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三江侗族自治县“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 “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水利厅等部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江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五小水利”工程的建设管理。其它小型农村水利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五小水利”工程主要指小塘坝、小水窖、小水池、小泵站、小水渠(含小型引水管道)等小型水源工程建设。其中小水窖容积 201
2、00 立方米,小水池容积100500 立方米,小水渠流量在 1 立方米/秒以下,小泵站装机容量小于 1000 千瓦,小塘坝及平原区坑塘蓄水量一般在 10 万立方米以下,农村小型河道主要指承担灌溉、排涝功能,流域面积50 平方公里以下。第四条 工程建设应坚持规划指导、因地制宜、集中连片、项目整合的原则,提高农村、农田抗旱排涝能力,促进农业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 2 -第五条 项目申报主体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第六条 项目申报主体向乡镇水利站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申请单位、建设地点、计划开竣工时间、工程内容、工程量、估算投资、工程效益、筹资计划及建后管护
3、等。由乡镇水利站负责实地核查,论证项目可行性,以乡镇为单位汇总后报县水利局。第七条 县水利局、财政局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对项目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及效益情况进行审查论证,优先选择投资少、效益好、管护有保证的项目纳入建议计划。汇总编制实施方案,联合上报市水利局、财政局备案。第八条 必须进行设计的项目应委托具有水利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对项目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合理比选技术方案,确定基本技术参数,编制单项设计及概算。包括:新建、扩建、维修小塘坝,新建小泵站、灌排泵站改造等具有较高技术要求的项目,单项工程投资 30 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九条 县水利主管部门按照批复的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
4、改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因各种原因无法实施而确需调整的,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由县水利、财政部门批复并报原审批机关备案。第十条 项目建设要优先选择有水利资质的队伍或专业施工队伍施工,提倡打捆招标的方式组织项目施工。项目实施需接受乡镇水利站及水利专业人员的监督、指导。- 3 -第十一条 全面推行群众质量监督和项目公示制度。项目受益村庄要设立公示牌,对工程建设内容、施工组织、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公示,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实施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度。第十二条 项目区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立明显标识,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名称、工程保护和安全警示标识等,以利于工程运行维护。第十三条 项目必须当年完工并经乡镇初验后,由县水利
5、、财政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向市水利、财政部门提交验收报告。第十四条 按照柳州市国有土地出让收益计提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严格资金使用和监管。严格按照下达资金计划的项目和工程进度管理、支付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审查。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要编制竣工决算,县级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审计。第十五条 县级建立“五小水利”工程建设专项档案,避免重复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晰产权,落实项目管护责任主体,明确管护责任,确保工程正常发挥效益。第十六条 项目所在乡镇水利站指导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建立管理制度,对工程实施有效的运行管理维护。不得随意变更原有水利设施现状,如确需改变应按有关程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