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市 人 社 险 2013 156 号 衢州市人 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关于将重性精神疾病列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问题的通知 市社保局 ,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 各参保单位 ,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加大对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障力度,根据浙江省 “十二五 ”期间贫困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保障指导意见(浙卫发 2012 23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原特殊病种名称 “精神分裂症伴精神衰退 ”变更为 “重性精神疾病 ”。 二、将原支付范围:治疗精神障碍药物 : 610 666、 254、 2 518,肝功能,血常规,脑电图,变更为:治疗精神障碍药物:610 666、 254、 518,抗癫痫药物: 547 557,镇静催眠药物: 592 598,胃肠解痉药物: 740,吩噻嗪类药物: 517,抗胆碱类药物: 541,肝功能,血常规,脑电图。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 年 6 月 25 日 抄送:省人力社保厅、省医保中心。 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25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