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个 人 自 愿 缴 存 住 房 公 积 金 同 城 委 托 收 款 协 议 书甲 方 : 乙 方 : 柳 州 市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丙 方 : 为 保 证 住 房 公 积 金 及 时 缴 存 ,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充 分 协 商 , 就 乙 方 向 甲 方 提供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业 务 , 甲 方 向 乙 方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方 式 达 成 如 下 约 定 :一 、 甲 方 每 月 应 缴 存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由 乙 方 在 当 月20日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通过 银 行 同 城 委 托 收 款 方 式 统 一 收 缴
2、。 甲 方 授 权 丙 方 , 根 据 乙 方 发 出 的 收 款 指令 中 的 金 额 从 甲 方 指 定 账 户 中 扣 划 到 乙 方 的 银 行 账 户 。二 、 甲 方 指 定 用 于 缴 纳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的 银 行 账 户 户 名 : , 账 号 : , 开 户 银 行 : 。 甲 方 保 证 该 账 户 归 甲 方 所 有 , 户 名 与 甲 方 名 称 完 全 一 致 , 并 保 证 该 账 户 在每 月 扣 款 的 当 日 有 足 够 余 额 给 乙 方 扣 款 。 乙 方 指 定 用 于 收 缴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银行 账 户 户 名 : , 账 号 :
3、, 开 户 银 行 : 。三 、 若 甲 方 发 生 住 房 公 积 金 缴 存 情 况 变 更 时 , 应 在 当 月18日 前 向 乙 方 报 送变 更 情 况 , 以 便 乙 方 及 时 调 整 收 缴 金 额 。四 、 如 因 甲 方 对 本 协 议 约 定 的 用 于 缴 费 的 银 行 账 户 进 行 销 户 、 变 更 或 缴费 时 点 余 额 不 足 等 原 因 , 导 致 丙 方 无 法 按 时 足 额 代 扣 住 房 公 积 金 引 起 的 纠 纷 ,由 甲 方 负 责 。五 、 在 丙 方 严 格 执 行 乙 方 发 出 的 委 托 收 款 指 令 的 前 提 下 , 对 丙 方 因 执 行乙 方 委 托 收 款 指 令 引 发 的 争 议、 纠 纷 等 , 由 甲 乙 双 方 自 行 协 商 解 决 , 丙 方 只 履行 代 收 和 代 扣 业 务 。六 、 本 协 议 经 甲 乙 丙 三 方 签 章 确 认 后 生 效 , 作 为 办 理 委 托 收 款 的 依 据 。七 、 本 协 议 一 式 三 份 , 甲 乙 丙 三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签 章 : 乙 方 签 章 :丙 方 签 章 : 2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