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上饶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 号)、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 号)、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通知(赣教财字20162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县教育体育局与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县三小、罗桥中学、兴园学校、邱蕴芳实验学校)。第二章 资金管理第三条 资金开户管理。(一)开设农村义务教育
2、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专用账户,账户名称“上饶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办公室”,并在 “上饶县学校食堂资金专用账户”下设独立分户,专项核算国家补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拨付情况。(二)上饶县教育会计核算站要为“营养办”设立独立会计账套,配备窗口核算会计,专项核算国家补助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收支业务。第四条 资金拨入管理。2(一)各学校将学期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用餐人数和金额情况上报县营养办汇总审核,报财政预拨经费。每月营养办要对各学校实际营养餐用餐人数进行审核,县教育体育局分管领导审批,确定各学校营养计划拨付金额。(二)教育会计核算站根据营养办提供的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用餐人数按季度到县财政填写
3、拨款申请表,教科文股审核,财政分管局长签批后,将资金拨入到营养办资金专户,核算站窗口会计分学校列入“拨入专款营养计划”科目。第五条 资金支付管理。(一)为确保资金安全,加强资金管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支付实行“统一报账制”,由各学校报账员到县教育会计核算站核报。(二) “课间餐”的资金支付方式。各学校报账员将经审核并经学校分管负责人审批的税务发票及相关附件(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验收表、第一次报账要有企业签订的合同、营业执照、食品安全许可证等复印件、课间餐发放情况登记表等有关原始资料),报教育会计核算站窗口会计核报,将资金直接支付给课间餐供应商。核算站窗口会计分校列“专款支出营养计划课间餐”支出科
4、目。(三)“中餐加营养” 的资金支付方式。各学校根据用餐人数、离县城远近、时间等因素确定“备用金”额度,实行“备用金” 报账制;各学校报账员将经审核并经学校分管负责人审批的食材采购票据及相关资料(食堂提供的“营养改善计划食材采购验收表”,3蔬菜、肉类采购收据(肉类食材要附检疫检验证复印件),用餐人数登记表等有关原始资料),报教育会计核算站窗口会计核报,食用油、调味品等有税务发票的原则上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会计核算站窗口会计分学校列“专款支出营养计划中餐加营养”支出科目。第六条 资金对帐管理。月末学校报账员要与教育会计核算站窗口会计对账,教育会计核算站要与开户银行对账,教育会计核算站与县财政局教
5、科文股核对指标账,具体责任人要签字确认,并将对账单装入会计凭证。第三章 财务管理第七条 建立管理责任和监督评价制度。实行校长负责制,要将“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财务管理情况列入学校食堂工作领导小组和膳食委员会监督管理的重要议程。第八条 建立财务民主管理制度。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收支实行学校分管财务负责人 “一支笔” 审批制度,每月应向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膳食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征求意见。 第九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采购员、验收员(保管员)、报账员、分管负责人等人员岗位的职责和权限,把“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落实到人,各校要安排一名副校长为“营养改善计
6、划”负责人,把参与“营养改善计划”管理工作人员考核纳入到学校绩效工资考核范畴。 第十条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营养改善计划”财务机构内部分工要明确、责任要分清。采购员、验收员(保管员)、报账4员、分管负责人不得互相混岗,如采购员不能做验收员(保管员)工作、报账员不能做采购员工作、分管负责人不得兼任报账员工作,各岗位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牵制,同时又提高工作效益。第十条 建立财务资料归档和报表上报制度。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都必须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归档要求整理立卷,装订成册。教育会计核算站要向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提供全县营养改善计划收支月报表。第四章 食品采购与管理第十一
7、条 建立食品采购索票制度。从国家注册的食品工商企业采购食品,要索取税务发票和供货清单、留存供应商相关许可证件;从农贸市场、农户渠道等采购蔬菜、荤菜,要索取注明数量、单价、金额的采购收据,做到有源可控,有据可查。 第十二条 建立食品采购内部监督制度。一般采购必须实行双人采购,采购人员要定期轮换;大宗采购要多人参与,必要时实行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建立食品采购公示制度。每天将采购的食品品称、数量、单价、金额 、用餐人数等在学校公示栏公示。 第十四条 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制度。所购食品由应由两人以上验收。食用时间较长的要办理出入库和月末盘点手续。学校应完善各种自制原始凭证,食品验收保管人员要认
8、真填写“食品采购验收单”、“食品出(入)库单”、“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验收汇总表”、 “营养改善计划食品收发存汇总表”,采购人(两人)、审核人、验收人(两人)、负责人要分别签字确认。5第五章 财务监督第十五条 严禁在学校“营养改善计划”经费中列支教职工伙食、奖金福利和招待费等费用;不得虚报、冒领、套取、挤占、挪用营养改善补助资金;不得克扣学生伙食、贪污受贿。第十五条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对各学校“营养改善计划”财务管理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十五条 有关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党中央国务院“八项规定”要求,如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十六条 各学校应当根据教育部等十五个部门关于印发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教财20122 号)、省教育厅、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开展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的通知(赣教财字201625 号)和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并报县教育体育局备案。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15 日起施行。6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 2016 年 12 月 1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