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遂宁市 XXXXX 有限公司 章程 ( 201X 年 X 月 X 日新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 ,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 ,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发展遂宁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遂宁 市 XXXX 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遂宁市 XXXX 第四条 公司由 XX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 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
2、五条 经营范围: XXXXXXX。 第六条 营业期限: 长期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 XXXX 万元人民币。 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2 单位:万元 股东 名称 (姓名) 认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认缴 期限 出资比例 货币 实物 XXX XX XX 20XX.X.X XX XXX XX XX 20XX.X.X XX 合 计 XX XX 100%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
3、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 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 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 一 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 二 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出资比例享受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
4、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3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 公司新增资本金或其他股东转让股份时有优先认购权; 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 三 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 四 条 出资的转让: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
5、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 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 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三、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4 第十 五 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执 行董事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6、。 第十 六 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 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 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 十 九 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 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7、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未满逾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5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 一 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
8、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 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二十 三 条 执行董 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个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 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
9、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会 第二十五 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全 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6 行使表决权,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股东会。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以后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 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
10、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 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执行董事召集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11、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7 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执行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七 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 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选举产生。经股东会选举本届执行董事由 XXX 担任。 第二十八 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 十 九 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
12、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报酬事项; 七、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8 第三十 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 一 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聘任或者解聘。本届经
13、理由 XX 担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向股东会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 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经股东会选举本届监事由 XXX 担任。 监
14、事的职权 :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9 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 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 条
15、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 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 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 条 公 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所余税后利润,按10 照股东出资比
16、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 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 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 三 十 九 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 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 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