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季西南大学网络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业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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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城 市 污 水 的 最 佳 处 理 方 法 是 _C_。C: 集 中 处 理2、 导 致 全 球 气 候 变 暖 的 是 _BB: 二 氧 化 碳3、 环 保 部 门 据 发 各 种 环 保 许 可 证 和 执 照 的 行 为 或 行 政 机 关 拒 绝 履 行 其 他 法定 应 该 履 行 的 职 责 , 这 种 行 为 属 于 _C_C: 请 求 履 行 职 责 之 诉4、 能 够 起 到 正 反 两 方 面 刺 激 作 用 的 经 济 刺 激 制 度 是 _ A _。A:税 收5、 以 下 属 于 可 更 新 资 源 的 是 _ A _。A: 土 壤6、 以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2、 导 向 的 原 则 是 _ B _。B:我 国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立 法 的 指 导 方 针7、 世 界 环 境 与 发 展 委 员 会 在 1987 年 向 联 合 国 提 交 的 关 于 环 境 与 发 展 的研 究 报 告 是 _ A _。A: 我 们 共 同 的 未 来 8、 在 科 学 上 没 有 疑 问 的 情 况 下 , 要 求 各 国 在 自 己 的 管 辖 范 围 内 通 过 立 法 、行 政 或 其 它 措 施 防 止 和 减 少 环 境 损 害 和 缓 进 恶 化 的 原 则 是 ( B )B:防 治 环 境 损 害 原 则9、 实 施 土 地 用 途 管 制

3、 制 度 的 基 础 是 ( A )A.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制 度10、 环 境 污 染 造 成 的 财 产 损 失 不 包 括 ( D ) A: 直 接 损 失B: 可 得 利 益 损 时C: 间 接 损 失D: 精 神 损 失11、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特 征 不 包 括 ( C )C. 区 域 性12、 在 生 态 系 统 中 居 于 最 重 要 地 位 的 组 成 部 分 是 ( A )A. 生 产 者13、 人 为 原 因 引 起 的 环 境 问 题 被 称 为 ( A )A.次 生 环 境 问 题14、 按 照 环 境 的 功 能 不 同 , 可 以

4、将 环 境 分 为 ( A )A.生 活 环 境 和 生 态 环 境15、 人 类 环 境 的 中 心 事 物 是 ( A )A: 人 类16、 水 污 染 防 治 法 不 适 用 于 ( B )的 污 染 防 治B: 海 洋17、 征 收 排 污 费 制 度 的 目 的 在 于 ( A )A: 促 进 企 业 加 强 经 营 管 理 , 节 约 和 综 合 利 用 资 源18、 渔 业 资 源 的 特 点 包 括 ( ABCD )A: 流 动 性 B: 隐 蔽 性 C: 集 群 性 D: 回 游 性19、 经 济 刺 激 普 遍 采 用 的 形 式 包 括 ( ACD )A: 财 政 援 助

5、 B: 罚 款 C: 没 收 D: 低 息 贷 款20、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是 _AC_。A. 人 与 自 然 的 关 系 C.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21、 固 体 废 物 危 险 的 特 性 主 要 是 ( ABCD )A: 毒 害 性 B: 放 射 性 C: 腐 蚀 性 D: 易 燃 、 易 爆 性22、 环 境 保 护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有 ( ABCD )A: 警 告 B: 罚 款 C: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或 者 使 用 D: 责 令 重 新 安 装 使 用23、 为 了 规 范 渔 业 养 殖 , 防 止 不 合 理

6、 的 捕 捞 活 动 对 渔 业 资 源 造 成 破 坏 , 我国 渔 业 法 规 定 的 管 理 措 施 包 括 ( BCD )B: 实 行 渔 业 养 殖 使 用 证 制 度 C: 鼓 励 和 扶 持 外 海 和 远 洋 捕 捞 D: 实行 捕 捞 许 可 证24、 我 国 法 律 对 林 权 的 保 护 , 采 取 的 主 要 措 施 有 ( ABD )A: 确 认 权 属 B: 返 还 非 法 占 有 C: 土 地 承 包 D: 排 除 妨 碍25、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对 固 体 废 弃 物 管 理 规 定 的 “三 化 原 则” ( BCD )A: 回 收

7、化 B: 减 量 化 C: 资 源 化 D: 无 害 化26、 我 国 大 气 污 染 防 治 法 规 定 , 大 气 环 境 质 量 状 况 公 报 应 当 包 括 ( CD )C: 污 染 危 害 程 度 D: 主 要 污 染 物 的 种 类27、 许 可 证 的 管 理 程 序 包 括 ( ABC )A. 申 请 B. 审 查 C. 决 定28、 根 据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保 护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应 当 制 定 编制 或 填 报 ( ABC )A.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B.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C. 环 境 影 响 登 记 表29

8、、 违 反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法 律 责 任 是 ( ABD )A. 行 政 责 任 B. 民 事 责 任 C. 管 理 责 任 D. 刑 事 责 任 30、 作 为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环 境 要 素 包 括 ( BC )B. 河 流 C. 矿 藏 31、 对 作 为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物 理 解 正 确 的 是 ( ABD )A: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中 作 为 权 利 义 务 对 象 的 物 , 是 指 表 现 为 自然 物 的 各种 环 境 要 素B: 作 为 环 境 与 资 源

9、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的 自 然 物 必 须 是 人 们 可 以 影 响 和控 制 的 ,具 有 环 境 功 能 的 自 然 物D: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升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客 体 范 围 会 逐 步扩 大32、 、 以 下 关 于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ABCDE )A. 它 是 指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主 体 之 间 在 利 用 、 保 护 和 改 善 环 境 与 资 源 的活 动 中 形 成 的 由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规 范 所 确 认 和 调 整

10、的 具 有 权 利 、 义 务 内容 的 社 会 关 系B.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通 过 人 与 人 的 关 系 体 现 人 与 自 然 的 关 系C.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决 定 因 素 中 除 了 经 济 基 础 外 还 有 自 然 因 素D.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具 有 综 合 性 和 广 泛 性E.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律 关 系 是 具 有 强 制 性 的 社 会 关 系 33、 以 下 关 于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目 的 二 元 论 ”的 说 法 正 确 的 有 ( BC )B. 其

11、前 提 是 认 为 环 境 保 护 与 经 济 发 展 相 互 制 约 又 相 互 依 存 C. “二 元 ”是 指 保 护 人 群 健 康 和 保 障 经 济 社 会 持 续 发 展34、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区 别 于 一 般 法 律 的 主 要 特 征 有 ( ABCE ) A. 综 合 性 B. 技 术 性 C. 社 会 性 D. 阶 级 性 E. 共 同 性 35、 下 列 对 人 类 与 环 境 的 关 系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ABCD ) A. 环 境 是 人 类 赖 以 生 存 和 发 展 的 基 本 条 件 B. 类 能 够 主 动 的 适 应 和 改 造

12、 环 境 C. 人 类 与 环 境 是 相 互 联 系 、 相 互 作 用 和 相 互 制 约 的 关 系D. 人 类 是 环 境 的 产 物E. 随 着 科 学 技 术 的 进 步 , 人 类 可 以 逐 步 摆 脱 环 境 对 人 类 的 限 制 36、 对 人 类 环 境 的 下 列 表 述 正 确 的 是 ( BDE ) A. 人 类 环 境 这 一 概 念 是 在 1992 年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大 会 上 提 出 的 。B. 人 类 环 境 是 生 态 学 中 的 一 种 C. 现 阶 段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法 的 保 护 对 象 是 生 态 学 中 的 环

13、 境D. 人 类 环 境 是 环 境 科 学 研 究 的 对 象E. 人 类 环 境 是 以 人 类 为 中 心 的 外 部 世 界 37、 第 二 环 境 问 题 可 以 分 为 ( AC ) A. 自 然 环 境 的 破 坏 B. 食 物 公 害 C. 环 境 污 染 D. 自 然 资 源 的 开 采 E. 交 通 拥 挤 38、 作 为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保 护 对 象 的 环 境 要 素 包 括 ( ABCDE ) A. 大 气 B. 海 洋 C. 矿 藏 D. 自 然 保 护 区 E. 人 文 遗 迹 39、 以 下 属 于 人 工 环 境 的 有 ( ABCE ) A.

14、城 市 B. 名 胜 古 迹 C. 风 景 游 览 区 D. 社 会 风 气 E. 水 库40、简述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我 国 2003 年 实 施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法 第 2 条 指 出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是 指 对 规 划 和 建 设 项 目 实 施 后 可 能 造 成 的 环 境 影 响 进 行 分 析 、 预 测 和评 估 , 提 出 预 防 或 者 减 轻 不 良 环 境 影 响 的 对 策 和 措 施 , 进 行 跟 踪 监 测 的 方法 和 制 度 。 ”(6 分 ) 我 国 环 评 对 象 主 要 包 括 两 大 类 :( 1) 法 定 应 当

15、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的 规 划 。 又 包 括 两 种 , 一 种 是 综 合 性 指导 规 划 , 其 内 容 就 是 国 家 或 地 方 有 关 宏 观 、 长 远 发 展 提 出 的 具 有 指 导 性 、预 测 性 、 参 考 性 的 指 标 ; 另 一 种 属 于 专 项 规 划 , 其 内 容 主 要 是 有 关 的 指 标、 要 求 作 出 的 具 体 执 行 安 排 。 ( 7 分 )( 2) 建 设 项 目 , 具 体 可 以 分 为 基 本 建 设 、 技 术 改 造 、 房 地 产 开 发 ( 包 括开 发 区 建 设 、 新 区 建 设 、 老 区 改 造

16、 ) 和 其 他 共 四 个 部 分 的 工 程 和 设 施 建 设。 ( 7 分 )41、 什 么 是 开 发 者 养 护 和 污 染 者 治 理 原 则 ? 该 原 则 在 我 国 环 保 法 中 有 何 具体 适 用 ? 开 发 者 养 护 和 污 染 者 治 理 原 则 指 对 自 然 资 源 和 能 源 开 发 利 用 的 组 织 和 个 人, 有 责 任 对 其 进 行 恢 复 、 治 理 和 养 护 , 在 开 发 利 用 中 队 环 境 造 成 污 染 的 组织 或 个 人 , 有 责 任 对 其 污 染 源 和 被 污 染 的 环 境 进 行 治 理 。 ( 4 分 ) 开

17、发 者 养 护 和 污 染 者 治 理 原 则 的 适 用 :1) 、 实 行 排 污 收 费 或 者 征 收 污 染 税 制 度 ( 4 分 )2) 、 实 行 废 弃 物 品 再 生 利 用 和 在 回 收 制 度 ( 4 分 )3) 、 实 行 开 发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补 偿 费 或 税 制 度 ( 4 分 )4) 、 建 立 环 境 保 护 费 用 原 因 者 和 国 家 、 地 方 政 府 共 同 负 担 制 度 ( 4分 )42、 简 述 清 洁 生 产 和 末 端 治 理 的 区 别 。 答 : 清 洁 生 产 是 指 不 断 采 取 改 进 设 计 、 使 用 清 洁

18、的 能 源 和 原 料 、 采 用 先 进的 工 艺 技 术 和 设 备 、 改 善 管 理 、 综 合 利 用 等 措 施 , 从 源 头 削 减 污 染 , 提 高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减 少 或 者 避 免 生 产 、 服 务 和 产 品 使 用 过 程 中 污 染 物 的 产 生和 排 放 , 以 减 轻 或 者 消 除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 ( 4 分 ) 和 末 端 治 理 相 比 , 清 洁 生 产 有 下 列 不 同 :1) 清 洁 生 产 侧 重 “防 ”, 末 端 治 理 侧 重 “治 ”; ( 4 分 )2) 清 洁 生 产 实 现 了 环

19、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统 一 ; 而 传 统 的 末 端 治 理 只有 环 境 效 益 , 没 有 经 济 效 益 ; ( 4 分 )3) 清 洁 生 产 对 于 企 业 来 讲 有 动 力 , 能 主 动 ; 末 端 治 理 对 于 企 业 没 有 太 大 动力 , 比 较 被 动 ; ( 4 分 )4) 清 洁 生 产 可 以 持 续 , 而 末 端 治 理 不 易 持 续 。 ( 4 分 )概 括 而 言 , 清 洁 生 产 比 起 末 端 治 理 , 更 加 全 面 和 广 泛 的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概念 引 向 工 业 。43、 简 述 清 洁 生 产 和

20、末 端 治 理 的 区 别 。 答 : 清 洁 生 产 是 指 不 断 采 取 改 进 设 计 、 使 用 清 洁 的 能 源 和 原 料 、 采 用 先 进的 工 艺 技 术 和 设 备 、 改 善 管 理 、 综 合 利 用 等 措 施 , 从 源 头 削 减 污 染 , 提 高资 源 利 用 效 率 , 减 少 或 者 避 免 生 产 、 服 务 和 产 品 使 用 过 程 中 污 染 物 的 产 生和 排 放 , 以 减 轻 或 者 消 除 对 人 类 健 康 和 环 境 的 危 害 。 ( 4 分 ) 和 末 端 治 理 相 比 , 清 洁 生 产 有 下 列 不 同 :1) 清 洁

21、 生 产 侧 重 “防 ”, 末 端 治 理 侧 重 “治 ”; ( 4 分 )2) 清 洁 生 产 实 现 了 环 境 效 益 与 经 济 效 益 的 统 一 ; 而 传 统 的 末 端 治 理 只有 环 境 效 益 , 没 有 经 济 效 益 ; ( 4 分 )3) 清 洁 生 产 对 于 企 业 来 讲 有 动 力 , 能 主 动 ; 末 端 治 理 对 于 企 业 没 有 太 大 动力 , 比 较 被 动 ; ( 4 分 )4) 清 洁 生 产 可 以 持 续 , 而 末 端 治 理 不 易 持 续 。 ( 4 分 )概 括 而 言 , 清 洁 生 产 比 起 末 端 治 理 , 更

22、加 全 面 和 广 泛 的 将 可 持 续 发 展 的 概念 引 向 工 业 。44、 简 述 我 国 环 保 法 中 的 预 防 原 则 及 其 具 体 适 用 。预 防 原 则 是 指 对 开 发 和 利 用 环 境 行 为 所 产 生 的 环 境 质 量 下 降 或 环 境 破 坏 等应 当 事 前 采 取 预 测 、 分 析 和 防 范 措 施 , 以 避 免 、 消 除 由 此 可 能 带 来 的 环 境损 害 。 ( 4 分 ) 预 防 原 则 的 具 体 适 用 包 括 :1) 、 全 面 规 划 , 合 理 布 局 ( 4 分 )2) 、 以 环 境 标 准 制 度 减 少 向

23、 环 境 排 放 污 染 物 ( 4 分 )3) 、 制 定 和 实 施 具 有 预 防 性 质 的 环 境 法 律 制 度 ( 4 分 )如 :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制 度 , 环 评 制 度 , 三 同 时 制 度 等4) 、 增 强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谨 慎 对 待 具 有 科 学 不 确 定 性 的 开 发 活 动 ( 4分 )45、 简 述 我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的 几 大 基 本 措 施 。 答 : 水 污 染 是 指 由 于 人 们 的 生 产 和 其 他 活 动 , 使 污 染 物 或 者 能 量 进 入 水 环境 , 导 致 其 物 理 、 化 学 、 生

24、 物 或 放 射 性 特 性 的 改 变 , 造 成 水 质 恶 化 , 影 响水 体 的 有 效 利 用 ,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 生 命 安 全 的 现 象 。 ( 3 分 ) 我 国 水 污 染 防 治 有 下 列 主 要 法 律 措 施 :( 1)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的 制 定 。 ( 3 分 )由 国 务 院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制 定 国 家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2) 城 市 污 水 集 中 处 理 制 度 。 ( 3 分 )( 3) 划 定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制 度 。 ( 8 分 )1) 国 家 建 立 饮 用 水 源

25、 保 护 区 制 度 ( 一 级 保 护 区 和 二 级 保 护 区 , 如 需要 , 还 可 在 保 护 区 外 划 定 准 保 护 区 )2)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禁 止 性 规 定如 禁 止 设 置 排 污 口 ;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源 一 级 保 护 区 内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与 供水 设 施 和 保 护 水 源 无 关 的 建 设 项 目 ; 禁 止 在 饮 用 水 源 保 护 区 从 事 网 箱 养 殖、 旅 游 、 垂 钓 或 者 其 他 可 能 污 染 饮 用 水 体 的 活 动 等 ;3) 特 殊 水 体 保 护 的 法 律 规 定如 乡 级 以

26、上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保 护 水 资 源 的 需 要 , 可 以 在 准 保 护 区 建 造 湿 地 、水 源 涵 养 等 生 态 保 护 措 施 等( 4) 对 发 生 水 污 染 事 故 未 按 照 规 定 处 理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的 制度 ( 3 分 )46、 简 述 我 国 目 前 农 村 垃 圾 治 理 的 现 状 以 及 对 策 。 答 : 农 村 生 活 垃 圾 尚 未 进 入 集 中 处 理 ,农 村 整 体 环 境 呈 现 脏 乱 差 的 局 面 。据 调 查 , 79.5%的 村 镇 受 到 了 垃 圾 污 染 。 2014 年 新 环

27、 保 法 33 条 第 2 款 规 定 : “县 级 ,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提 高 农村 环 境 保 护 公 共 服 务 水 平 , 推 动 农 村 环 境 综 合 整 治 ”。 这 为 为 农 村 垃 圾治 理 给 予 了 初 步 的 法 律 保 证 。 ( 2 分 )具 体 来 说 , 治 理 农 村 垃 圾 问 题 可 以 考 虑 下 列 对 策 :1) 、 理 念 上 贯 彻 环 境 利 益 公 平 分 配 原 则 , 具 体 权 利 上 , 环 境 权 平 等 享 有 (4 分 )2) 、 增 加 农 村 环 境 保 护 和 污 染 防 治 的 相 关 立 法 ( 4

28、分 )3) 、 比 照 城 市 垃 圾 处 理 制 度 , 健 全 农 村 垃 圾 处 理 具 体 制 度 ( 4 分 )4) 、 突 出 政 府 环 保 部 门 在 农 村 垃 圾 污 染 治 理 中 的 责 任 ( 4 分 )特 别 需 要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 明 确 各 部 门 的 管 理 责 任5) 、 借 鉴 国 外 先 进 制 度 , 如 环 境 公 益 信 托 制 度 等 ( 2 分 )47、 结 合 我 国 环 境 保 护 立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的 现 状 , 谈 谈 你 对 2014 年 环 保法 不 足 之 处 的 认 识 。 新 环 保 法 的 不 足 1)

29、 . 立 法 缺 陷 :( a) 、 效 力 层 级 不 够 :由 人 大 常 委 会 制 定 , 并 非 非 基 本 法 ( 2 分 )( b) 、 原 则 太 多 , 细 则 不 够 ( 2 分 )( c) 、 环 境 权 的 宣 告 和 认 可 不 充 分 ( 2 分 )( d) 、 重 污 染 治 理 轻 生 态 保 护 ( 2 分 )2). 法 律 实 效 缺 陷( a) 、 环 保 执 法 部 门 能 力 不 足 、 难 当 大 任 。 ( 6 分 )i). 多 部 门 插 手 , 有 利 都 要 管 , 有 责 任 都 推 委ii). 环 保 部 门 “上 大 下 小 ”倒 金

30、字 塔 , 基 层 缺 人 、 缺 专 业 素 质( b) 、 地 方 主 义 阻 挠 , 强 制 措 施 难 实 施 。 ( 6 分 )i).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执 法 过 严 会 影 响 地 方 政 府 的 政 绩 和 财 政 收 入ii). 地 方 环 保 部 门 受 双 重 领 导 : 业 务 上 由 上 级 环 保 部 门 领 导 ; 财 政 和 人事 任 命 由 同 级 地 方 政 府 、 党 委 控 制 。48、 什 么 是 公 众 参 与 原 则 ? 请 结 合 我 国 环 保 法 中 该 原 则 的 具 体 运 用 谈 谈 你的 认 识 ? 公 众 参 与 原 则 是

31、指 在 与 公 众 环 境 环 境 权 益 相 关 的 环 境 开 发 决 策 等 活 动 中 ,公 众 有 权 通 过 一 定 的 程 序 参 与 这 些 活 动 , 并 且 有 权 得 到 相 应 的 法 律 保 护 和救 济 , 使 得 该 项 决 定 符 合 广 大 公 众 的 切 身 利 益 和 需 要 。 ( 2 分 ) 公 众 参 与 原 则 可 以 做 如 下 具 体 适 用 :1) 、 环 境 信 息 公 开 制 度 ( 3 分 )2) 、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制 度 ( 3 分 )3) 、 环 境 决 策 的 听 证 制 度 +论 证 会 +座 谈 会 ( 3 分 )4

32、) 、 行 政 和 司 法 保 障 制 度 ( 3 分 )5) 、 鼓 励 各 种 非 政 府 环 保 组 织 代 表 公 众 参 与 环 境 决 策 ( 3 分 )6) 、 确 立 公 众 享 有 环 境 权 。 ( 3 分 )49、 简 述 我 国 野 生 植 物 保 护 条 例 有 关 野 生 植 物 生 长 环 境 保 护 措 施的 规 定 答 : 我 国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生 长 环 境 的 主 要 措 施 包 括 : ( 1) 在 国 家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物 种 和 地 方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物 种 的天 然 集 中 分 布 区 , 依 法 建

33、立 自 然 保 护 区 ; 在 其 他 区 域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 府 野 生 植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建 立 重 点 保护 野 生 植 物 的 保 护 点 或 者 设 立 保 护 标 志 。 ( 7 分 )( 2) 要 求 野 生 植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监 视 、 监 测 环 境 对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生 长 的 影 响 ; 采 取 措 施 维 护 和 改 善 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的生 长 条 件 。 ( 6 分 )( 3) 建 设 项 目 对

34、重 点 保 护 野 生 植 物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的 , 建 设 单 位 提 交 的 环境 影 响 报 告 书 中 必 须 对 此 作 出 评 价 ;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在 审 批 环 境 影响 报 告 书 时 , 应 当 征 求 野 生 植 物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的 意 见 。 ( 7 分 )50、 简 述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及 其 两 种 主 要 方 式 。 答 : 排 污 权 交 易 是 指 一 方 排 污 者 将 自 己 经 环 保 部 门 许 可 的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排污 权 出 售 给 另 一 方 排 污 者 。 这 种 交 易

35、并 非 完 全 的 市 场 行 为 , 而 是 政 府 间 接管 制 下 的 不 完 全 市 场 行 为 。 ( 3 分 ) 两 种 方 式 包 括 :1) 德 国 互 补 式 交 易 制 度 ( 更 适 合 我 国 借 鉴 , 行 政 许 可 一 般 不 许 转 让 )即 : 当 排 污 者 说 排 放 的 污 染 物 低 于 许 可 标 准 时 , 可 以 将 减 排 量 转 移 给 其 他不 能 达 到 排 污 要 求 的 企 业 。 对 减 排 量 不 转 移 给 其 他 使 用 者 的 企 业 , 可 由 国家 收 回 并 通 过 税 费 优 惠 或 环 保 资 金 补 助 和 平

36、衡 其 减 排 利 益 。 ( 7 分 )2) 美 国 价 格 式 交 易 制 度即 : 将 排 污 许 可 证 本 身 作 为 可 用 于 市 场 交 换 的 标 的 物 , 对 许 可 证 所 标 明 的一 定 排 污 量 定 价 , 因 此 , 排 污 许 可 证 可 以 在 交 易 双 方 之 间 转 移 。 ( 7 分)3) 我 国 的 排 污 权 交 易 现 状 : 目 前 只 有 部 分 地 区 实 行 污 染 物 排 放 总 量 制 度 ,试 行 水 或 者 大 气 的 排 污 权 交 易 制 度 。 ( 3 分 )51、 什 么 是 协 调 发 展 原 则 ? 它 在 我 国

37、 环 保 法 制 度 中 有 何 体 现 ?协 调 发 展 原 则 /可 持 续 发 展 原 则 是 指 为 了 实 现 社 会 、 经 济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比 希 在 各 类 发 展 决 策 中 将 环 境 、 经 济 、 社 会 三 方 面 的 共 同 发 展 相 协 调 一 致, 而 不 至 于 顾 此 失 彼 。 ( 4 分 ) 协 调 发 展 原 则 的 适 用 包 括 :1) 、 将 环 保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4 分 )2) 、 国 家 内 部 各 部 门 间 、 国 家 管 理 部 门 与 企 业 、 公 众 之 间 的 协

38、 同 合 作; 国 际 社 会 和 国 家 之 间 的 协 同 合 作 ( 4 分 )3) 、 建 立 循 环 经 济 型 社 会 ( 以 垃 圾 分 类 处 理 为 例 ) ( 4 分 )4) 、 追 求 绿 色 GDP, 探 索 编 制 自 然 资 源 资 产 负 债 表 , 对 领 导 干 部 实习 自 然 资 源 离 任 审 计 ( 4 分 )52、 简 述 我 国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的 主 要 优 点 。答 : 我 国 2014 年 环 保 法 被 称 为 “史 上 最 严 环 保 法 ”: 总 体 来 说 , 它 有6 大 亮 点 , 6 大 不 足 。 ( 2 分 )

39、 ( 1) 6 大 亮 点 : ( 共 18 分 )1) 、 立 法 理 念 得 到 提 升 , 规 定 了 环 保 优 先 原 则 ( 3 分 ) 2) 、 环 保 意 识 得 到 重 视 , 规 定 了 6 月 5 日 法 定 环 境 日 ( 3 分 ) 3) 、 监 管 模 式 转 型 : 由 点 源 防 治 转 为 点 面 源 统 一 防 治 , 特 别 突 出 跨 区 联 防联 控 ;由 重 视 对 工 业 的 防 治 转 为 对 工 业 及 农 业 的 多 面 防 治 。 ( 3 分 ) 4) 、 环 保 执 法 由 软 到 硬 ( 3 分 ) 有 强 权 可 用 : 对 违 法

40、排 污 设 备 的 查 封 、 扣 押 权有 强 权 不 尽 责 的 监 督 : 越 级 举 报 制 度 , 人 大 的 监 督 制 度5) 、 公 众 权 利 得 以 确 认 ( 3 分 ) 新 设 第 五 章 “信 息 公 开 和 公 众 参 与 ”; 新 设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6) 、 法 律 责 任 得 以 强 化 ( 3 分 ) 加 重 加 大 财 产 罚 : 提 高 处 罚 力 度 +增 设 按 日 计 罚 制 度 ; 环 境 侵 权 责 任 新 增生 态 侵 权 责 任 ; 首 创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人 引 咎 辞 职 制 度 等53、 我 国 2014 年

41、 环 保 法 规 定 允 许 提 起 环 境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有 哪 些 ? 其 具 体 要 符 合 什 么 什 么 条 件 ? 答 : 我 国 2014 新 环 保 法 只 赋 予 符 合 条 件 的 社 会 组 织 公 益 诉 讼 主 体 资 格 ,没 有 赋 予 行 政 机 关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 公 民 个 人 环 保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 格 。 ( 5分 ) 新 环 保 法 第 58 条 要 求 提 起 环 保 公 益 诉 讼 的 社 会 组 织 必 须 符 合 下 列 三 个 条件 :( 1) 该 社 会 组 织 依 法 在 设 区 的 市 级 以 上

42、人 民 政 府 民 政 部 门 登 记 ; ( 5分 )( 2) 该 社 会 组 织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连 续 五 年 以 上 且 无 违 法 记 录。 ( 5 分 )( 3) 提 起 诉 讼 的 社 会 组 织 不 得 通 过 诉 讼 牟 取 经 济 利 益 。 ( 5 分 )54、 1. 什 么 是 环 境 污 染 , 什 么 是 环 境 ( 生 态 ) 破 坏 ?答 : 根 据 环 境 问 题 所 造 成 的 危 害 后 果 的 不 同 可 以 将 次 生 生 环 境 问 题 ( 即 人为 引 起 的 环 境 问 题 ) 分 为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43、破 坏 两 大 类 。 (4 分 ) 1) 环 境 污 染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人 类 直 接 或 间 接 向 环 境 排 放 物 质 或 者 能 量 , 超 过环 境 的 自 净 能 力 , 使 环 境 质 量 下 降 , 或 者 生 态 系 统 失 调 , 影 响 人 类 或 者 其他 生 物 的 正 常 生 长 和 发 展 的 现 象 。 ( 8 分 )2) 环 境 生 态 破 坏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人 类 不 合 理 的 开 发 和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 过 度向 环 境 索 取 物 质 或 者 能 量 , 使 自 然 环 境 的 恢 复 和 增 殖 能 力 受 到 破

44、 坏 的 现 象。 ( 8 分 )55、 简 述 国 际 环 境 法 中 共 同 但 有 责 任 差 别 的 责 任 原 则 。 答 : ( 1) 共 同 但 有 差 别 的 责 任 原 则 , 是 指 在 保 护 和 改 善 全 球 环 境 方 面 ,所 有 国 家 负 有 共 同 的 责 任 , 但 责 任 的 大 小 必 须 有 差 别 。 具 体 而 言 就 是 发 达国 家 应 当 比 发 展 中 国 家 承 担 更 大 的 活 着 主 要 责 任 。 ( 2) 这 是 因 为 , 全球 环 境 问 题 主 要 是 发 达 国 家 大 量 使 用 环 境 资 源 和 大 量 排 放

45、废 弃 物 造 成 的 。而 且 发 达 国 家 的 雄 厚 技 术 和 财 力 资 源 也 是 以 全 球 环 境 资 源 的 恶 化 为 代 价 积累 起 来 的 。 ( 3) 与 发 达 国 家 相 比 , 发 展 中 国 家 缺 乏 技 术 和 资 金 , 要 求 发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平 均 承 担 责 任 是 不 现 实 的 。56、 三 同 时 制 度 指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的 基 本 建 设 项 目 、 技 术 改 造 项 目 、 区 域 或 自 然 资 源开 发 项 目 , 其 防 治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的 设 施 , 必 须

46、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的 制 度 简 称 “三 同 时 ”制 度 。57、 环 境 噪 音 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58、 简 述 环 境 与 资 源 的 关 系 环 境 概 念 强 调 整 体 性 、 生 物 联 系 性 、 无 国 界 性 ; 资 源 概 念 强 调 使 用 价 值 ,可 开 发 利 用 性 。联 系 : ( 1) 两 者 密 不 可 分 ; ( 2) 两 者 相 互 依 存 ; ( 3) 两 者 均 有 经 济价 值 。区 别 : ( 1) 两 者 所 反 映

47、 的 动 静 关 系 不 同 ; ( 2) 两 者 的 形 态 不 同 ; (3) 两 者 强 调 的 重 点 不 同 ; ( 4) 两 者 强 调 的 价 值 和 效 益 属 性 不 同 。59、 案 情 简 介 : 2015 年 7 月 , 宁 波 市 不 少 老 百 姓 向 镇 海 环 保 部 门 反 映 , 附 近 的 小 区 半夜 总 是 被 “臭 气 ”包 围 。 7 月 20 日 , 环 保 部 门 到 了 现 场 , 发 现 臭 气 的 来源 是 一 家 玻 璃 企 业 。 7 月 22 日 , 环 保 部 门 依 法 将 责 令 改 正 环 境 违 法 行为 决 定 书 送

48、达 到 企 业 , 责 令 企 业 立 即 停 止 违 法 排 废 气 行 为 , 并 处 以2 万 元 罚 款 的 行 政 处 罚 。 该 企 业 按 照 老 观 念 , 觉 得 就 是 罚 2 万 块 的 事 ,并 没 当 一 回 事 。 没 想 到 , 8 月 13 日 , 环 保 部 门 又 上 门 复 核 , 采 样 检 测 ,发 现 数 据 又 超 标 了 。 8 月 18 日 , 环 保 部 门 送 达 了 第 二 次 限 期 改 正 决 定 书。 一 份 份 整 改 书 发 来 , 8 月 28 日 , 镇 海 环 保 局 第 三 次 上 门 , 数 据 总 算 达标 了 。

49、可 这 时 候 , 企 业 要 交 的 罚 金 已 经 高 达 44 万 。 听 到 这 个 数 字 , 企业 主 懵 了 。请 结 合 本 案 ,(1) 谈 谈 你 对 新 环 保 法 按 日 计 罚 制 度 的 理 解 。(2) 44 万 元 的 “天 价 ”罚 金 数 额 是 如 何 计 算 出 来 的 ?( 3 按 日 计 罚 制 度 的 优 越 性 。3 1 本 题 参 考 答 案 :( 1) 按 日 计 罚 制 度 是 2014 年 新 环 保 法 中 一 项 新 行 政 处 罚 制 度 , 该 制 度指 排 污 企 业 无 法 按 期 实 现 环 境 监 管 部 门 限 期 整 改 的 要 求 , 逾 期 将 被 处 以 每日 一 定 数 额 且 连 续 计 罚 上 不 封 顶 的 处 罚 管 理 手 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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