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分析环境法修改特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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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基于案例分析环境法修改特点【摘要】文章以案例分析的方式对新环保法的一些修改特点进行分析,在实践应用中将环保法的新特点阐明。文章的着重点在于讨论环境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认定,以及定罪量刑的构成要件。 【关键词】新环保法 行政责任 构成要件 一、案件概况 2005 年 8 月 25 日,G 市环保局接到国家环保总局转来的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 G 市 L 区某化工购销部长期从外地运入旧废酸液,向珠江水道倾倒。该局领导随即转交 G 市环境监察支队查办。经过缜密的初查、外调、分析,发现该化工购销部有重大违法嫌疑。为了不打草惊蛇,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了长时间蹲守监控,终于在 9 月 20 日下午 4 时当场查获该

2、部槽罐车运回 7.81 吨未经处理的有毒有害废液,经槽罐车暗道再通过厂区内埋设的 29 条暗槽,直接排入珠江水道,从该车驾驶室中发现了一本记录收运废液的“收据”本。经进一步核查,从该部经营账簿中查获了2005 年 5 月 29 日至 2005 年 9 月 1 0 日间,该购销部共接收某公司提供的废酸液 234.53 吨的原始凭证。 经事后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购销部主要经营硝酸钠、硫酸和磷酸等业务,持有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未办理任何手续。 二、行政责任追究 在开展前期工作后,G 市环保局、L 区环保局先后对该购销部擅自建设项目并投产,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并向水

3、体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 三、刑事责任追究 G 市环保部门认为,行为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环境刑事犯罪,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L 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购销部未具备处理污水的资质和能力,但被告人何某在担任该购销部经理期间,从某企业运回 24 车,共 234.53 吨“含酸废水” ,未作处理偷排到珠江水道,严重污染排污口周边河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6 万余元,故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何某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10 万元。 本案是一起情节极其恶劣、危害后果相当严重的跨界非法转移、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本案社会影响面广、意义深远,

4、案情复杂,在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法律空白。 四、定罪主要构件如何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个主要构成要件的确认要求,可分析一下该案的有关情况: 一是该购销部偷排的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或其它危险废物” ,案发时,环保部门对该购销部偷排入珠江的废液只是初步认为有毒有害,具体性质

5、未确定,后经 G 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鉴定和现场取样后得出监测报告 ,确定该废液 PH 值为 0.5,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定义的第34 类危险废物废酸。同时这也是 G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基本要件。 二是该购销部非法转移,并违法向珠江倾倒含酸废液污染水质事故是否可定性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根据专家组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初步鉴定,G 市环保局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相关规定,确认该事故为重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三是该购销部的违法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在本案处理之时,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公私财产遭受损失的定量问题为法律空白,并无明确规定。依据国家环

6、保总局关于消除或者减少污染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经济损失的复函 ,经专家组核算,该事故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 16 万余元,可以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 确定以上三个主要构成要件成立后,可认定该购销部偷排化工废酸液的违法行为构成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本案案情复杂,行为人存在多个违法行为。一是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危险化学品的储罐、装卸分装场所、仓库和码头等项目,并陆续建成投产;二是非法转移含酸废液并直接倾倒至珠江佛山水道,造成水体严重污染;三是在未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四是未经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未按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擅自跨境转移危险

7、废物;五是违反国家规定,向水体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违法成本太低:环保法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了四种“尚不构成犯罪” ,但会导致行政拘留的行为,其中包括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违法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等。 “违法成本高”才能改善环境恶化:这一条款被认为扩大了可导致人身自由限制的违法行为范围,因而广泛得到认可。光是行政拘留还不够,严重恶意的环境行为更应该入罪。这四种行为目前被认为是“尚不构成犯罪” ,但其已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如“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是我国目前农村地区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属于故意犯罪行为,应

8、用重点治理。现在的环境法给我的印象是:我们不能犯罪,但是可以犯法。这会给我们一个错觉即认为法律严禁的事情也可以干,干了还不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 1应琛,范子萌.重典治污如何动真格J.新民周刊,2013, (26). 2中国环保民间组织总量已达 3500 余家J.中国环境管理,2010, (04). 3朱娟.环保 NGO 参与环境纠纷协调解决机制的探讨以 815 户居民与铁鹰钢铁有限公司环境污染纠纷案为例J.中国环境法治,2008, (10). 4中华环保联合会成立两周年J.环境保护,2007, (08). 5李恒远.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展历程J.环境保护,2007, (19). 62009 年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维权服务情况通报会在京召开J.环境保护,2009,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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