地在山区、农村偏远地区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物品不属于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的; (二)涉案物品为特殊食
3、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下的; (三)已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八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2 (三)符 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第三条关联法条。 第二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
4、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罚款: (一)已经申请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 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三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
5、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 一 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 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两年以上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七万元3 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6、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
7、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八条 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原则、程序、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适用本办法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的规定。 3.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条 本条是对食 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8、,减轻行政处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十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十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4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十二万元以上十三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第六条关联法条。 第五条
9、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一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二十四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
10、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二十一倍以上二十四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六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 二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十万元以上十四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十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 (一)违法所得八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行为累计实施两年以上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
11、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 第二款、 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十四万元以上十六万元以下罚款。 关 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12、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 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
13、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6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一 )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14、、畜、兽、水产动物肉类; (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十一)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销售的; 第七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 、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
15、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八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四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7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6、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六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十四倍以上十六倍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
17、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
18、规 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8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
19、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 (三)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 (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20、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注册人变更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影响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以及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4.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申请人变更可能影响产品配方科学性、安 全性的事项,未依法申请变更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九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裁量基准的规定。 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减轻行政处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9 元以下
21、罚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四千元以下的; (二)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四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涉 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二万三千元以上四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关联法条 见下条。 第十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处货
22、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七倍以下罚款: (一)生产经营过程控制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三)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不符合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
23、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货值金额七倍以上八倍以下罚 款。 关联法条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10 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24、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 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八)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包装材料等食品
25、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 第十一条 本条是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 根据裁量规则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本条不适用减轻行政处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行政处罚,处五千元以上二万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一项情形的; (二)涉案物品不属 于特殊食品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四万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三项以上情形的; (二)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符合裁量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