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技能人才在科技创新、技术攻关、技艺传承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着力传承弘扬“工匠精神” ,加快推进支持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以下简称首席技师工作站),是指以服务我市主导产业为重点,由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依托大中型企业、技工(职业)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立,通过名师带徒、技术攻关、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搭建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平台。本办法所称高技能领军人才是指具有高超技艺、精湛技能和较强创新能力,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主要包括中
2、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国务院特殊津贴、泰山产业领军人才(技能类)、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首席技师)、东营市首席技师等行业公认具有绝技绝活的高端技能人才。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评定、管理工作。第四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主要从事下列工作:(一)开展科技创新和技术攻关,形成技术创新团队,解决生产技术难题,实施技术改造和技能创新,推广新技术、新工艺2和先进操作法,解决关键性生产技术难题,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二)开展技术交流和研讨活动,加快高技能人才集聚,为技术研修、创新、成果转化、教学改革等提供交流平台;(三)开展带高徒、传绝技活动,以首席技师为项目(工种)带头人,积极组
3、织参与“金蓝领” 培训、 职业技能竞赛,多渠道为企业及社会培养技能骨干;(四)承担政府和社会委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师资培训任务。第五条 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高技能领军人才领办,入站人员具备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不少于 5 人;(二)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培养、评价、选拔、使用和激励等制度体系;(三)单位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能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较好的工作和学习条件(其中固定工作场所一般不少于 60 平方米);(四)具有处于本行业较为先进的生产科研仪器设备;(五)有独立承担过市级及以上重大项目的经历、经验和成果;(六)建立完备的“东营 市首席技师
4、工作站” 工作制度,有明确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预期收益,每年为企业或社会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 10 人;3(七)单位年投入工作经费不少于 5 万元,保障首席技师工作站良性运行发展。第六条 选拔首席技师工作站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下列程序开展:(一)组织推荐。申报首席技师工作站的单位,应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统一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申请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下列申报材料:1.推荐报告。按隶属关系,由县区人力资源
5、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出具;2.申请报告。包括工作站所在单位情况,领办人情况、工作站职业(工种)、工作站成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技师、高级技师简介、业绩,工作站工作制度和计划目标等;3.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申报表; 4. 证明材料。包括首席技师工作站领办人、入站主要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证明及获奖证书等。(二)综合评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出首席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4(三)命名授牌。对首席技师工作站拟认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6、门、市财政部门联合发文认定并授予“东营市首席技师工作站” 牌匾。第七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负责人须由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团队成员中的高技能人才,可优先受聘技工院校兼职指导教师。第八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业、院校等单位应为工作站提供必要支持,充分发挥首席技师工作站在本行业、本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第九条 强化党建引领,符合条件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要成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第十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应根据单位需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开展工作,建立日常工作台帐,留存各项影像资料等档案,实行规范化运作。第十一条 建立首席技师工
7、作站考核评估制度。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单位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估工作。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单位设立的首席技师工作站进行日常管理、年度考核评估工作。每年 3 月 31 日前,要将考核评估结果、首席技师工作站上5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并收回“东营 市首席技 师工作站” 牌匾。 (一)申请设立的单位被注销或者撤销的;(二)领办人调离原工作单位,且无符合要求的人员接替领办的;(三)工作站主要负责人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
8、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四)不开展技术交流、技术革新、技术攻关,传技带徒的;(五)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的;(六)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工作站的行为。第十三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每年评估认定一次,每次不超过 10 所,市财政给予每所首席技师工作站一次性补助 10 万元。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工作站市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工作站技术革新项目研发经费。包括项目所需的原材料、教材、电子设备、小型设备,辅助工具、实验研究的补助等;(二)工作站成员组织开展或参加的与本行业、本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国内外技术交流、考察学习、政策培训等费用(含差6旅费、咨询费、
9、培训费、食宿费、交通费等);(三)技能成果检测认定与奖励、科技创新与发明等费用;(四)开展技艺传承,培养技能人才所需的课时费、劳务费等费用(含评审费、专利申请费、版面费等)。第十五条 工作站所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第十六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开发区有关部门及中央和省驻东营有关单位、市属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建立“ 谁使用,谁负责” 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12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 年 12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