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顺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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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音像设备记录配备工作,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落实,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单位专为执法人员配备的进行执法工作时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第三条 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性能先进、设备配备与履职需要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严禁配置与本单位执法业务无关的音像记录设备。第四条 本单位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原则上不少于 3 人一台。第五条 本单位

2、配备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持执法终端,应当符合以下技术性能要求:(一)具备高清分辨率及较高像素,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适度大广角镜头,能够清晰、准确、完整记录执法过程。(二)电池容量及存储内存较大,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无限循环录影功能,能够长时间、不间断进行录音录像。(三)内置芯片运算速度较快,耗能较低,能够流畅操作,摄录不卡顿。(四)摄录文件完整性、保密性较好,如有执法需要应当具备文件加密功能,能够保证音像记录资料不易删改,真实完整。(五)如有特殊执法需要,应当具备红外夜视、GPS 定位、数据无线实时上传等其他功能。第六条 本单位配备照相机、摄像机、视频监控等其他音像记录设备,应当依照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执行。第七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平顺县道路运输管理所201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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