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 解读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办法。根据中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中府201514 号)的相关 规定,现就文件解读如下:一、文件制定背景说明现留创园入园企业启动经费评审依据为广东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委组通2012 139 号)中的规定,即“ 创业 园管理 办公室 组织 5 人以上的技 术、投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企业实际运作情况,就是否资助和资助标准提出意见。”,并没有配套专门的项目评审办法。从近几年的实
2、践来看,启动经费评审存在着操作程序不够规范,评审标准不够明确及受评审专家主观因素影响较大等问题,因此,为规范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评审(以下简称“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规范性,确保项目评审结果的公平、公正,根据关于进一步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的若干意见(中山发 20172 号),制定本 办法。二、文件主要内容2评审办法有五章共二十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目标任务和权责分工;第二章申请、受理与初审,主要明确申请、受理要求;第三章评审,主要规范评审过程的各个环节;第四章评审纪律,主要明确评审参与人员的工作纪律;第五章附则。三、需重点说明的内容(一 )创 新 评 审 方
3、 式 。为尽量减少主观人为因素,对评审要点进行量化评审, “第十一条 评审要点。对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项目可行性以及产业化前景等进行量化评审,具体评审指标详见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进行调整。 ”,其中, 中国中山留学人员创业园创业启动经费专家评审表用“ 团队成员水平与能力” 、“项 目技 术 先进性” 、“项目可行性”、 “项目 产业化前景与预期成果”和“ 加分项 ”共 5 个指 标维度对申请项目进行量化评审,提高项目评审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另外,鉴于评审指标体系也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因此
4、,该条款中也明确了量化评审指标会有一个动态调整过程。(二)规范工作程序。 评审办法中对评审专家的抽取产生、评审流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第九条 专家抽取。在评审会议召开前 5 天,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评审专家库中按专业随机3抽取专家,形成评审专家组。其中经营管理、财务投资专家各 1 个,技术专家 3 人及以上(一个专业最少有 2 名专家),另每个专业要抽取 1-2 个后补专家。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需从项目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对于有特定评审要求的项目,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符合特定条件的专家参加。在组织评审专家组时,必须充分考虑评审专家的专业代表性和互补性、专家层次及人数的科学合理性,并遵循回避原
5、则。”、“ 第十二条 评审流程。 (一)评审专家审阅申报材料;(二)现场答辩。1、申请人对申请项目进行陈述。申请人用 PPT进 行 陈 述 ,时 间 不超过 15 分钟,陈述要点为:申请人基本情况;创业团队的基本情况;创业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2、申请人就专家提问进行现场答辩。提问和答辩均围绕申请项目的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及产业化前景等情况进行,时间不超过 15 分钟。项目申请人可带领团队核心成员一起参加现场答辩。 (三)专家提出评审意见。评审组根据申报材料和申报人陈述及答辩内容,经充分讨论后,对申请项目各评审指标进行定量打分,提出综合评价意见及提出拟支持金额。 ”,使项目
6、评审更加规范和公平。(三)严明工作纪律。 评审办法对项目申请人、评审专家及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进行了明确,“第十四条 项 目申请人有义务配合做好项 目评审,按要求提供与申报4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和信息,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对项目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一经查实,不受理评审,同时不得再次申报本项目评审;对已获资助的,取消其享受的有关扶持政策,并有权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活动中,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 坚持客观、公正、准确的评审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二)评审期间,评审专家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就评审事项与评审对象进行联系
7、;(三)不得泄露与剽窃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四)参加评审时,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言论,不得妨碍其他专家客观公正评审;(五 )不得擅自将评审有关资料带离评审现场,不得记录、抄写、夹带有关评审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透露本人和其他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当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必须主动申明并回避:(一)评审专家为项目申请人;(二) 评审专家及其近亲属是申请项目的参与人员;( 三)评审专家与项目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七条 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评审专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立即停止其参加评审工作。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参与项目评审工作的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活动中不得干扰专家独立、正常开展评审工作,对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5究法律责任。”,确保 评审工作严肃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