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攀枝花 有限 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 认缴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年 第七条 公司 董事长 (或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 。 第九条 股东名称、 出资额 、
2、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一览表。 单位:万元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2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 、 公司成立日期 、 公司注册资本 、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 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二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
3、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二、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 四、 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 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四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 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 3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五条 出资的
4、转让: 一、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 , 必须经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 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
5、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三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4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 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的执行
6、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 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十九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
7、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5 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 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四章 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
8、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四 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 非 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会议为定
9、期会议和临 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由
10、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 7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3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
11、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决定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8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
12、,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13、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9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1 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14、(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 在 董事 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 依照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 一 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 人员提起诉讼;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10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
15、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