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岑溪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指导意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是推进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与集体产权关系紧密相连,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切身利益。为确定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标准,明晰集体产权关系,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有偿股份退出权和继承权及流转权,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是指岑溪市镇、村(组)农村村民,在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甄别,明确哪些
2、人员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哪些人员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过程。被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农民,既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份合作社社员、又是村民,享有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收益、继承及流转权能等;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条件的人员,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包括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即:股份合作社)的集体资产股份及经济收益分配权利。第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居住情况、 2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义务履行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解
3、决成员边界不清的问题。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提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章程获得集体资产份额和集体成员身份。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取得。经*村*个生产小组组长以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讨论一致通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间截止日为*年*月*日23 时 59 分。在该截止日*年*月*日 23 时 59 分前出生和尚健在并实际登记在成员确认表的人员,经对成员确认表公示无异议后,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整体政策性农转非,应视同本村农业人口,可确认为本村集体经
4、济组织成员)。(一)初始取得。以落实第一、二轮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即:1979 至 1994 年区间时,原生产队的成员领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地,登记的法定农业户口截止*年*月*日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户籍迁出空挂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以外地方的,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义务的人员。(二)法定取得。父母双方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出生人员,自其出生时起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父母一方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依法登记为本集 3 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出生人员,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过婚姻、合法收养,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5、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的,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三)申请取得。符合法律、法规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有关规定,自愿书面申请,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取得本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员,原则上自动取得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保留。(一)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二)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三)原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第五条 农村
6、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丧失。(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三)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四)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五)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且不符合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规定的。 4 (六)已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由财政供养的人员。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特殊情形处理。(一)因婚姻、合法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且常住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确认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1.“农嫁 农” 的妇女( 户口在娘家农村集体),以其 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其成员身份。如
7、其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2.“农嫁居 ”的妇女,其 户口未转成非 农户口,仍保留在娘家农村集体的,应当确认其仍具有娘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3.离婚、丧偶妇女(户口在原集体)未再婚,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未享受新居住地成员身份的,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4.离婚、丧偶妇女(户口在原集体)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再婚的,如未取得夫家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地,未享受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离婚、丧偶
8、妇女与城镇户口男性再婚的,户口未转为非农户口,应当确认其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5 5.入赘女婿(户口在原集体)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无承包地,也未享受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应确认其具有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二)仅迁入户口,并未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的“ 空挂 户 ”,其不具有 该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三)如该成员身份符合两个及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由其本人或该户户主书面申明将其身份明确在其中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四)属于再婚随父或随母迁入本村子女,是否确认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应按照民主议事程序,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经公示无异议,并报镇农村集体产权
9、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取得成员身份。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的操作程序。成员身份确认应当遵循宣传动员、调查摸底、民主决策、结果公示的操作程序,严格规范成员身份确认行为。(一)宣传动员。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让广大农民群众知晓法律和政策,积极参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二)调查摸底。开展调查摸底,收集整理村民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真实性审查,摸清成员结构及进退渠道。(三)民主决策。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民主协商解决成员身份确认遇到的特殊情况,通过民主程序确认成员身份。(四)结果公示。将成员身份确认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 6 不少于 7 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对成员进
10、行造册登记。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一)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活动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等民主管理权利;(二)享有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有关权利;(三)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占有权、收益权、股份有偿退出权和继承权。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制度,承担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二)履行所属集体规章制度和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章程规定的义务;(三)积极参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身份)资格确认登记,必须执行严格规范的档案管理,为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和福利享受提供依据。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