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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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摘要】本文旨在研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此来为业内人士提供相关的参考。 【关键词】检察机关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 检察权 分离 理论与实践 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是指为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而供给和管理人财物的权力和责任。而检察权是检察机关检查、了解、监督以及引导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决定情况的权力。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指出了“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的重大事项。基于此,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

2、探讨已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 之所以要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进行分离,其目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为了确保检察机关能够依法且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另一方面,这是为了将检察长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一般而言,供给充足和服务到位是检验上述目标是否达到的两条标准。同时,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在司法机关中, “人” 、 “财” 、 “物”是其履行职能的必要资源。换言之,要确保司法权力的正常运行,则必须保障司法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3、。同时,只有如此,才可能建立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对于检察机关而言,其获得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从司法行政事务中解放出来,以此来避免因“人” 、 “财” 、 “物”的供给和管理而影响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换言之,检察机关依法、独立以及公正行使职权的前提条件是服务周到和“人” 、 “财” 、 “物”供给的充足。 (2)有利于检察权运行机制“去行政化”与“去地方化”的实现。虽然伴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解决了因经费供给匮乏而导致正常工作难以开展的问题。但是,现有的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制度具有较为浓厚的地方色彩,从而对检察公信力造成了严重影响。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

4、离正好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故而,对其进行探讨有着重要的意义。 (3)为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方面改革制度的制定提供了基础。一般而言,现有的 “人、财、物”保障制度能够对检察权的正常运行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司法责任制是本次司法改革的核心,且检察官主体资格与独立地位的确立是其前提条件。加之,检察官的独立地位又受“人、财、物”供给的影响。因此,将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进行分离是检察官担负起相应办案的责任。 二、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与检察权相分离的对策 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既是本次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又是一项情况较为复杂且涉及面广的改革。而目前,我国在具体实

5、际相分离的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思想认识问题、司法规律遵循问题、保障均等化问题以及风险防控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制度的改革。因此,必须采取行之有效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以此来确保其相分离所发挥的作用。基于此,笔者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并结合多年的工作经验,共总结出以下几点对策: (1)形成统一的认识,并积极努力推行改革。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人们对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这项改革的认识存在较大的差异。总体而言,对这项改革的认识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认为司法机关人财物省级统管指的是省以下检察院的垂直管理;另一方面,认为这项改革将会干扰到检察权的正常运行。无论是哪一种

6、认识,均是与改革的宗旨背道而驰的。因此,我们必须形成统一的认识,即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能够防止原来和新的各种干扰。同时,在此基础上积极努力地推行相关的改革。 (2)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之所以要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主要是因为“人、财、物”的供给必须满足执法办案的需求。同时,这也是实现检察人员在全国范围内流动的必要前提。因此,我国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时,还应坚持增量改革的原则,以此来实现“人、财、物”保障的均等化。 (3)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要做好检察机关司

7、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改革,相关部门还应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并充分发挥好上级检察院了解下级的优势。同时,还应采取行之有效哦的策略进一步强化检察院政治部与计划财务装备部门的日常管理职能。此外,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之后,还应从财政制度和人事制度安排对其日常管理职能进行加强。 (4)采取实行分权制衡的方式来避免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检察机关人财物管理权的相对集中,一方面有利于防止市、县两级党政机关对司法风险造成干扰;另一方面,这也有可能进一步加剧其内部行政化的风险。同时,这还可能增加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和腐败。因此,在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

8、分离之后,还应以实行分权制衡的方式来切实地避免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的滥用。除此之外,还可运用各种防控机制(如,社会监督机制、人大监督机制以及公开透明机制等)来确保司法行政事务管理的正确行使。 (5)在立足中国国情的基础上来充分借鉴国外境外的相关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从本国实际出发。因此,我国要实行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还必须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同时,还应与本国不断深化的改革开放相适应。此外,在此基础上,还应充分对国外境外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对国外境外的相关经验进行借鉴时,绝对不能照搬、照抄。一般而言,我国可以借鉴外国的经验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即将司法行政与司法业务分离开来和确保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的标准化、透明化、系统化以及社会化。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既为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又促进了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发展。因此,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由于本文篇幅有限,必然存在不足之处。加之,司法行政事务管理体制改革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故而,这还需要我们进一步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检察权相分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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