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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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解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制度摘要:国际货物买卖从本质上说是货物所有权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问题不仅直接决定着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且关系到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本文运用比较和逻辑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各国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立法体例的比较与分析,指出国际货物买卖当事方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可遵循优先适用合同当事方之间约定,以货物特定化为前提条件,以货物交付为所有权转移时间,引入所有权保留制度以平衡和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可行性路径。 关键词:国际贸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所有权转移 一、引言 国际货物买卖从本质上说是货物所有权买卖,即货物所有权人将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方以换取报酬的行为。国际货

2、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不仅决定货物所有权的归属,而且关系到货物买卖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鉴于世界各国或地区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立法差异较大,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对此问题基本采取了回避态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在第 4 条(b)款明确规定,本公约不涉及买卖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国际立法的缺失与各国立法差异导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在所有权转移问题上争议不断。为了促进国际货物贸易顺利发展,有效保障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权益,有必要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制度进行研究,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方解决所有权转移争议探寻可行性路径。 二、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主要立

3、法模式 (一)合同成立主义 合同成立主义主张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时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其典型代表国家为法国。 法国民法典第 1583 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金尚未支付,买卖即告成立,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合同成立主义有利于保护买方利益,加强买卖合同方履约的责任心;但不足之处是合同有效成立之时货物大多并未交付买方,加重了买方承担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责任与义务。此外,在买卖“将来之物” ,即缔约时并未存在,履约时存在的货物,或合同标的物是不特定物时,以合同成立时转移货物所有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都是不现实的。 (二)意图主义 意图主义主张货物所

4、有权转移由合同当事方在合同中的意图表示决定,其典型代表国家为英国。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7 条规定,当一项契约是买卖特定或指定的货物时,货物财产权是在缔约双方意图移转时移转给买方。意图主义优点在于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充分体现私法自治原则。但不足之处是司法实践中,意图是一个相对抽象的概念,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很多时候合同当事方并未在合同中对所有权转移做出明确的意图表示。在合同当事方意图不明确时,对其做出的推断可能会与合同当事方真实意图相左,不利于保护当事人交易安全性和维护法律权威性。 (三)交付主义 交付主义主张货物所有权经交付而转移。从各国立法实践看,交付主义可分为以下两种: 1、基于物权

5、形式的交付主义 该模式下货物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须以合同当事方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协议为条件,其典型代表国家为德国。 德国民法典第 929 条规定,转让动产所有权需由所有权人将物交付于受让人,并就所有权转移由双方成立合意。在这种立法模式下,货物所有权转移包含了若干个法律行为,即债权协议+物权协议+货物交付。基于物权形式的交付主义体现了立法的严谨性与周密性,但其过于严谨复杂的所有权转移方式会让人们难以理解与认同,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权威性。 2、基于债权形式的交付主义 该模式下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交付时转移,无须另就物权转移达成合意。基于债权形式的交付主义简捷明了,符合现代国际货物贸易高效便捷的交易需求

6、,被很多国家采用。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401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货物所有权在卖方完成实际交货的时间和地点转移至买方。中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为交付之时。 交付主义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经交付的货物通常是确定的,这使得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具有客观的事实与标准。其不足之处是若卖方拒不交付货物,因货物所有权尚未转移,买方只能要求卖方金钱赔偿,而非实际履行,这往往损害买方的利益;若卖方已交付货物而买方拒付,此时因货物所有权已经转移,卖方只能作为普通债务人进行索偿,没有优先受偿权,这往往使卖方利益受到损

7、害。 (四)货物所有权保留 货物所有权保留是指卖方虽将货物的占有转移于买方,但在买方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前,卖方仍保留其对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有利于保障和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大多有所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 455 条规定,动产卖方在支付全部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有疑义时,视为所有权转移取决于支付全部价金,买方违约时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7 条及第 19 条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出卖人在特定条件成就之前,保留处置货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 134 条规定,当事人可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所有权属于出卖

8、人。 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下,若买方破产,卖方可基于对标的物所有权具有的特殊担保权益,优先于一般破产债权受偿,这使得卖方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对于买方而言,在尚未付清价款时,买方可占有和使用标的物,行使实质上的所有权。可见,所有权保留制度是一项可以平衡和保障买卖双方利益的法律制度。 (五)货物特定化 货物特定化是指卖方将符合合同规定的并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到合同项下的行为。很多国家在立法上把货物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如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在把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货物无条件地划拨于合同项下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不转移。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 2401 条规定,买卖合同中的货物在特定于

9、合同项下前所有权不转移,且除非另有协议。在法国民法典中,虽然合同有效成立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但当合同标的物为种类物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适用种类物须经特定化后其所有权才得以转移的原则。 在货物特定化条件下,卖方不能对货物进行随意调换或挪作他用,有利于保障买方的利益;此外,卖方可基于已特定化的货物要求买方支付价款,买方可基于已特定化的货物要求卖方实际履行,这使得合同当事方在另一方违约时,可以获得更为有效的法律救济。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可行性路径 (一)尊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方之间的约定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两个以上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根据“契约自由”

10、、 “意思自治”等司法原则,各国法律普遍认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只要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当事人有权自由订立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条款,且合同当事方约定的所有权转移条款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问题上,为避免日后引起争议,买卖合同当事方应就货物所有转移时间、地点和条件等进行自主约定。 (二)以货物特定化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货物特定化是国际货物买卖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虽然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大多回避了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但在货物特定化方面却普遍做出了详尽规定。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 67 条规定,在货物以货物

11、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能转移到买方承担。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B6 条规定,如果货物还未确定,只有在货物被明确地留出或以其它方式被确定为合同货物时,拨归才发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方可参照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将货物明确划拨于合同项下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 (三)以货物交付作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 交付符合物权公示的原则,可以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提供客观确切的标准,在实践中具有较好的操作性,值得买卖合同当事方借鉴。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交付货物,包括现实交付与拟制交付两种。现实交付是指卖方将货物的占有直接移转给买方或买方

12、指派的承运人的货物交付方式,货物所有权于货物交付于买方或买方指派的承运人时发生转移。拟制交付是指卖方将代表物权的凭证如仓单、提单、载货凭证等移转给买方,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根据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华沙牛津规则第 6 条规定,在 CIF 合同中,货物所有权移转于买方的时间,应当是卖方把装运单据(提单)交给买方的时刻。在拟制交付情形下,卖方向买方交付代表物权的凭证可视同为交付货物,货物所有权于卖方交付代表物权的单据时转移。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提交电子提单已成为国际货物贸易卖方交付货物的一种重要交单形式。依据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第 11 条规定,电子提单的效力等同于纸质提单。在电子商务蓬勃

13、发展的当代,为提高交易效率,国际货物买卖当事人可在电子商务立法及电子技术相对成熟的条件下,认可电子提单的法律效力。货物所有权于转移电子提单密码时转移。 (四)引入货物所有权保留以平衡和保障买卖双方的利益 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具有独特的担保作用,其功能不仅仅限于担保卖方利益的实现。在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上,引入所有权保留制度不仅使卖方通过对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保留充分保障了自身债权利益,而且使买方通过对合同标的物的先行使用,促进了商品及时流通与有效利用。现代国际货物贸易形式复杂多样,很多情况下买方并不是最终的消费者。在货物买卖过程中,当买方对货物进行转售、加工、附和或混合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

14、定货物所有权保留客体不仅限于标的物本身,而且包括买方转售所得的收益、添附物、以及买方对被转售人的价金债权。 四、结语 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是关系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各国在货物所有权转移立法实践中,与他国法律之间有着一定的兼容性与趋同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制定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统一实体法规范的进程,使得买卖双方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达成一致具有了可能性。 参考文献: 1陈燕红.论国际贸易中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J.科技创新导报,2009(12) 2罗结珍译. 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3 4陈卫佐译. 德国民法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5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6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中国民法通则(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7张玉卿.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释义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8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0 9津田升.华沙牛津规则逐条解说M.北京:对外贸易出版社,1982 (梁艳智,1974 年生,内蒙古集宁人,北京市东城区职工大学讲师。研究方向:国际经济、商务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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