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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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加强对非执业会员的服务和 监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负责非执业会员管理相关制度的制定,指导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注协)的非 执业会员管理工作;地方注协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登 记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成为非执业会员:(一)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不超过 5年。(二) 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不超过

2、5 年。(三)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考试合格证书超过 5 年或执业会员停止执业或被撤销、注销注册超过 5 年,经过相关测试。第四条 申请程序(一)申请人向地方注协提出申请,并准确、真实、完整地填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见附表一)。(二)地方注协在接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将其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登记表的相关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上报,并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汇总表(以下称汇总表,见附表二)抄报中注协复核;对于不予批准的申请人,地方注协应当告知其原因。(三)中注协自接到汇总表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3、,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复核。 对于复核合格的,在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确认,同时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上公告;对复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有关地方注协予以撤销。经中注协复核合格的人员,由地方注协颁发中注协统一印制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证书(以下简称会 员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协不准予其登记:(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 5 年的。(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 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 2 年的。(四)受吊销注

4、册会计师证书处罚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 5 年的。(五)因本办法第十条(四)、 (五)项情形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或被理事会劝其退会的,自相关决定之日起至申请入会之日止不满 3 年的。(六)由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理事会予以除名的。第六条 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获批准后,地方注协应当取消其非执业会员登记。第三章 转会、退会和除名第七条 非执业会员由于工作调动等原因,出现跨省级行政区域变动的,可以 办理转会手续。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转出地地方注协提出转会申请并填写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转会表(以下简称转会表,见附表三);(二)转出地地方注协接到申请后 10 个工作日内,

5、应当在转会表上签署意见,包括该会员的会费缴纳情况、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当年年检情况等事项;(三)转入地地方注协接到经转出地地方注协签署意见的转会表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与该会员取得联系,办理相关手续。第八条 非执业会员可申请退出本协会,具体程序为:(一)本人向地方注协提交退会申请,并同时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二)地方注协批准并报中注协备案。第九条 非执业会员拒不履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或地方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所在地地方注协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并报 中注协备案。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协取消其非执业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书,并报中注协备案:(一) 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6、的。(二) 受刑事处罚的。(三) 因在财务、会计、 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申请入会时,上报虚假材料的。(五)存在严重违反中注协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的。(六)未通过年检和自行退会的。被取消非执业会员资格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资格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中注协申诉。中注协在收到申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予以答复。第四章 年度检查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应当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协组织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新批准入会的非执业会员,不参加当年年检。非执业会员的年检时间为每年 6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第十

7、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具体内容为:(一)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二)交纳会费情况;(三)是否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无法委托他人办理年检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暂缓年检:(一)在境外停留的。(二)生育休产假的。(三)因疾病不能参加年检。(四)地方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暂缓年检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对于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地方注协应当在其会员证书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第十五条 对于未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未交纳会费,或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非执业会员,年检不予通过。第十六条 无故不参加年检的非执业会员,视为其自行退会。第十七

8、条 地方注协应当将年检合格的非执业会员名单,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网、中注协网站和地方注协网站或相关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八条 对暂缓年检的非执业会员,待暂缓年检的事由消除后,再按以上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另行公告。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协提出申请,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二十条 本 办 法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 起 施 行 。中 注 协 1995年 发 布 的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会协字1995105 号)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退会、 转会工作的补充说明(会协字1995303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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