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 (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 签署或加入的 国际公约条约) 二 、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 a 工具价值 , 4 保障, 1 组织保障 【专门机关】 、 2 程序保障 【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 3 效率 保障 【 繁简有别 】 、 4 证据规则保障 【收集和运用方法】 ) , b 独立价值 , 1 程序体现 民主法治人权 , 2 衡量社会 公正 ,
2、 3 弥补实体法不足 , 可 创制 【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 4 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 、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 (体现在宪法中, 规范限制国家权力 、 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 与宪法, 宪法关于 程序性条款 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 的 实施实现 维护宪法 。 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 发生冲突保障人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 (结果) : 1 证据确实充分, 2 正确适用刑法, 3 罪行相适应, 4 及时纠正 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 (过程 ,优先 ) , 1 严格
3、遵守刑诉法 规定, 2 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 3 独立行使 职权, 4 程序公开 ,5 按期限 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 ( 1 诉讼期限、 2 不中断审理 、 3 简易程序。) , 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 ,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 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 b 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 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 【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 实体真实 主义 (惩罚犯罪), a 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 ), b 消极(保障无辜者 ) 正当程序 主义 ( 维护正当程序,
4、将真实设定为 程序外的 客观实在,并 通过 程序内活动接近它 ) 二、刑事诉讼的价值 1 秩序( 维护社会秩序, 追究犯罪的活动有序), 2 公正( 核心地位, 实体和程序 公正 ), 3 效益(效率 ,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益 ) 工具价值(保证刑法),独立价值(本身实现) 三、刑事诉讼的职能 ( 1 审判中立、 2 控辩平等 【 向辩方倾斜 】、 3 控审分离 ) 四、刑事诉讼的构造 , 控辩审三方地位和法律关系, 1 弹劾式【私人追诉主导】 、 2 纠问式 【 法官全包、 秘密进行 】 、 3 当事人主义 【主动权在当事人,适用保障人权】 、 4 职权主义 【 专门机关主动 】 五、刑事诉
5、讼的主体 专门机关 (主要) , 1 公( 国监军保海, 国安、监狱、军队保卫、海关走私侦查), 2 检, 3 法 诉讼参与人, a 当事人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 , 2 自诉人 3 附带民诉原告人 4 专家辅助、见证、保证 , 5 近亲属不是 ; b 其他诉讼参与人 ( 无利害关系 ) , 1 代、辩 、证 、鉴、翻 。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特点, 1 法律明确规定 、 2 贯穿全过程 、 3 有法律约束力 。 包括 7 个 :专门机关行使、独立行使、守程序、 检院监督、唯法院能判决、法定不追责、 保障 参与人权利 。 A 专门机关行使 职权。包括: 侦查权、检察权、审
6、判权 侦查权 6 个 : 1 公(普通刑事) 2 检 3 国安 4 军 保 (军队内部) 5 监( 监狱内 ) 6 海( 走私 ) 检察权 ( 检院 ,立案侦查公诉 、 诉讼监督 ), 审判权( 法院 , 司法拘留权 ,不是刑事拘留 ) B 严 守法律程序 体现 及 违法后果 : 1 非法证据 排除(非所有) , 2 发回( 二审,死缓,死刑 ) 3 回避 前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 程序法定:立法有法可依、司法有法必依、以法律为准绳的刑事程序法定 C 独立行使职权 , 由 法院、检院依法 检院,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 向人大报告,受人大监督。 受党领导,社会监督。整体独立,不是法官
7、检察官个人独立 , 上下级是领导 关系。 法院 , 上下级是 监督关系 , 不能请示汇报 。 上下级法院审判关系,发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只能发一次 ) ,最高院监督 ( 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案例,纠正高法文件 ) ,高院监督(审判业务文件、参考案例) D 检院法律监督 权 1 立案监督 , 说明不立案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 , 2 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纠正违法通知书 、 建议提请批捕 )、 3 审判监督(庭审后 书面纠正意见 、抗诉 【 未生效判决提二审 、生效提再审】 )、 4 执行监督 (刑罚执行、变更 【接受罪犯申诉控告】 ) E、未经法院判决不得定罪 , 1 法院有统一定罪权
8、, 2 区分被告称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3 被告无义务 自 证 有罪、由 控方证明; 4 疑案( 证据不足不起诉或无罪判决); 5 未经确定有罪前假定无罪。 F、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 , 辩护权 和其他权利不得剥夺,但应承担诉讼义务【强制措施】 G、 法定 不追 责 , a 一般 情形 , 轻告时赦他死 ( 显著轻微 , 其他 ( 14-16 岁,精神病 ) ; 处理 ,公诉不立案、自诉不受理 , b 程序倒流和不起诉 , 无 犯罪事实【不起诉、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 ,有犯罪事实但 人不对 【重新侦查】 第三章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第一节 专门机关 一、公安 ,
9、性质 ( 侦查 ) ; 组织体系 ( 上级可撤销或变更 下级决定,指令下级纠正) 二、 检院 , 性质 (法律监督) , 组织体系 ( 省检市检县检, 没有高级中级和基层的提法 ) 三、法院 , 性质 (审判) 第二节 当事人 诉讼参与人 共有权利 (本民族语言文字,控告权) 。 当事人共有( 控告 ,本族语言文字,回避,委托, 排除证据,非法侦查申诉控告 ,参加调查辩论, 申请专门知识人, 量刑意见, 和解,上诉申诉 ) a 公诉 被害人 , 无上诉,可请求检院抗诉 ; b 自诉人 , 和解、撤诉、上诉。 调解(公转自不可)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1 防御性 ( 辩护权、拒绝回答权、
10、获得 起诉书副本、法庭调查、 最后陈述 、 反诉 【公转自除外】 ) 。 2 救济性 ( 复议、控告、 申请变更 /解除强制措施 、申诉、上诉 ) d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原告【 提附带民事 、申请保全和 先予执行 】,被告【反诉】 ) 第三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 代 , 无人 限人,代理人【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 负有保护责任 机关团体 , 没有祖父母儿女表兄妹 】,权利【同被代理人,回避、 独立上诉 , 可违背意志 , 人身性质权利不能代理 最后陈述 】 诉讼代理人 , 委托, 代理人【律师、 人民团体或单位推荐人 , 监护人、亲友 】 委托方 , 公诉 ( 被害人、 法代 、 近亲
11、) , 自诉(自诉人、法代) , 附带民事 ( 原被告 、法代 ) , 没收 ( 犯罪嫌疑人被告 及 近亲、 利害关系人 ) , 强制医疗 ( 被申请人或被告 ) , 辩护人 , 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不受 犯罪嫌疑人意思表示的约束, 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 不同于犯罪嫌疑人的意见 。 证人 , 自然人都有义务(单位不可), 优先性 (冲突时优先) 、 不可替代性 (亲自参加) 。 不回避。 权利 (查阅证言笔录、吃住行 补助) 鉴定人 , 聘请或指派,专门问题,回避, 翻译人员 ,聘请或指派,回避。 第四章 管辖 第一节 立案管辖 二、立案管辖 检 院直接受理 4 种, 贪贿渎职 /人 /民权 /
12、其他职权须省检 , 1 贪污贿赂、 渎职 ( 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泄露国密、阻碍 被 解救 妇女儿童罪 ) 、 2 职权害人身, 3 民主权 ( 拘禁、搜查、逼供、暴力取证、虐待、 报复、破坏选举 ) 、 4 利用职权 的 其他重大 , 省检 决定 法院直接受理 ( 3 种 自诉), 1 纯自诉(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2 公兼自 ( 有证据 的 轻微 , 轻伤 故意 【重伤公诉】 、 非法侵入、侵犯通信、重婚、遗弃、 产销 伪劣 、知产、 害人财 3 年 以下的 , 处理 【 证据不足 的 向 公安 报案或移送立案 】 ), 3 公转自( 有证据侵犯人、财 ,
13、且提出 公检不追究的 ) 公安直接受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涉税,伪证,拒不执行判决 交叉管辖, 公检交叉分别管, 1 公诉含自诉(亲告的直接提,其他类型随公诉) , 2 自诉含公诉(公诉另案移送公安或检院), 3 漏罪(建议检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并案管 辖,一人数罪,共同犯罪,实施他罪,多人多罪有关联利于查明的。 三 、级别管辖 (只针对一审) 中院, 国恐无死没【 国安、恐怖, 无期 , 死刑 , 违法没收 】, 基层不能无期以上 。 管辖流转,上可审下( 不能下放【 检院认为无期死刑提中院的,非无死也不能转基层 】 ) , 移送管辖 , 无期死刑 基层移,重大复杂新类型指导案件可以移,移
14、送 通知检院,案件下放层报二审法院 。移送就高不就低 (一人数罪、共犯 的 ) 。 四、 地区管辖 一般原则, 最初受理法院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1 犯罪地 (行为 【预备开始途径结束地】 、结果 【侵害地 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 ), 2 被告居住地, 3 单位 主要营业地、 4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 指定管辖,管辖不明(协商、层报共同上级) ,不便 行使 职权 的(请求移送上一级), 移送 ( 公诉 退回检 ,书面当事人 ; 自诉 直接 移送 ,书面当事人) 特殊地域管辖和 专门管辖 , 1 国际公约(被抓获地), 2 外国人在外国 对中国人( 外国人入境地、 入境后 居住地、被
15、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 3 域外我国运输工具上犯罪的管辖(船舶【最先停口岸】、航空器【初降落地】、国际列车【协定、初停车站、目的地】 , 4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馆内( 主管单位 、 户籍地 ), 5 中国公民域外(入境地、 离境前居住地 、被害中国人的居住地), 6 漏罪 ( 原审地,服刑地或犯罪地,新罪服刑地,脱逃犯罪服刑地 ) 7 行驶中交通工具( 管事地,管人地,管地方地 ) , 8 海关 , 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涉税走私和非涉税走私) 第五章 回避 回避的适用人员 ,审 , 检 , 侦 , 书 , 鉴 , 翻 ,包括勘验人员 。不适用证人 、律师 。 回避的理由 , 当 、辩、诉代 或
16、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 担任过 证 -鉴 -辩 -诉, 其他影响公正,请客送礼会见,参加过案件,参与过审判。 二,回避的种类与程序 回避的种类 ( 自行、申请、指令 ), 申请主体(当事人及法代、辩、诉代, 近亲属不可 ) , 申请期间(任何),提出方式(书面、 口头, 自行回避也是书面和口头),告知程序(告知回避权, 及审判员、书记员名单 ) , 决定主体(院长、检察长、侦查机关负责人, 审委会、检委会 决定领导【当兵的由当官的,当官的由集体】) 申请效果 , 非法定 情况的回避 ( 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 ,复议【向 原决定主体 ,诉讼不停止,回避 检察员证据效力待定 】, 被决定回避人员无
17、权复议 第六章 辩护和代理 (理论) 辩护人诉讼地位,独立的(依 法 实施辩护,独立于犯罪人、公检法) ,维护合法权益(有利于被告,不利的保密 ),不维护非法权益, (理论) 有效辩护原则 ( 无例外的 基本权利), 辩护权体现和保障 , 实质而 非形式、 整个诉讼 充分 、 保障自行辩护权、法律援助 辩护人范围 1 律、人团或单位 推 人 、监护 、 亲友。 2 绝对禁止( 在 刑期 【刑罚缓刑假释】 、无自由 【拘留、强制措施】 、 无限人 ), 3 相对禁止( 现职 【公检法安监; 人大、司法行政可以 】 、陪审、利害、 外国人, 但 被告监护、近亲 例外 ) , 4 其他禁止(法检 离
18、任 2 年 律师身份 【 公民身份可以 】 、 原任职法检 , 公职近亲 除外 ,检察员 配偶子女不 除外 ), 5 辩护不得为 2 名 同案犯 三 、辩护人权利 义务 权利 : 1 独辩 , 2 阅卷(律师无需批准 【 非律师要 】 , 时间 【 自审查起诉日 】 ,侦查阶段 只能 了解案情罪名, 范围( 案卷材料【 诉讼文书、证据 】 , 查抄复,国家秘密经检法同意, 庭审录音录像 ) 3 会见通信(非律师须许可) , a 三证 (执 业 、 所证 、委或援助函), b, 48 小时内 见到。 c 国恐贿 须 侦查 机关 许可 , 碍侦查或泄露国密不可【 消失后可以 】, 重大贿 ( 至少
19、见一次 , 50 万以上 ), 4 核对证据 , 移送起诉日起 (之前有碍侦查),条件(不被监听,可带助理 、 翻译 ,不得设置会见限制,不得以未预约拒绝 ) , 5 通信权, 与律师 , 可检查 ,不得向办案机关提供【害国安、公安、他人 、 串供毁证除外 】 6 调查取证, 亲自取证(辩护律师,非律师只能求法院, 向 控方 的 双 同意【 检院同意,被害人同意 】 ,向辩方【证人同意】,无罪或罪轻证据调取应书面提出 ) 7 提出意见权, a 应听取【 起诉 、二审 不开庭 】, b 提出要求应听取 【 侦查终结 前、审查 批捕 、死刑 复核 】, 8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不得随意打断或制止
20、,庭审中被告供述重大变化、拒绝辩护时 可与被告交流 , 申请休庭(拒绝辩护,新证据准备), 无罪辩护可发表量刑意见 9 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本人、法代、 近亲、 辩) 10 救济权 ,受公检法阻碍( 同级或上一级 检院 , 申诉、控告 , 庭审异议原则 上 休庭 (驳回可当庭复议) 11 律师知情权(移送、退回、延期、公诉、不开庭、判决等 ,决定逮捕 ) 12 拒绝辩护( 对违法活动或 隐瞒事实 ) 。 与非律师区别(会见,阅卷,无调查取证权) 辩护人义务 , 1 不负 刑责的 证据 公示 【 不在场、年龄小,精神病 】, 2 保密 , 危害国安公共他人 的除外, 3 不得帮助 , 隐匿伪造毁灭
21、证据或串供 、干扰诉讼。 追究辩护人犯罪, 1 办案机关 以外 机关 侦查 (防止无辜迫害), 2 报请 上一级侦查机关 立案侦查(不得下放), 3 强制措施 48 小时通知律协律所 侦查阶段 和起诉审判阶段辩护, 侦查期 只能委托律师 (审查起诉非律师可以) , 侦查期权利, 1 变更强制 , 2 了解情况提出意见, 3 会见通信 四、 辩护的种类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时间( 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 ,侦查期 只能律师, 自诉随时委托 ) 法律援助 +指定辩护,未委托,阶段( 全程,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主体 (被告、 被告 近亲 ), 指定方式(公检法指派律师), 应当 4 种 ( 1
22、盲聋哑精神病、 2 无期死刑 【含死缓 、 死刑复核 】 3 未成年 ) , 可以 的 ( 1 共犯 未委托 , 2 重大影响, 3 抗诉, 4 可能不犯罪 ) 五 、拒绝辩护 一般案件(可拒 2 次 , 然后 自行辩护), 拒绝法援, 只能 1 次 , 替换后律师准备辩护(休庭 起 15 日 ) 拒绝 自行委托(不需理由 ,需另行委托 ), 拒绝指派(有理由 ,另行指派 ) , 注意: 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区别,诉讼代理人(依意思,非独立,控诉 , 委托 ( 公诉方 审查起诉日 、自诉方 不限 ) , 辩护人(依事实和法律,独立,辩护,委托( 公诉 的 第一次讯问或强制措施日) 第七章 刑事证
23、据 一、概念 ,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客观存在,证明真实情况和事实,符合 8 种形式) 二、 特征 , 1 客观性(真实存在,只能是陈述 , 不能 意见或看法 ), 2 关联性 (有客观联系, 非关联性【类似行为、品格、过去行为】 ) , 3 合法性 ( 法定程序 收集 ,形式 合法 ,心理测试警犬辨认不符合 【线索】 ) 三、基本原则 1 证据裁判原则 ,事实认定须有证据, 没有 或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体现( a 认定事实靠 证据, b 证据 有证据能力 【合法】 , c 法庭查证属实 ) 2 自由心证原则 ,证据取舍、证明力大小、事实认定由裁判主体依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 体现(自由
24、判断、内心确信)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 范围, 1 供述(刑讯逼供等非法【 威胁利诱欺骗的不排除 】) , 2 证言、被害人陈述(暴力威胁收集) , 3 物证 书证 , a 法定程序不符、 b 影响公正, c 不能补正解释 , 强制排除 , 物证书证【不能反映原物 、 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来源 ,不能合理解释, 身体遗留物样本 未作同一认定 】 , 证人证言【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猜测评论推断 , 未 个别询问 ,书证未核对,聋哑未翻译 , 拒绝出庭真实性无法确认 】 , 供述【未核对 ,未翻译, 未录音录像 】 , 鉴定意见(无资质,超范围 , 未回避 ,样本不符,程序违法, 无签名盖
25、章, 拒不出庭 ) , 检验报告(拒不出庭) 勘验检查笔录(明显不合法且不能解释), 辨认笔录(不是侦查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见到对象 ,未混杂,明显暗示) , 侦查实验笔录(条件有差异), 视听电子数据(无法定真伪, 制作取得有疑问不能解释,篡改伪造无法定真伪,增删改影响真实 ) 可补正排除, 物证书证【清单无签名、注明不详,未注明核对无异,原物存放说明 】, 证人证言【询问时间没填,地点不符,未记录告知证人权利义务 ,同时间同人询问不同证人 】 , 供述【询问笔录填写错,询问人未签名,未记录告知权利义务】 , 视听电子数据(未封存移送,未签名盖章,注明不清) (二)排除阶段和程序 排除阶段,
26、 全过程,不得做起诉和判决、 报请逮捕 、提起公诉 证据。 检院(非法收集的 应调查核实 ,提出纠正意见,犯罪追究刑责) , 法院( 调查证据收集 的 合法性, 提出 非法的 主体【当事人、辩、诉代,依职权】,时间【 开庭审理前 ,庭审发现的除外 】) , 条件(提供线索 ), 证明 合法的 主体(检院), 证明方法(出庭说明,出示笔录,播放讯问录像 ,说明材料应签名盖公章 ) , 对合法性审查调查( a 庭前会议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b 庭审中审查, 庭审中提出的调查结束前一并审查 , c 二审( 1 一审未审查 且做根据的, 2 不服证据收集抗诉上诉的, 3 一审结束后发现 的 ) (三)流
27、程 ,当事人提出 审查 存疑时,检院证明 确认非法收集 排除 五、 证据种类 物证, 物品和痕迹 。以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其证明作用。 书证,记载内容和反映思想 。 物品可能同时是物证和书证。 证人证言 ,书面、口头、音像资料 三、被害人陈述 , 案件陈述(需要), 排除 的( 分析判断 、 诉讼请求)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供述(有罪、罪重), 辩解(无罪、罪轻 ) ,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 孤证不能定案, 仅 共犯 口供 不能定案 五、鉴定意见 , 专门性 ,事实问题 。 六、勘验 (场所、物品、尸体勘查) 、 检查 ( 人身 ) 七、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形成于
28、案件发生过程中 六、 刑事证据的分类 原始证据 (一手材料) 与传来证据 (经过传递的) ,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 勘验、检查笔录 )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记录的是声音则是言词证据,记录的是 影像 环境或物品则是 实物 证据。 七、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 证人, 应当出庭( 三有, 有异议,有必要 , 有影响 ),警察目击的 要 作证, 鉴定人,应当 出庭 ( 两有, 有异议,有必要) 证人不出庭 , 1 可强制出庭 (院长签发出庭令) , 2 被告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3 不出庭后果 , 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采纳 , 4 处罚, 训诫,严重院长批 10 日拘 ( 上 一级复议但不停止执行)
29、 5 可不出庭( 有病,交通不便 ) 鉴定人不出庭(不做根据,不能强制出庭, 可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和部门) 证鉴被害人【本人及近亲】 保护, 国恐黑毒, 不公开姓名住址单位、 不暴露外貌声音、禁止特定人员接触 、专门性保护。 八、证据收集和运用 收集 ,自白任意规则, 行政证据向刑事转化, a 行政执法和查办中, b 以 机关名义移送 c 经检院审查 , d 要求(收集合法、 其他证据印证 、检院 审查合要求 ) , e 只能是 实物证据 (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间接证据定案 ,同时符合( 1 查证属实、 2 相互印证无矛盾、 3 证据成体系、 4 排除合理怀疑
30、结论唯一 , 5 推理合逻辑 ) 矛盾证言(当庭合理解释能印证采当庭,庭前有印证采庭前) 特殊人有 其他印证可采信 (缺陷人提供,亲属密切关系提供) 九、 刑事证据规则 证据能力, 1 传闻证据规则 ( 庭审外及准备期外 陈述不认定为有罪证据) , 2 意见证据规则 (证人只能陈述亲身感受和事实,不得意见或结论) , 3 最佳证据规则 ( 原件 ) , 4 自白任意规则(基于被追诉人 自由意志的有罪供述 ) 证明力 (与案件有无联系及联系程度), 1 关联性规则 (无关联不采) , 2 补强证据规则 (主证据 +补强证据), 补强证据 条件 ( 具有证据能力,担保补强对象真实 的能力, 来源
31、独立 ) 十 、证明对象 需证, 实体法 事实 (定罪、量刑,认定有罪和从重处罚应适用证据确实充分), 程序法事实, 解决诉讼程序问题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包括,回避、期限原因、影响强制原因等。 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是证明手段 。 免 证 事实 ,常识性、 生效裁判确认的、履行职务应知晓的、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法律推定的、自然规律或定律。 十一 、证明责任 ( 与 诉讼主张相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统一 , 和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 检院 举证 (公诉, 没收违法所得 ), 被告(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 持有型 犯罪 ) 十二 、证明 要求, 1 立案( 证明 有犯罪发生 【不要求确
32、认是谁】 ), 2 逮捕( 证明有犯罪事实【 发生了,是他干的,证据属实 】 ), 3 侦查终结、提起公诉、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量刑事实 有证 据,证据 依 法 查证 , 排除 合理 怀疑 】) 疑罪处理,审查中( 不起诉 ),一审( 无罪判 ) ,二审 ( 改判或发回 ) , 影响量刑的有利于被告,死刑不死 第八章 强制措施 一、刑事强制措施 , 1 拘传 、 2 取保候审、 3 监视居住、 4 拘留 (办案中临时剥夺人身自由) 、 5 逮捕。 特征 和适用, 主体 (公 检法 ) 、对象唯一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 限制人身( 不含物 ) , 扭送不属于 。 目
33、的 ( 预防性 , 不具惩罚性 ),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必要性(必要时采取),相当性(与危险性程度、犯罪轻重度相适应) 二 、拘传 与传唤 对象, 未被羁押 的 被告 【已羁押的直接提审】 , 主体(公检法, 2 人,出示拘传证, 不能异地拘传 ), 时间 , 12h,重大复杂需拘留逮捕 不超 24h,不得变相拘禁【保证饮食和必要休息】,间隔不少于 12h 区别对比: 传唤( 双方 当事人,无强制性) 三 、取保候审 公检法决定, 公安国安执行 , 适用对象 ( 可能判 管制拘役 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 的, 有期不致危险 的,重 病、 孕哺 、 超期 羁押。 禁止对象, 累暴主犯自伤自残 取保
34、很难( 累犯 、 主犯,自伤自残 ,严重暴力) 保证方式, a 财保 (只能人民币, 1000 起、未成年 500 以上。 考虑因素【保证 诉讼正常、社会危险性、案件性质情节、刑 罚 轻重、经济情况 】, 存入 执行机关 账户 , 凭解除通知到银行退 ) 。 b 人保 , 没钱 、 太小太老( 未成年或 75 以上 ) 。 保证人 , 1 无牵连、有能力、有政治 有 自由、 有 住处 有 收入。 2 义务,监督履行,违反的报告。 3 责任 , 违法处 1000 元到 2 万元 罚款 , 不服 先 复议 后 复核 。 4 刑事,包庇罪、窝藏罪,公安机关认定和罚款作出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a 法定的( 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市县 ,住所单位 联系方式变动的 24h 报告 ,及时到案,不得干扰证人,不得 坏 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