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湖北知音动漫有限公司章程 (增资扩股后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湖北知音动漫有限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武汉市武昌东湖路 169 号。 第四条 公司在武汉市武昌工商分局登记注册,公司经营期限为 50 年。 第五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但是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2、任。 第六条 公司坚决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条 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本章程由股东制定,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电脑动画设计、制作;公开发行的国内版图书(新华书店包销类除外)的销售;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计算机软件研发与销售;动漫游戏形象服装、玩具、文具的设计、生产 、销售等。 (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改变经营范围,但需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083.34 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2
3、083.34 万 元。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 由 四 个股东投资: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及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 本比例 出资时间 湖北知音传媒股份公司 现金出资 1000 万元 48% 新股东一 现金出资 479.07 万元 23% 新股东二 现金 出资 479.17 万元 23% 新股东三 现金出资 125.1 万元 6%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 会 行使下列职权 :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决定董事会 、监事,决定 董事会 、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 董事会 的
4、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批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对本章程第十二条所列职权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置备于公司。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由股东委派指定。 第十五条 董事会 对股东 会 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
5、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 六 条 公司设 总 经理, 由董事会聘任 。 总经理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 董事会 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股东决定 以外的 其他 负责管理人员; 8、 股东 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十七 条 公司设监事 会 , 监事 名, 由股东委派产生 。 第 十八 条 监事 会 对股东 会 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议的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 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
7、条的规定,对 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6、股东授权的其他职权。 监事视其工作情况可以列席董事会召集的会议。 第六章 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并在制成后三十日内报送公司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 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现金流量表; 4、财务情况说明表; 5、利润分配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
8、的,可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予解散: (一)营业期限届满; (二)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四)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选由股东确定;依照前条第(三)、(四)项规定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9、。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清算,对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 认。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向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第 八 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 二十七 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担任 ,并 由 股东指定 。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名、盖章,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修改时,应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订本,经股东签名,在公司注册后生效。 第 三十 条 本章程原件一式 四 份,其中 控股 股东持 两 份,报公 司登记机关一份,公司留存 一 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章程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一律无效;公司章程未载明事项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并加盖公章: 修订 日期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