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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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时间:2017 年 11 月发布机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服务指南(简版)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和办理事项审查类型 先审后批审批依据1.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 ;3.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劳部发1994503 号)第七条:“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受理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决定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数量限制 无限制申请条件(一)申请人条件1.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2.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国有控股证券公司、国有控股保险公司;3.国务院铁道、民航、烟草部门所属企业。(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

3、、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2.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禁止性要求 无申请材料目录见下表申请材料清单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1

4、申请函 原件 3 纸质包括企业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规模等基本情况,以及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种类、特点及原因央企红头函2中央企业所属法人单位目录原件 3 纸质及电子申请事项涉及的法人单位一般要列入目录3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岗位说明及理由原件 3 纸质包括岗位描述、涉及不同特殊工时种类的岗位人数及占比、拟实行的期限及综合计算周期等4企业内部民主程序履行情况原件 3 纸质包括征求意见的过程、工会或职代会通过意见、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及公示反馈意见情况5申请事项涉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纸质办理基本流程 见 “中央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基本流程”办结时限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办理过程中所需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测绘、鉴定、专家评审等,不计入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短信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批复文件(部函)送达。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窗口,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 7 号西侧办公室,邮政编码:100716 联系电话:010-84209118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1:30,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监督投诉渠道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中街1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标准处,邮政编码:10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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