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人”的逻辑与“物”的逻辑摘要: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人类最重要的两种认知方式,两者共同“哺育”了人类文明。但是,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有着根本的不同,两者是两种完全异质的思维方式。从根本上说。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而形式逻辑则是一种“物”的逻辑。辩证法立足于人的生存性存在方式,它在思考人及人类社会时遵循自我呈现原则、辩证原则和自由原则,辨证法这种思维方式具有开放性、矛盾性和历史性的特点。与此相反,形式逻辑立足于物的现成性存在方式,它在解释自己的对象时遵循对象化原则、知性原则和本质原则,作为一种形式化的思维方式,它具有封闭性、无矛盾性和非历史性的特征。 关键词:辩证法;形式逻辑;“人”的逻辑;“物
2、”的逻辑;现成性;生存性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3)01-0021-04 一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一样,也是一门古老而常新的学科。虽然两者共同作为人类认识和思考的方式来辅助人类的发展,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却一直上演着“恩怨情仇”的纠葛,甚至有时一方要取消另一方的存在,从而达到取而代之的目的。为了廓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其进行比较研究也是由来已久,几乎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哲学语境中。亚里士多2德便对两者进行了一些区分,形式逻辑(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三段论)是一种科学认知的方式,人们通过推理和证明来获取知识,它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和推理过程的有效性,是“真理”的
3、逻辑:而辩证法(在亚氏那里主要指修辞论证,也有人直接称其为“辩证推理” )则是思考伦理道德和法律政治的思维方法,与形式逻辑迥异的是,它不要求前提的真实性,只要求论辩双方的认可。但遗憾的是,亚氏的这一观点并未引起后世的充分注意。 可以说,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一直是两千年西方哲学史中的重要课题。至今依然没有完成。在我国当前的学术界,由于特殊的时代背景,对两者的关系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们知道,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和思考的基本方法,而形式逻辑也在塑造人的思维素质。提高思维辨析能力方面不可或缺。因此对于两者的关系进行正确分析。依然有着十分重大意义。笔者拟立足
4、于我们时代哲学发展的最新成果和马克思哲学本身的立场,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的关系进行一种新的解读。只是由于辩证法与形式逻辑不同,不同的哲学家对其理解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本文在对辩证法与形式逻辑进行比较时,主要立足于马克思辩证法与形式逻辑的比较分析,毕竟马克思的辩证法是我们最为普遍接受的一种思维方式。 笔者认为我们之所以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上出现许多偏差,甚至提出要用辩证法取代形式逻辑,或者用形式逻辑取代辩证法的极端观点,主要是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辩证法和形式逻辑是两种有重大区别、异质的思维方式,它们遵守不同的“逻辑”路径,3辩证法是一种“人”的逻辑。主要用于对人以及与人密不可分的伦
5、理道德、法律政治及社会历史等问题的思考;而形式逻辑则与此不同,主要是一种“物”的逻辑,用于思考“物” ,主要是外在于“人”的东西,包括各种实体的自然物等,这些“物”中缺乏人的意志。 其实,辩证法和形式逻辑“逻辑”路径的不同,在两者最初产生的动机上就有明显体现,只是由于某些原因被后人忽略了。 一般认为,苏格拉底是辩证法的奠基人,他的“问答法”或者“精神助产术”影响深远。苏格拉底除了作为一只“牛虻” 。不断地“叮咬”雅典的城邦制度,希望保持城邦机体的健康外,整个哲学思想立足点就是“人,认识你自己” 。苏格拉底不断地奔跑在整个雅典的大街和广场上,利用“精神助产术”与人辩论的目的,就是要重建雅典的伦理
6、道德,以期为他的同胞找到通向幸福的道路。因此,苏格拉底与以前的哲学家不同,他的哲学前辈主要关心的是自然和宇宙,眼睛“盯着”的是浩瀚星空,而苏格拉底则主要关注于“人事” , “他把哲学从天上召唤下来,把它安置在城市中,引进家家户户,使它成为探究生活和道德、善与恶所必需。 ”因此,苏格拉底的辩证法主要是一种关于“人事”的解释原则和思考方式。 马克思继承了苏格拉底的传统,把辩证作为认识人及人类社会的根本思维方式,尤其发挥了辩证法的批判功能,在马克思那里辩证法就是对“旧世界”进行批判的武器。马克思运用他的辩证法对“现实世界”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他先后批判了“宗教的异化” 、 “政治的异化” 、 “劳动的
7、异化”以及“资本的异化”等,其实这些“异化”本质上都是人自4身的“异化” 。马克思通过他有力的批判,为“新世界”的建立做了准备性工作。 亚里士多德则是形式逻辑名副其实的创始人和奠基者。如前所述,亚氏对形式逻辑和辩证法进行了区分,形式逻辑的使命和宗旨就是获取知识,主要是人类关于外界的认识成果。真理要求人的认识与外界事物相符合。对此,亚氏有明确的界定:“凡以不是为是、以是为不是者这就是假的。凡以实为实、以假为假者,这就是真的。 ”因此这种真理只能是主体对客体的认识,是人对外在事物的认识。与此相应,形式逻辑便是对“物”的认识,是科学认知的工具。这种逻辑是科学的思维方式,极具工具色彩,这也许就是后人在
8、编辑亚氏的逻辑论文时选用工具论这个名称的原因。 在当前的学术界。由于对这两种思维方式的异质性缺乏注意。在辩证法和形式逻辑之间缺乏边界意识,导致了极其严重的后果。其一,就是辩证法的“异化” ,沦落为“变戏法” 。辩证法超越其应有的界限,成为关于世界的普适性工具,仿佛它可以解决任何问题,是一把万能的钥匙,自然科学真理也必须在辩证法的“照耀”之下,接受辩证法的检验和指导。辩证法可以对任何问题发表批判,唯独它自身可以免于批判,拥有一种超级的话语霸权。此种情况下。 “辩证法退化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教条, ”失去了本来的解释和评价能力。其二,形式逻辑的抽象思维导致人的异化。在1857-1858 年经济学手稿中
9、,马克思便指出:“个人现在受抽象统治,而他们以前是互相依赖的。 ”由于形式逻辑思维的绝对性和确定性,窒息了人的“自由自觉”本性,把人看成了“死”的东西。5尤其现代逻辑的超形式主义,在其中,人被抽象为一个个“冷冰冰”的符号,失去了本来丰富多彩的规定性。因此,把辩证法推广到物上,就是“变戏法” ,成为充满任意性和偶然性的东西:把形式逻辑运用到人身上就是把人“物化” ,使人失却了本来的自由性和高贵性。 二 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在认识和思考对象上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立于不同的基点之上。辩证法在观察和思考时采取“动态”的方式,对人以一种“生存性”的方式来把握;而形式逻辑在观察和思考事物时采取“静止”的方式,
10、对事物采取一种“现成性”的方式来把握。之所以会有此根本区别,主要在于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 按照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理解,人不是摆在那里的“现成性”存在者,而是呈现为一个生机勃勃的生存过程。人之为人就在于他不是“现成性”的,他要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从而达到“今日之我”不同于“昨日之我” 。人不是“死”的东西,没有固定的规定性,他的生命活动、生产劳动都在不断地赋予自身全新的性质。对于人的生存本性,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有着详细的论述,在其中,他说道:“可以根据意识、宗教或者随便别的什么来区别人和动物。一当人们开始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时候,这一步是由他们的肉体组织决定的,人本身就开始把自己和动
11、物区别开来” ;“个人怎样表现自己的生活,他们自己就是怎样。因此他们是什么样的,这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样生产一致” 。 人的生命本质在于“生存性” ,他的生产实践把他和各种其它事物包括动物都区分开来,因为在生产实践中他能不断地否定和生成自身。具6有超越性。这种存在遵循的是可能性法则,而非必然性法则,内含其它物种所不具备的自由本性。其它物种一旦存在,其不能增加自己的内涵。比如一块石头。即使存放亿万年,它依然不能丰富自己的内涵,唯一可能的是由于外力作用发生一些外貌的改变。但这种改变不是出自生命的本质,与内在无染。而人不同,他由于自己的生产实践不断地发生改变,不断地否
12、定自我,超越既有的东西,所以辩证法才会要求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人。 其它物种,包括动物都是以一种“现成性”方式存在的。各种无机物本身就是以一种“死”的样态存在的,不存在否定,更谈不上发展,它的本性决定无机物一旦如此,就永远如此。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概念化的思维方式去把握。对其的认识任务就是通过“拨开”现象的迷雾,去把握背后的本质。一旦获得了正确的认识,就必然如此,永远如此、绝对如此。这就是人类自然科学的存在依据。科学就要求确定性。偶然性和可能性是科学的反面。动物与无机物虽然有别。它有生命。但动物的全部生命活动都是规定好了的,是自然赋予的,具有前定的性质,它不能进行否定和超越,没有这种自由和能力。
13、对于人的生产生活活动和动物的生命活动的本质区别,马克思有着深刻的认识,那就是:“动物和自己的生命活动是直接同一的。动物不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别开来。它就是自己的生命活动。人则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他具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这不是人与之直接融为一体的那种规定性。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 ”“动物只能按照它所属的那个7种的尺度和需要来构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 ” “生存性”和“现成性”是两种完全不同的存在维度,彰显着“人”和“物”的根本区别。 “生存性
14、”意味着存在者不断地自身否定和超越,向世界敞开自己,同时面向未来敞开;它“放逐” “永恒性”和“必然性”,终结先验的本质规定,在未来的“可能性”中得到“自由” 。而“现成性”则意味着存在者将自身封闭于先验的本质和固有的规定中,坚守抽象的“自身同一” ;它拒绝可能性,追求利用概念的方式去把握“永恒” 。因此,对于“生存性”的“人”和“现成性”的“物”必须配以不同的解释原则和理解方式,也就是不同的“逻辑” 。对于人以及与人的生存相关的伦理道德等只能采取辩证法的方式来理解和把握,辩证法“是对生存实践和以生存实践为生存方式的人的存在的自我理解学说,因而是关于人的存在的实践诠释学 ”。形式逻辑对于把握“
15、人”则无能为力。形式逻辑的本质就是抽掉具体事物丰富的规定性,只保留形式,采用外延的思考方式,是一种形式性、单调性的思维,只能把握“死”的“物” 。 三 由于辩证法和形式逻辑观察和理解对象时立于不同的基点,也就产生了在解释和理解对象时采取不同的原则。逻辑思维原则的不同是导致两种逻辑殊异的重要原因所在。 8(一)自我呈现原则和对象化原则 辩证法在把握人的生存时,对人的“生存性”的诠释采取的是一种自我呈现原则,也就是去对象化原则。如前所述,人是一种特殊的存在者,在其生存过程中,不断地否定自我,超越自身,他向世界展示,向未来敞开。人没有一个“完成性”的定义,甚至对人根本无法定义,一旦对人进行了定义,人
16、就变成了一个现成的存在者,和“物”一样了。人的性质就体现在他的生产生活中,他生产什么,怎样生产,他就是怎样的。因此对人不能采取对象化的思维方式,不能用概念去把握,只能采取自我呈现的方式,这一点和现象学有相通之处。因此对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我们不能问“是什么” ,只能问“怎样”和“如何” ,只有如此,才能体现出人“自由自觉”的生命本性。 形式逻辑在认识和理解“物”时,总是采取对象化的原则。毕竟事物是外在于人的,我们可以把“物”放在我们的对立面,采取主客体二分及反映主义的态度来把握事物,事物是外在于我的对象。在主客二分的基础上,两者分别两重化,主体两重化为感性和理性,客体两重化为现象与本质,其中感
17、性把握现象,理性却把握本质,只有关于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以亚里士多德为传统的逻辑一直被称为“同项逻辑” ,主词揭示把握的对象,宾词赋予对象以性质,因此,形式逻辑思维方式的提问方式是“是什么” 。西方哲学传统基本上就是奠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之上的,以逻辑的分析来把握事物,所以“是”才能成为西方哲学的阿基米德支点,由此演绎出本体论、存在论哲学。 (二)辩证原则和知性原则 9辩证原则是自我呈现原则的派生原则。既然人这种特殊的存在者,不是“现成性”的存在,而是去“生存” 。他不断地否定和超越自身,面向未来敞开。生产活动构成了人的本源性存在方式,生产什么,怎样去生产就是人本身的规定。那么,人就没有终极和永恒
18、的规定,伦理道德,甚至社会历史也是一样。马克思告诫人们:“历史同认识一样,永远不会在人类的一种完美的理想状态中最终结束;完美的社会、完美的国家是只有在幻想中才能存在的东西;相反,一切依次更替的历史状态都只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无穷发展进程中的暂时阶段。 ”无数先哲力图对人的存在给出一种本质的、永恒的说法,最后都以失败告终。正如学者贺来所言:“人犹如一个调皮的精灵。总是躲闪着对他的把握,当哲人们殚精竭虑,自以为达到了对人的一劳永逸的理解时。人马上又露出他的另一幅面孔,证明了这所谓“一劳永逸”不过是一厢情愿的幻觉。 ”辩证原则是内在于辩证法的,如果对人的思考放弃了辩证原则,“人”就会有沦落为“物
19、”的危险。人类曾经为此犯过错误,奴隶就曾被视为“物” ,可以用来交易,那是人类对自己的“贬低”和“放逐” 。 知性原则是形式逻辑的应有之义,所以形式逻辑有时也被称为知性逻辑。既然形式逻辑在观察和理解事物采取对象化的原则,就必然会走上知性化的道路。把外在事物作为一种认识对象来看待,那么这种看待和把握就被归结为“知识” ,一种外在事物的知识。而知识的本性之一就是采取概念化的方式,上升为概念,只有达到了概念才能被称为“真理” ,被人们所“崇拜” 。 (三)自由原则和本质原则 10自由原则有时也称作可能性原则。根据马克思哲学的观点, “人”永远都是一个“未完成式” ,他不断通过否定自我和超越自身来生成
20、一个又一个“自我” ,在生存筹划中面向未来,通过敞开自我,不断地丰富自己的本质规定性。 “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名词” ,而是一个“动词” 。人只是一种可能性,并不是必然,他有“自由” 。辩证法正契合了人的这种自由性,因为它有自由原则作保证。 “辩证法的根本目标都在于推动人的自由与社会的发展 ,因此, 自由和发展是辩证法作为实践理性的重要价值。 ”未来的哲学应该摆脱科学思维方式(形式逻辑)的纠缠,放弃必然性,追求可能性,哲学是“自由”的事业,那么哲学就要服务人的可能性、人的自由性。对此,我国学者张志伟有着深刻的认识,他在哲学的未来人的未来一文中提到:“人类之所以可以有未来。乃是因为可
21、能性之开放为人类打开了未来之门。从这种可能性的思维方式出发,才谈得上展望哲学的未来。 ”“理想性乃是哲学的本性。以往人们把哲学的理想性解释成了必然性,而未来的哲学应该把这种理想性理解为可能性。 ” 本质原则也就是必然性原则。形式逻辑作为科学的思维方式,它所追求的知识,并不是关于表层、关于现象的认识,它是一种事物“本质”的认识,它通过“去伪存真” ,最终达到对事物本质的把握。形式逻辑的这一原则就是知识论原则,知识论认为只有关于事物本质的认识才是知识,才是真正的知识、可靠的知识、必然的知识,只有这样的知识才能放人真理的“海洋” 。由此决定我们的认识必须去把握现象背后的本质,最终形成一种关于本质的必然性认识。