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绿色食品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所属分支机构的领导和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农业农村部社团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某项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统称专业委员会。第三条 分支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按照协会章程以及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协会秘书处负责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第四条 分
2、支机构的职能任务是:(一)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发展动态与趋势;(二)积极向协会反映本专业情况、意见和建议;(三)总结专业管理经验,组织专业技术交流、培训及研讨活动;(四)为本专业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五)编辑出版本专业书刊、资料;(六)经协会授权,为绿色食品及相关企业举办产品宣传、交流、推介及交易等活动;(七)协助协会在专业领域内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八)承办协会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三章 设立、变更与注销第五条 分支机构由协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决定其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各分支机构设立由协会秘书处以提案的方式向协会常务理事
3、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申请分两种形式:(一)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多数会员意见和工作需要直接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二)由本专业具有代表性的 5 个以上团体会员提出书面动议,经 5 位协会理事或 3 位常务理事推荐,由秘书处草拟提案,向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提出申请。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的条件与要求:(一)条件: 本专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有成立分支机构的要求;有规范的名称;有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有一定的办公场所和经费来源;有负责日常工作的人员。(二)要求: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书;分支机构依据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制定的工作规则;活动经费来源;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
4、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第八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不予设立:(一)在本会内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与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二)在分支机构下又设立其它分支机构的;(三)拟设立的分支机构业务与本会宗旨、业务范围无关的;(四)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的。第九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注销:(一)未完成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第十条 分支机构每 5 年一届,其领导成员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或负责人变更,原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及时向新机构负责人移交印章及其他有
5、关事项。第四章 管 理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名称前应冠以协会名称,英文译名与中文一致。分支机构应依据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报协会备案,不得单独制定章程。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每年 12 月 30 日至次年 1 月 30 日,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经费收支情况及工作人员变动情况等,并提交下年度工作计划。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是中国绿色食品协会会员;分支机构的会员均为协会会员,其会员管理、服务、会费收取等均应遵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执行。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
6、处罚,直至撤销该分支机构:(一)不用“中国绿色食品 协会 XX 专业委员会”全称,而擅自在分支机构前冠以“ 中国” 、“全国”和“ 中 华” 等名称开展活动的;(二)违反规定使用印章或非法刻制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四)违反协会会员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会费的;(五)未经协会允许,在国内、国际重大活动中擅自开展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六)长期不开展工作或对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第十六条 各分支机构的组织机构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主任由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副主任、秘书长由主任提名,报协会同意后按分支机构工作规则规定的程序选
7、举产生。分支机构主任每届任期 5 年,可连选连任,但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经费来源:(一)有偿服务的合法报酬;(二)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的支持;(三)社会和个人的捐赠与资助;(四)协会统筹的补助。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不得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其财务由协会分设户头,统一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账户;各项收入属本会所有,分支机构具有使用权。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秘书处须由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参与管理或担任相应职务。分支机构可派专职工作人员在协会秘书处办公,处理日常工作,其费用由分支机构支付。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参与主办、承办或协办的研讨会、论坛、展会及博览会等业务活动,必须向协会提出申请,经协会和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活动总结须及时报送协会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 2018 年 6 月 12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